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出質的財產或權利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或權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受償。《擔保法》將質押分為兩種:一是動產質押,一是權利質押。
抵押和質押雖然都是債的擔保方式,但它們兩者在法律性質和實際應用中有著很大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對物的占有不同
抵押權的設立不移轉抵押標的物的占有;而質押權的設立須移轉質押標的物的占有。所以,在抵押的情況下,債權人無保管標的物的義務,而在質押時,債權人就負有保管標的物的義務。
2.標的物不盡相同
抵押權的標的主要為不動產,也可以是特定的動產。依《擔保法》第34條的規定,可以用於抵押的財產的範圍主要包括: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而質權的標的主要是動產和財產權利,其中,依《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可以質押的財產權利主要包括:
(1)彙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3.生效不同
抵押權一般需經過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比如《擔保法》第41條規定,如果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做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質權不需登記,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4.權利的實現方式不同
抵押權的實現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議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質權的實現,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可由質權人直接依法拍賣。
以上是抵押權與質權的主要區別,其中抵押權的設定不移轉標的物的占有,而質權要轉移占有,這是抵押權與質權的主要的區別。
本案例涉及抵押權與質押權的區別問題。抵押權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設定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這是抵押權區別於質權的一項根本性特征,在抵押權設定後,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保持占有,抵押人可以就抵押物繼續加以利用,無論是抵押物的交換價值還是其使用價值,他人無權幹涉。本案中,被告陳仕軍私自扣押原告車輛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侵權行為。因為從抵押權的實現方式來看,當原告不能履行其交納貨款的義務時,被告可以與抵押人宋金平協議以所抵押車輛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車輛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時,抵押權人陳仕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而絕不能因為與宋訂立有抵押合同,就擅自將抵押物車輛占為己有,他並不享有對抵押物的占有權,占有權依然屬於債務人宋金平所有,因而,陳仕軍的行為侵害了宋金平的抵押物占有權,宋有權請求其歸還。可見,法院的處理是正確的。
如果當事人簽訂的是質押合同,則質物車輛應轉移至債權人陳仕軍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雙方可以協議就質物折價,協議不成時,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