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內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特定事項在客觀上有實現的可能性,又稱為標的可能。標的的不能有以下幾種情形:
(1)事實不能和法律不能。事實不能如約定買賣不存在的又無法製造的物;法律不能是指由於法律有禁止性規定而不能,如約定非法買賣黃金。標的事實不能,合同不能產生效力,法律不能本質上構成合同違法。
(2)自始不能和嗣後不能。自始不能指合同成立時,標的已不可能實現,嗣後不能指合同成立後,標的才發生不能實現的情形。在自始不能的情形下,合同不發生效力;而嗣後不能,則是合同解除的原因。
(3)主觀不能和客觀不能。主觀不能指僅因當事人本身的原因而不能,客觀不能指標的非因當事人本身的原因而歸於不能。
(4)全部不能和一部不能。全部不能是指合同的標的全部不具備實現的可能性。此時合同應為無效。一部不能是指合同標的僅一部分不具備實現的可能性。此時,合同僅在該部分範圍內無效,如若部分不能而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應全部無效。
(5)永久不能和一時不能。永久不能是指不能的情形永久持續,不能實現,一時不能是指在開始時標的雖屬不能,但其不能之情形,在後來可以消除。
在事實不能、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的情況下,合同均屬無效。
4.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之所以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範。此處的法律,指“法律、行政法規”,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的法律,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對於強製性規範,不允許人們以任何方式加以變更或違反,這些強製性規範在法律條文中多以“必須、應當、不得”等詞語出現,或者以某種製裁的規定表示,合同不違反法律,主要是指合同的內容要合法,即合同的各項條款都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如果合同的內容違反強製性的法律規範,則該合同無效。
“合同內容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凡我國社會生活的政治基礎、社會秩序、道德準則和風俗習慣等,均可列入其中。它的法律地位與國外立法中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有相似之處。”《民法通則》第58條第五項和《合同法》第52條第四項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包括合同)無效。民法承認意思自治原則,合同法承認合同自願原則,但是是有一定限度的,這個限度就是隻能在與社會、國家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及社會道德不違背的限度內,可以自由協商,訂立合同,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則為無效。
以上是合同的生效條件,具備這些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合同自成立時發生效力,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
由以上分析可知,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它隻是說明合同是否存在,屬於事實判斷問題,它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體現了合同自願原則;而已經成立的合同並非當然有效,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才能有效,所以,合同的生效要件則體現了國家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態度和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幹預,因此,合同的生效屬於價值判斷問題。
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具有重要意義,如若是缺少合同成立條件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可以采取完善條件的辦法,使合同成立,並使其生效;合同不具備生效條件的,則合同歸於無效,不能因為補充條件而使其生效。
這是一個典型的有關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同步的案例。
某農場運輸公司與個體戶劉某就買賣汽車達成了協議,這說明它們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業已成立,但這隻是說明雙方當事人之間有合同,而合同是否生效,還要取決於該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隻有符合生效要件,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而按照交通運輸行政管理法規的規定,汽車的轉讓,必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方能生效,所以,汽車買賣合同應當屬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合同,隻有在雙方當事人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後,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拘束力,對於這樣一個未生效的合同,須補辦該車的產權變更手續,鑒於雙方未就是否辦理產權變更手續達成一致意見,所以,法院應判決該汽車買賣合同無效,雙方返還各自取得的財產,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雖然《合同法》規定,絕大多數的合同在其成立時起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具備合同生效的全部要件,即為生效合同,但也有一些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成為未生效合同,這些合同主要有:
(1)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
(2)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這類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這類合同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
(4)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指以下幾種類型的合同: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未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的合
同。這類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才為有效。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此類合同也隻有經被代理人追認後,才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此類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該合同才為有效。
所以,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但合同生效,必須以合同成立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