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和《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均對一些具體的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做了說明。
2.行為人的行為指向特定的人
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必須具有特定的侵害對象。因為名譽權是為特定人所享有的,侵害名譽權隻有針對特定的人實施,才能造成對此人的社會評價的降低,進而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行為人指名道姓地侮辱、誹謗他人,特定人很好界定。如果行為人雖然沒有指名道姓地侮辱、誹謗他人,但其通過一定的方式,使人們能認定為指向某個特定的人,亦應認定為已指向某個特定的人。
3.有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
這種損害主要包括三個方麵:一是名譽受到毀損,二是受害人遭受精神上的損害,三是財產上的損害。
(1)名譽毀損。這是行為人實施的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所造成的直接後果。這種後果不僅在行為上毀損他人名譽有明顯的外在表現形式時具有,即使是不具有外在表現形式,但行為人實施的侮辱、誹謗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也構成對名譽權的損害。
(2)受害者遭受精神上的損害。一般情況下,受害人的名譽受損,必然要給受害人造成各種精神痛苦。如因為名譽受損而使受害人感到悲傷、痛苦、氣憤、怨恨、憂鬱等。
(3)受害者遭受財產上的損害。因為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上的損害,受害者又往往會因此而遭受財產上的損害。如因為自然人精神上受到刺激而住院治療所花費的費用;法人的名譽受損而導致合同解除,產品滯銷等。
受害者遭受精神上和財產上的損害,是受害者請求加害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
4.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侮辱、誹謗等行為時的主觀狀態,它通過行為人實施的不正當的違法行為而表現出來。過錯包括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同時,過錯還指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民法關於保護公民法人名譽權的規定而實施侵害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這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是構成侵害名譽權民事責任的要件之一。
這是一起涉及名譽權的糾紛案件。
在本案中,劉守忠在其創作的《周西成演義》中,雖未直接指名道姓地侮辱、誹謗某人,但其采用姓相同名相近、體型外貌等突出特征相似的方法把作品中的三個人物與三原告聯係起來加以醜化,使熟悉三原告的讀者一看便知這三個反麵人物是影射三原告的,給三原告的人格尊嚴造成不良影響,對三原告的名譽造成了損害;劉守忠因與三原告素有矛盾並懷疑攻擊自己的匿名油印件出自三原告之手,曾揚言要以鉛印的文章報複,《周西成演義》公開發表後,劉還公開對人說過把三原告寫進演義中是有原因的,這說明,劉守忠侵犯三原告的名譽權的故意是明顯的,而遵義晚報社在明知被告所發表的《周西成演義》對原告名譽造成侵害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連載,其主觀故意也是明顯的,因此,劉守忠的侵權行為和《遵義晚報》的侵權行為均是成立的,所以,劉守忠和《遵義晚報》應當承擔侵害三原告名譽權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