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種子公司委托洪晨去浙江購買茶種,由於種子公司未提供貨款,由洪晨代付貨款後,將茶種購回交給種子公司。洪晨回來後,種子公司隻付給洪晨20000元,餘款20000元未付。此後,洪晨找到種子公司索要剩餘欠款時,種子公司稱某農技站欠其稻種款21500元,而洪晨的家離農技站比較近,要款方便,如果洪晨向種子公司補齊差額1500元,洪晨就可以持欠條找農技站,款要回後歸自己所有。洪晨同意了種子公司的條件,在向種子公司支付了1500元差額款以後,由種子公司將農技站所出具的欠條給了洪晨,洪晨持該欠條找到農技站要款時,農技站以未得到通知為由,拒絕將款付給洪晨。洪晨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種子公司償還欠款。
《民法通則》
第91條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
第79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80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81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是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82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83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第84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85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86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87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88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89條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79條、第81條至第83條,第85條至第87條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了合同的轉讓問題。
合同,作為債的一種,雖然是特定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在現代民法中,已成立的債也並非不允許當事人變更其內容,《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債的轉讓,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債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轉讓。所謂債的轉讓,是指在保持債的內容不變的情況下,債權或債務由第三人承受。具體而言,合同之債的轉讓就是合同一方(權利人或義務人)同第三人達成協議,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進而引起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權利的受讓人成為合同之債的新債權人,合同義務的承擔人成為合同之債的新的債務人,但合同之債的內容和客體仍保持不變。合同之債的轉讓涉及合同轉讓的要件、合同轉讓的種類及效力問題。
1.合同轉讓的要件
(1)合同的轉讓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讓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要求轉讓合同的義務或權利時,應當取得原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及時通知另一方;對於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轉讓合同時也應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否則轉讓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