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合同的轉讓及其效力(2 / 3)

(2)合同的轉讓必須由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合同轉讓,應當由讓與人與受讓人充分協商,雙方就轉讓合同的意見達成一致後,才允許轉讓。

(3)合同的轉讓不能違法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在合同轉讓時,其內容不得違背法律的禁止性和強製性的規定,也不得濫用法律的授權性或任意性規定來規避法律強行性規範;同時,在合同轉讓時,也得遵守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合同的轉讓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被宣告無效。

《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的轉讓不得牟利。這裏的不得牟利,是針對非法倒賣合同,牟取非法所得並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而言的,比如將國家計劃物資加價倒賣、買空賣空、牟取非法暴利等,我們不能因此認為不得有償轉讓合同。

2.合同轉讓的類型及其效力

(1)合同權利轉讓及其效力。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給第三人享有。

合同權利的轉讓,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權利部分轉讓時,受讓權利的第三人加入原來的合同關係,與原來的債權人共享債權;在權利全部轉讓時,受讓人取代原來的債權人成為債的關係中的新的債權人,原來的債權人則脫離債的關係。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通過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讓與合同關係來實現的,這種讓與合同應當符合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第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而且債權的讓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

第二,合同的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第三,讓與的合同債權有可讓與性。

根據《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根據合同權利的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和根據當事人的特別約定而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根據合同權利的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主要指根據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委任人對受托人的債權;以特別選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生的合同權利,如以某個特定的教師的授課為基礎所訂立的合同;合同內容中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義務以及從權利等,都不得轉讓;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可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在此種情況下,任何一方轉讓合同的權利,即構成違約行為;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合同權利,比如因人身權受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不得轉讓。

第四,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依據《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時,隻需將其轉讓權利的情況及時通知債務人,而不必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權人一經通知債務人,權利的轉讓即生效力,若未通知債務人,則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

合同權利轉讓後,會產生對內、對外兩種效力。對內效力,是指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的效力,主要有兩個方麵,一是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二是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利息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發生移轉。合同權利轉讓的對外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四個:一是債務人應向受讓人即新的債權人履行義務;二是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受讓人。《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這條規定很好地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三是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抵消權可以向受讓人行使。《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所謂抵消,是指當事人就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按對待數額使其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