劉守忠原係貴州省赤水市文化館幹部,與胡驥超、周孔昭、石述成原在同一單位或同一係統工作。劉守忠因工作問題與三原告曾發生過矛盾。1988年,赤水市文化館評定工作人員專業職稱時,出現了一份油印匿名傳單。該傳單指責劉守忠有問題,不應給其評定中級職稱。劉守忠懷疑傳單是三原告所寫,揚言要搞鉛印的文章報複。同年11月起,《遵義晚報》開始連載劉守忠創作的長篇曆史紀實小說《周西成演義》。1989年4月初,劉守忠對赤水市一些幹部講,要他們注意4月中旬的《遵義晚報》。4月19日、20日,《遵義晚報》上連載的《周西成演義》中,出現了販毒者胡驥昭、妓院老板周孔超、地痞石述庭三個人物。這三個人物不但與三原告同姓,且名字中的兩個字或相似或為諧音字。三個人物形象的許多特定描寫分別與三原告相同或相似。劉守忠將這三個人物描寫得十分醜惡。《周西成演義》發表後,熟悉三原告的讀者一看便知作者是在侮辱、醜化三原告。劉守忠曾在赤水縣文化館對人說:“這麼多人我為什麼沒有寫,單單寫他們三個,這是有原因的。”同年5月15日,三原告聯名寫信給《遵義晚報》總編輯,說明《遵義晚報》連載的《周西成演義》侵犯了三原告的名譽權,要求《遵義晚報》停止連載,但《遵義晚報》未予理睬,仍繼續連載。胡驥超、周孔昭、石述成認為劉守忠、《遵義晚報》對其名譽造成了損害,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而劉守忠則稱,《周西成演義》中的胡驥昭、周孔超、石述庭三個人物純屬虛構,與三原告雖同姓但不同名,且出生年代不同,社會背景不同,身份不同。其作品未侵害三原告的名譽權。
《民法通則》
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0條以書麵、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麵、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
七、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麵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麵、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八、問: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