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速轉型的社會中,由於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不同的利益群體與階層之間資源占有的差距日益擴大,由利益關係引起的社會衝突也在明顯增加。而在社會生活中,存在著的各種各樣的社會衝突,有的因利益而起,有的因宗教和意識形態而起,有的因民族或種族而起等等。社會學者孫立平認為社會在社會分工基礎上形成的利益分化,同時會增加群體間的利益對立和利益衝突。從這個意義上講,社會分工的深化無疑是精化了社會中類型的概念。幹部與政治家、專家與學者、醫生與護士、老板與經理、白領與藍領、農民與工人等等,不一而足,工作和職業的分類已經達到了一個相當精致的程度。與特定類型的社會成員相聯係的並不僅僅是不同的工作場所、不同的收入和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且也包含著不同的利益。即類型的分明和細化,導致了不同的利益群體的形成。於是,特定的利益群體對於自己的利益的表達和追逐,就構成了當今社會衝突的基本內容。在快速轉型的中國社會中,社會衝突主要是工具性衝突。工具性衝突,它的目標是比較明確的。就是說,它要追求什麼,目標是非常明確的,它的議題也是比較具體的。近些年來中國社會中所發生的衝突,一個值得注意的特征就是,這些衝突越來越多的是因利益訴求而起,其基本目標也是有限的利益訴求。

(二)各利益群體在社會交換中的地位差異

美國社會學家布勞認為,由於人們擁有的資源在數量、質量、種類、稀缺程度等方麵是不均等的,那些擁有豐富資源或稀缺資源的人在群體中會獲得較高的交換地位。他們作為為數不多的資源提供者,可以自由地選擇交換對象。相反,那些沒有多少資源的其他成員,隻能處於較低的交換地位,沒有或很少有自由選擇其他交換對象的餘地。當社會地位差距較大的雙方進行社會交換時,處於弱勢的一方會選擇尊敬、服從等作為回報,這就使另一方獲得了權力,群體中就出現了權力分化。

學者李路路強調,社會分層模式的構成及變化並非簡單地取決於經濟機製或經濟—技術理性的功能要求,而是在社會和政治的過程中被型塑,因而是特定製度環境和轉型過程的結果。市場機製的發展並沒有導致相對關係模式的“重組”或階層結構的更替。那些過去占有優勢地位的群體,通過不同資本的交換、社會網絡和人力資本的優勢,使得他們的優勢地位在經濟體製的變革中得到保持或延續。因此,我們認為中國社會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原有的壟斷行業、行政機關等優勢群體將政治強勢轉化為經濟強勢,該利益群體得到了巨大的壟斷利益。因而在行政壟斷的強勢力量和普通交易者的弱勢力量的社會交換過程中,行政權力控製資源並且進入市場交易。如土地,政府在集中土地時用行政手段低價收購,政府在出讓土地時用市場手段,高價賣給開發商。與此同時,據相關數據統計表明壟斷行業收入,如電力、電訊、石油、金融、水電氣、煙草等壟斷行業平均工資和工資外收入是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的5—10倍。壟斷行業利用國家資源謀取企業利益,而中國的壟斷行業基本是行政壟斷。因此,在社會交換過程中,壟斷行業、行政機關等優勢群體因占有稀缺資源而獲得較高的交換地位。相對而言,由於群體自身原因和經濟體製的變遷、收入分配渠道的多元化以及分配製度的不規範、僵化的戶籍製度及其配套的一係列體製,我國特殊國情下的就業製度,對低收入群體的援助保障製度不完善等製度性原因產生的處於利益群體中弱勢地位的弱勢群體,在社會交換過程中,他們沒有或占有很少的資源,處於被動和劣勢地位。在社會交換中,他們缺少選擇的機會,成為利益受損群體。弱勢群體,不僅是經濟貧困,更重要的是權利貧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