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動求穩的原則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物質的運動是絕對的,靜止是相對的;相對靜止隻是絕對運動的一種特殊形式。同樣,人才的流動與穩定,也具有這一辯證統一的特點:流動是絕對的,穩定是相對的;穩定隻是流動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我們應該在流動中求穩定,即通過合理的人才流動,消除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在數量和人才結構上的不合理現象,達到人才數量和結構的相對穩定,而不能用“管、卡、壓”,禁止人才流動的方式,來保持人才的“絕對穩定”。事實上,我國的人才流動率是相當低的。據有關人士統計,我國隻有30%的專業技術人員有流動意向,但流動率隻有2%~3%,而美國和蘇聯的人才流動率分別為20%和17%;我國的專業技術人員一生人均流動0.87次,而美國為12次,日本為10.2次。可見,我國目前的人才流動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社會應該給他們提供更多的機會和條件,把他們的意向變成行動,而不能以穩定為由,扼殺他們的意向和行動。因為,用後者求來的“穩定”,卻孕育著更大的不穩定,隻能破壞人才隊伍的成長。當然,為了限製人才的不合理流動,保持技術力量薄弱的地區、單位和部門的科學技術力量,製定有關政策,如限定人才的最短服務期、簽訂用人合同等,來保證人才的相對穩定,也是必要的。不能片麵強調人才流動,而忽視國家政策。
五、鼓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造成我國目前人才隊伍結構不合理的原因很多,除了管理體製上的弊端外,主要還是城鄉差別、行業差別以及各單位物質待遇等方麵的差別。而我們國家所提倡的人才流動方向,又是從條件好、物質待遇高的地區、部門、單位向條件差、物質待遇低的地區、部門、單位流動,這就同“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的人才基本流動規律產生了矛盾。因此,在城鄉差別、行業差別和各單位物質待遇差別長期存在的情況下,要想堅持正向流動方向,使人才流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鼓勵各級各類人才從“高處”向“低處”流動,目前國家這項工作雖然還很不完善,但畢竟已經邁出了較大的步伐:如給予向邊遠地區流動的人才較高的工作福利待遇;實行定期支邊,達到一定年限,優先返回,並適當提拔或安排較好的工作;給支邊人才的親屬、子女在戶口、升學、就業等問題上,給以特殊照顧等等。這都調動了人才的積極性,保證了人才流動的合理、有序。類似的優惠政策還應堅持下去,並進一步擴展。不僅國家、省市可以做統一的規定,而且各單位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也可自行製定一些吸引人才的具體措施。
在保證人才合理流動的前提下,一些逆向流動也是難免的,隻要不違反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一般來說,不排斥正當的逆向流動。但這並不等於說人才流動可以不要任何政策、法律和組織紀律的約束,完全隨心所欲地進行。恰恰相反,人才流動必須置於各級組織領導之下,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對於少數不顧國家、集體利益,隻顧個人利益,無組織、無紀律的流動,要給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還要給以黨紀、政紀或其他形式的處分。隻有堅持政策,嚴肅紀律,才能保證人才動而不亂,使人才流動正常進行。
六、兼顧性的原則
《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中指出:科技人員調離原單位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科技成果、技術資料和設備器材等,不得泄露國家機密或侵犯原單位技術權益。如有違反,必須嚴肅處理。而企業對專業人才的合法權益,不論在職或離職也應予以充分保護,不得損害。這說明,人才流動要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幾方麵的利益,既不能因為人才流動使國家機密和單位的科學成果、技術權益受到損害,也不能使流動人才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隻有堅持貫徹兼顧性的原則,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幾方麵的利益,人才流動才能真正運行起來,並收到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