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深化廣西“林改”配套改革問題芻議(2 / 3)

(二)按照“林改”整體性要求,完善配套改革的政策體係

廣西自2010年6月啟動“林改”配套改革以來,先後出台實施《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集體林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公益林管理辦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關於建設林業強區的決定》、《關於大力推進林下經濟發展的意見》等一係列規章製度、政策措施,有力推進廣西“林改”配套改革。當前,針對主體“林改”基本完成後隨之出現的林權交易、林業投融資、林權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森林保險、民營造林、“托管造林”、林區(林木)分類管護、林業生產經營技術指導、森林(病、蟲、火等)自然災害防護等方麵的問題,廣西深化“林改”配套改革的主要著力點,應當是著重深化林權評估、林權流轉體製、林權交易平台、抵押貸款和森林保險、林業投融資體製、商品林采伐管理製度、林業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林業社會化服務體係、森林資源保護體係等相關配套改革[3](P69-70)。不斷完善各級林權登記管理中心、林權交易中心;創造條件,建立各地市和全區林權交易中心;出台實施林業經濟專業合作組織規章製度;完善民營林業發展的規章製度;消除“林改”後的管理盲區,不斷完善配套改革的政策體係。如“托管造林”問題, 由於主管部門缺乏法律依據,林業部門隻能把好“發證關”,而對於“托管造林”中產生的經濟糾紛、非法集資、合同欺詐等問題束手無策[4](P45-48)。在國家出台統一指導意見之前,廣西應當先行出台民營林業、“托管造林”等方麵的規章製度,以消除“林改”和林業經濟發展的製度障礙。

(三)加強配套改革措施的製度化、規範化

第一,生態林、公益林、防護林模範經營管理的獎勵應當製度化。一方麵,林業的生態效益具有公共物品屬性,是一種難以計價的公共物品,難以通過市場獲得回報;另一方麵,森林資源培育的周期長,占用大量的經營資金,又麵臨來自自然和社會領域的多重風險,林業產業競爭力相對低下。因此,各級政府應承擔為公眾付費的責任,通過公共財政對生態林、公益林、防護林模範經營管理予以獎勵,並形成製度化。例如,建立公益林補償基金的自然增長機製、森林旅遊業經營管理獎勵基金和生態林、公益林、防護林管護單位、管護人員公共保險製度等。

第二,商品林經營主體生產經營的補貼應當製度化。商品林是廣西林業資源的主體,是廣大林農增收致富的源泉,也是“林改”配套改革的主要管理和服務對象。給予商品林經營主體生產經營一定的補貼,對降低林業生產成本,保證森林資源再生產活動順利進行,提高商品林經營主體的收益水平,增強持續經營能力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5](P 62-64)。“林改”啟動以來,廣西各級黨委政府十分重視造林綠化工作,通過采取現金或實物資產等直接方式和降低育林基金的征收比例、減免林業及林產品稅費負擔、信貸貼息補貼等間接方式,對商品林經營主體生產經營予以補貼,促進了廣西營造林事業快速發展。2012年廣西營造林創造了多項全國第一:人工林麵積第一,速豐林麵積第一,桉樹麵積第一,經濟林麵積第一,木材采伐限額第一,木材產量第一,全自治區活立木蓄積量達6.3億立方米,比2007年的5.1億立方米增加23.5%,居全國第七位;木材產量達2100萬立方米,占全國木材產量的四分之一,成為全國最大的木材生產基地[6]。今後對商品林經營主體生產經營的補貼應當逐步提高並形成製度。

第三,防災減災和林業基礎設施的投入應當製度化。“林改”使單個林農成為山林的經營主體,他們對森林火災、病蟲災害等危害範圍廣、威脅性大的問題難以應對。各級政府應發揮災害防範的主導作用,加大對防止和消除災害隱患的基礎設施等投入力度並形成製度,將林區的交通、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依法納入發展規劃,並在資金上給予保證。

第四,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應做到管理規範化、政策優惠製度化。對林業經濟專業合作組織應當堅持“政府引導、農民自願,依法設立、依法管理,強化服務、合作互利”等原則,做到管理規範化實行“三免三補三優先”政策,即免收登記注冊費、免收增值稅、免收印花稅,實行林木種苗補助、貸款貼息補助、森林保險補助,采伐指標優先安排、科技推廣項目優先安排、國家各項扶持政策優先享受等[4](P 47),使政策優惠製度化,為林業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營造寬鬆的政策環境。

三、“林改”後廣西森林防火工作出現的問題與對策

(一)“林改”對廣西森林防火工作的不利影響

“林改”後,集體林地、林木承包到戶,“單家獨戶經營”為主的格局由於產權清晰、利益直接,短期內促進廣西林業發展的效果比較明顯。但這種格局如果長期延續下去,可能對廣西林業經營水平和林業生產力發展造成不利影響,特別是對森林防火工作的影響更加明顯。

第一,“林改”加大了森林火災隱患。廣西林區多屬傳統的農村山區。長期以來,廣大農民有野外用火、特別是野外生產性用火的習慣,但是群眾森林防火意識不強,沒有野外生產性規範用火的意識。非林區群眾對野外違章作業引起火災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甚至存在“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等不良心理。“林改”後,林地、林木承包到戶,從事林業生產經營的人員增多,林地內人員活動頻繁,加大了森林火災隱患。此外,廣大農村土葬、定期掃墓、祭祀(祭奠)等習慣,尤其是在清明、重陽等時節野外掃墓的傳統習慣由來已久,群眾祭祀(祭拜)、掃墓活動極其分散,防範火種進山、防範森林火災的難度非常大,加上“五一”、“十一”等旅遊旺季進山遊客的不良用火習慣,森林火災隱患增多,森林防火形勢更加嚴峻。

第二,“林改”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廣西原有森林防火體製。廣西原有森林防火工作體製為“自治區-地、市-縣(區、市)-鄉、鎮-村屯”四級防火責任製,政府主導、地方(部門、基層)負責,縱向管理特征突出。縱向與區域森林防火責任——即自治區垂直管理的國有林場與各地市管理的集體林地防火責任以及林區森林旅遊景區防火責任之間的關係有待加強;森林防火“一盤棋”的觀念,森林防火體製機製的統一性、規範性有待提高。“林改”後,集體林權的使用權、經營權與防火責任存在脫節現象。部分林業生產經營者隻講“林改”帶來的好處和利益,不講或少講防火責任,特別是集體防火、協同作戰觀念逐步消失,森林防火形勢更為嚴峻。路況不好的偏遠山區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後果十分嚴重。如何有效地防治森林火災、減小災害損失等問題有待於認真思考[7](P24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