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杜知府的說法,我不敢苟同。我知道,按照他說的去做,不至於得罪權貴,有利於仕途上進。可是,那樣有悖於法理,有昧於良心。我不願放棄自己的原則,又不能改變上司的裁決,這樣難免與杜知府發生矛盾。在處理某民女遭豪門惡少強暴致死一案上,我與杜知府發生激烈衝突。依照案情,我認為應當處死惡少。杜知府卻以該少爺係吏部某大臣外甥為由,故意篡改犯罪事實,企圖為惡少開脫。據我了解,這惡少有親戚做京官,但不是吏部大臣,杜知府可能接受人家的賄賂,才打出吏部大臣的招牌來壓製我。對此,我毫不客氣地告誡杜知府:別拿吏部大臣來壓人,王法麵前人人平等。就是王子犯法,也得與庶民一樣治罪!杜知府當即指責說:你這是奇談怪論,不符合聖人關於“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禮義。我不以為然地反唇相譏道:不要借聖人之言掩過飾非,再說聖人的話不一定句句在理。身為朝廷命官,不守法度,徇私舞弊,這樣愧對百姓,有負聖恩,危害國家……對於那件冤案,不管我怎麼抗爭,最終還是杜知府說了算。在掌握杜知府貪汙受賄的證據之後,我毅然向朝廷上奏,彈劾杜知府貪贓枉法。可是,我的奏本送上去,並沒有引起朝廷注意,反而轉入杜知府手中。與此同時,杜知府也向朝廷奏本,給我羅列不少罪名,朝廷很快派人下來查證,給我扣上似是而非的罪名:其一,詆毀聖賢之言;其二,誣告上司貪贓枉法;其三,攻擊朝廷,危言聳聽。就這樣,我淪為階下囚,刺配沙門島。
在前往沙門島的路上,經過飲馬川時,冷不防冒出了綠林好漢,把押送我的兩個公人殺了,讓我上山寨入夥。火眼狻猊鄧飛、白玉幡竿孟康讓我年長,推舉我做山寨之主。從此以後,我便告別官場,奔波江湖,體驗起另一種生活。當山寨之主,使我擁有很大自主權,可以依照自己向往的樣式改造山寨。換句話說,我打算把飲馬川建成陶淵明式的桃花源,柏拉圖式的烏托邦。為此,我首先頒布一整套規則,要求所有頭領和嘍囉遵照執行。起初,兄弟們覺得別扭,但漸漸地就能夠適應了。這樣,兄弟們改變了草寇習氣,知道什麼事能做,什麼事不能做。比如打家劫舍,過去不分青紅皂白,什麼人家都搶,什麼過客都劫,嚴重影響山寨聲譽。如今有選擇地進行打劫,基本上不侵害老百姓。此外,我讓一部分嘍囉開荒種地,可以提高自給能力。不過,隨著我們的隊伍歸並梁山泊,我的飲馬川試驗宣告結束。
來到梁山泊,我被推舉為軍政司頭領,履行軍政監督及定功賞罰職責。征得寨主宋江同意,我主持製定了梁山泊軍政條例,於宣和二年(1120)四月初一大聚會之日,由宋江親自蓋印頒布,在梁山泊全麵貫徹實施。在當日筵席上,宋寨主一再強調:今日頒布之條例,乃梁山泊之法令。諸多大小兄弟,各位頭領,悉宜遵守,嚴格執行;不得違誤,有傷義氣。如有故違不遵者,定依軍法治之,決不輕恕。總體來說,我掌管軍政司比較得心應手,宋大哥和盧員外都很支持我,很少幹預我的決斷;別的兄弟也很理解我,對於我作出的賞罰決定,他們大多心平氣和地接受。這種和諧有序的局麵,與官場亂七八糟的風氣形成鮮明對比。我仔細思索,也許隻有在非正常狀態下,才能出現和諧有序的局麵。因為兄弟們來到梁山泊聚義,是一種江湖義氣使大家聚集在一起,在與官府對抗的特殊時期,群體內的和諧有序,有利於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大家自覺或不自覺地遵守規則,注重江湖義氣而忽視個人利益。相比之下,活躍在官場上的大小官吏,處於正常的生活狀態,他們都是有意識的、經過思慮或憑激情行動的、追求某種目的的人;他們口頭上以“經世濟民”作招牌,內心裏渴望升官發財;為了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他們可以見利忘義,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假如梁山泊兄弟殺到東京滅掉大宋,讓宋江當皇帝盧俊義做宰相,所有兄弟都封官授爵,他們還會保持在梁山泊時的做派嗎?說不準,誰也說不準。依我看,他們還會走別人走過的老路,因為某些問題已經露出苗頭。宋江大哥講義氣,兄弟們無不敬佩得五體投地,我卻為此感到憂慮。比如李逵,經常私自跑下山不說,還無故殺害扈太公一家,元宵夜大鬧東京城,扯碎詔書阻撓招安,這些行為嚴重違犯了軍政紀律,按照我的脾氣,早該對他嚴厲查辦。然而,宋大哥看他是愚忠自己的鐵杆兄弟,一味對他姑息遷就。每次出事,宋大哥總是警告李逵,下次再犯,定斬不饒。可是,下次李逵照犯不誤,宋大哥依舊重複警告。我也欣賞哥們兒義氣,但不讚成義氣超越法理。在特定環境下,可以憑義氣治理某個群體;在正常狀態下,僅憑義氣是不能治國安邦的。假如義氣超越法理,法律便失去了應有的約束力,這樣勢必會導致混亂無序,引發一些重大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