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效條件,其實就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因為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欲成為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行為,就必須具備《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具體而言,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相應的訂約能力
締約能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締結合同時應具備的行為能力。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的協議,它是以意思表示為基礎的,而且以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這就要求當事人在締結合同時需要有相應的意識能力,能夠正確地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即必須具備與所締結合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因其是自然人還是非自然人而有所不同。在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的締約能力是根據其年齡和精神狀況來確定的,依《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其年齡和精神狀態劃分為完全行為能力、限製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三種。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因而也就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類自然人也應視為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隻能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狀態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隻能實施某些與其精神健康狀態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因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隻能訂立一些與其本人生活相關,本人的智力或者精神狀態能夠理解其行為並能預見行為後果,行為標的數額不大的合同;訂立其他的合同則必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訂立。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它們不能成為合同的主體,不能獨立訂立合同,隻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合同。當然,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那些純獲利益,而不負擔任何義務的合同,是可以無條件地作為這類合同的主體的。
法人與非法人的組織,一般都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應當指出的是,我國法律不僅要求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能力,而且還要求其具有相應的締結合同的能力。即對於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締約能力必須與其從事的經濟活動相適應,對於法律不允許其從事的經濟活動,自然人就不具有訂立該合同的行為能力。對於非自然人而言,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締結合同的能力必須與其權利能力相一致,即對於經營性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經濟組織,其締約行為能力一般應當與其核準的經營範圍相一致,對於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其締約能力應當與法人登記或其設立宗旨相一致。
2.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是否有效,還要看這種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構成要件。
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表示行為是表意人將其效果意思表達於外部的行為,效果意思則是表意人內心所欲發生一定的效果的意思。在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所產生的當事人的合意即合同,才能夠體現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此種合意才符合法律的規定,依法可產生法律約束力。
意思表示不真實,依不真實是否基於表意人本身的原因,可分為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及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兩大類。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與其內心效果意思不相一致,這種不相一致係由表意人有意或怠於注意所致,而並非外部因素所致,其通常表現形式有真意保留、通謀偽裝、錯誤和誤解;而不自由表示,從外部行為和內心意思的關係看,雖然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與效果意思是一致的,但這種一致是他人不正當幹涉的結果。如果沒有這種幹涉,表意人是不會進行這種意思表示的。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分為被欺詐和被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
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對合同的效力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依《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意思表示,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合同法》第54條,也有當事人可以撤銷的規定,對於因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導致意思表示的不真實,如欺詐、脅迫,《民法通則》作了無效的規定,而在《合同法》中則視不同情況分別作了無效和可撤銷的規定。
3.合同的內容確定和可能
合同內容是當事人因合同所追求並使其發生的事項,是當事人借以確定各自權利義務的根據。合同的內容在本質上是依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定。合同的內容確定是指合同內容在合同成立時必須確定,或者必須處於在將來履行時可以確定的狀態。處於可以確定的狀態,是指合同中包含了約定將來確定內容的方法,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確定合同的內容,以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不足;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交易慣例可確定合同的內容,或者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據對合同行為的解釋最終能夠確定合同的標的,凡是合同內容已預先確定,或者處於在將來履行時可以確定的狀態,合同就可以生效,否則合同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