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1 / 3)

2003年11月2日,某農場運輸公司與個體戶李某協商一致,將農場運輸公司的一台東風141型汽車以6萬元的價格賣給李某,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並於合同簽訂當日將車交給李某使用,但雙方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2004年5月,運輸公司以李某欠其車款3萬元為由將李某訴至法院。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就是否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未達成一致。

《民法通則》

第55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1.《合同法》

第13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25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26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

第32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33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37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45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46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47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6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

第9條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合同法第77條第2款、第87條、第96條第2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10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製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要約和承諾階段,並就合同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要件應當包括以下幾點內容:第一,從訂約主體來看,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包括未來合同的當事人,或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並不相同,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第二,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25條又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說明,所謂意思表示一致,是指訂約雙方通過要約、承諾方式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必經階段。一方訂約人提出要約,另一方當事人作出承諾,承諾一旦符合其生效條件,就表示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隻是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於合同的態度問題,而法律對其是否認可,還取決於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產生法律效力。合同的生效包括時間條件和生效條件。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說明,合同生效的時間包含兩個內容:一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時間界限是合同依法成立,即雙方訂約人合意達成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在此種情況下,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時間是一致的;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在辦理了相關的手續時生效。比如根據相關法律,對於機動車輛轉讓合同,必須到相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後,合同才能生效,在此種情況下,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時間就是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