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林改”降低了失火(放火)成本,“依法治林”難度加大。廣西許多山區農村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又不屬國有林區,部分群眾森林防火意識比較淡薄,大家都沒有認識到放火、失火必須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林改”後,對人為山林火災,群眾沒有向上報告(或及時上報)的意識,認為除非能夠抓住放火賊,否則報與不報一個樣,所以主要靠自發撲救或林業生產經營者組織撲救,撲救效率低不說,還降低了“放火”成本、縱容了縱火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村民自己不慎失火,一般是私下協商解決,失火者能夠承認、願意作出一定的賠償算是好的結果,否則“誰家的山林被燒,誰就自認倒黴”,或者“山林燒了,過幾年就會長出來”。部分地方專業幹部“依法治林”觀念不夠強,甚至森林火災事件實際上並沒有立案,所以不能稱為森林火災案件,最後不了了之。失火、放火等行為“違法成本”太低、“依法治林”意識不強,嚴重影響森林防火工作。
(二)“林改”後廣西森林防火工作的對策與建議
第一,加大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力度。森林防火工作的基礎是群眾,重點在基層和農村。據調查,“林改”後的森林火情主要由人為因素引發。因此,要不斷通過宣傳教育,向群眾宣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意義,廣泛宣傳、普及科學防火、安全撲火常識,使“護林防火,人人有責”成為人們的自覺行動。通過宣傳森林火災典型案例,使林區廣大幹部職工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牢固樹立“林區大事,防火第一”的思想。同時,要對各種森林防火宣傳設施設備定期檢查和維護,防火關鍵區域、地段要設置永久性森林防火宣傳警示牌,張貼防火宣傳標語,營造濃厚防火氛圍,全麵提高群眾防火意識。
第二,完善森林防火責任製。一要建立健全以“三線”責任製為主體,縱向延伸到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林農戶主,橫向覆蓋各支持保障部門的責任機製,在“四個責任人”製度的前提下,進一步明確鄉鎮長、村民委員會主任、村民小組長、林農戶主的森林防火工作職責。二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積極引導農民自願成立民間護林“防盜、防火、防病蟲害”組織,建立森林災害應急反應機製和防治服務網絡,逐步形成生態公益林以政府為主、商品林以業主為主的群防群治森林防火聯防體係,有效解決林權到戶後一家一戶防火力量單薄、撲火風險高的問題。三要建立政府負責、村級有組織、經營者合作、全民有責的管理體製,促進全社會共同防火。
第三,完善森林防火保障機製。一要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經營者投資投勞、社會支持讚助,能夠滿足基本需求、長效穩定、多方融資的投入機製和經費保障機製。二要加強火災隱情監管機製。一方麵,要建立健全野外用火監管機製,切實加強監管力度。采取疏堵結合的方式,做到“見煙就查、違規必罰、失火嚴懲”;另一方麵,要建立對無行為能力或限製能力人員的監管製度,落實監護人的職責,小孩失火,家長負責,聾啞、癡呆及精神病人失火,監護人負責[8](P57)。三要盡快引入森林保險機製,最大限度減少農民、林農的損失,減少政府和林業部門的支出。比如,通過林業部門與保險機構配合,由業主出資參與森林保險,一旦有意外,則由保險機構負責理賠[9](P36)。四要創新防火培訓和撲救機製。“林改”後,大部分“私有林”連為一體,一旦發生森林火災,群眾沒有撲火專業技能和裝備,增加了撲火人員傷亡的隱患。各級森林防火業務部門要以村為單位,幫助林農組建撲火應急隊伍,為其配備必要的撲火機具;建立森林防火培訓機製,使群眾對如何防範森林火災的發生、怎樣使用撲火機具、實施計劃燒除、開挖森林防火隔離帶、撲火安全自救等基本常識有所了解。在此基礎上,定期不定期對群眾進行防撲火技能培訓和演練,切實增強廣大群眾防範和撲救森林火災的實際操作能力,使其能夠科學、安全、高效地防控森林火災,有效避免撲火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不斷提高防撲火災能力和撲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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