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征信管理工作進入製度與體係全麵推進的時代(1 / 3)

征信管理工作進入製度與體係全麵推進的時代

工作研究

作者:楊雲光

2012年12月2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這標誌著醞釀十年的征信行業法規條文即將正式出台。《條例》出台後,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中的個人信用信息保護實行常態化管理,信息主體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市場主體可以依法采集和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有效防止信用信息泄露、不正當使用等違法事件的發生。

一、《條例》出台對央行履職的積極意義

以中國人民銀行牽頭進行主導的征信業,作為央行履職的一個新窗口,逐漸得到了社會各界以及民眾的廣泛關注。征信業作為信用信息服務行業,規範其健康發展對於支持中小企業的融資具有重要的作用。商業銀行可借助中小企業信用信息資源,尤其是小微企業所有人信息資源,簡化中小企業貸款調查手續,在企業的曆史交易、信用記錄等情況的調查上節省時間。特別是針對小微企業可依托信息資源,開發評分模型,發展批量化評價、審批,將提高審貸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擴大信貸業務規模。

此次《條例》的出台,也體現了央行一直以來倡導的,信用作為個人身份標識以及社會資產等積極麵的基礎價值體現:一是信用要作為一種資格與能力,成為進入市場的入場券;二是信用要構成一種資本與財富,發揮商譽的品牌效應;三是信用也應成為社會公眾可以共享的信息資訊,發揮社會的監督輿論作用。這些一直以來被人們所追尋的信用原則,在《條例》中也得到了體現,這將為央行開展下一步的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工作奠定紮實的基礎。

二、《條例》對央行開展征信工作的指導意義

(一)在國家層麵上,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工程達到了新的戰略高度

社會信用體係是市場經濟體製中的重要製度安排。建設社會信用體係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保持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防範金融風險、改善金融生態環境的客觀需要。在當前市場經濟活動中,逃廢債務、拖欠貸款、偷逃騙稅、商業欺詐、非法集資等現象時有發生,對社會經濟秩序和金融生態環境造成了不良影響。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係,對於防範和懲治失信行為,促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維護正常社會經濟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推進政府部門依法履職,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因此,信用體係的崩潰與瓦解將對經濟生活造成巨大的損害,對社會生活帶來災難性後果。對經濟學中最難回答的“公平”問題,其最合理的認定來自社會認同,而認同感的培育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上的。缺乏認同感的社會對經濟的破壞是不可估量的,而效率最大化作為經濟行為的終極目標,其超常實現的基礎在於道德,其核心正是誠信。因此倡導誠信,懲治背信,重建信用道德規範與建設信用法律體係,已是刻不容緩的問題。

此次《條例》的出台,標誌著國家對信用體係建設工作的高度關注,也意味著我國征信業進入了新的法規時代,是央行開展征信工作,推進農村信用體係建設,培育中小企業信用環境,全麵構建社會信用體係框架的新契機。

(二)在製度層麵上,強化了基層央行開展征信工作的法律依據

一直以來,基層央行開展征信工作賴以的依據並不多,大多是內部的管理辦法,並沒有對外效力較高的法律、法規文件。這在依法履職以及推進征信工作的開展上使基層央行的工作缺乏底氣。此次《條例》明確:“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推進本地區、本行業的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培育征信市場,推動征信業發展。”這是再一次對央行開展征信工作的職責進行了明確,並且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為基層央行依法行政、依法履職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