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合同的轉讓及其效力(3 / 3)

(2)合同義務的移轉及其效力。合同義務的移轉,也稱之為債務承擔。是指基於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將債務移轉給第三人承擔,包括第三人替代債務人承受債務人的地位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負擔同一內容的債務兩種情況。前者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後者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中,因為原債務人的債務全部移轉於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負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係。由於債務人的更替,合同的主體發生了變化,因此,在此種情況下,原合同關係消滅,產生了新的合同關係;並存的債務承擔,是第三人加入債務關係與原債務人共負同一債務,原債務人未脫離債務關係而與第三人均為債務人,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約定,或由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共同約定,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的部分債務,即由債務人與第三人按照約定的份額承擔債務,此為按份債務;二是由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或債權人與第三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與債務人成立連帶關係,共同作為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負責,此為連帶債務。

債務承擔的條件是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債務移轉的效力,一是在債務完全移轉的情況下,原債務人將不再作為債的一方當事人。新債務人將代替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當事人,債務人將不再作為債的一方當事人;二是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不成立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三是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如因逾期付款而向出賣人支付貨款利息的義務。《合同法》第86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3)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及其效力。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由原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債權債務一並移轉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繼受這些債權債務。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的效力,與上述合同權利的轉讓和債務承擔的效力相同,即債權債務的承受人取代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債的關係的新的當事人,所以出讓人的全部權利義務,完全移轉於承受人。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可以是全部債權債務,也可以是部分債權債務,部分債權債務的出讓與承受,可以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而確定出讓人與承受人各自享有債權債務的性質或份額,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在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具有連帶關係。

本案是一起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轉讓債權的案件。在本案中,洪晨對種子公司享有債權,種子公司對農技站享有債權。種子公司為了履行對洪晨的債務,把它對農技站的債權轉讓給了洪晨,且將債權證明文件欠條交給了洪晨,洪晨作為受讓人表示同意,此時,種子公司作為債權讓與人,洪晨作為債權受讓人,在他們之間產生了債權轉讓的效果。

但此時這種債權轉讓並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因為依《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債權轉讓要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應由作為債權人的讓與人通知其債務人,如果未通知,這種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所以,債權轉讓要發生實質性的轉讓效果,讓與人須向債務人盡通知義務,隻有這樣,洪晨才能請求農技站向自己履行債務,農技站也才有向洪晨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這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條件,否則,轉讓債權的行為無效。應當恢複到債權轉讓之前的狀態。

所以,洪晨對種子公司的債權依然存在,他仍有請求種子公司履行原有債務的權利,種子公司仍應當向洪晨履行原有的義務。種子公司應當償付洪晨20000元貨款,並返還洪晨為獲得債權而支付給種子公司的1500元;洪晨則將其持有的欠條返還給種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