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弱勢群體與相對剝奪

布勞認為,權力的分化會導致兩個結果的產生。一方麵,為了獲得利益,處於弱勢地位的人會甘居臣屬地位,這就等於認可了權力。他們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溝通並表達這種認可,權力就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合法化。權力的合法化使每個成員都有了固定的位置,隻要按照自己的角色辦事,就可以得到相應的回報,從而減少了交換中的競爭和摩擦,有助於促進群體的整合。另一方麵,如果權力的實施沒有帶來所期望的報酬,人們會產生被剝奪感。這種被剝奪感會逐漸瓦解合法權威賴以存在的基礎,並導致對權力的反抗。人們為了有效地表達他們的反抗,會形成對抗性組織,比如社會運動、政黨和工會等。

在社會交換過程中,弱勢群體劣勢地位會造成貧困,而這種貧困狀況進一步強化了其劣勢地位。正如馬太效應,富者愈富,貧者愈貧,貧富差距不斷擴大。這就使弱勢群體在社會經濟地位或生活機遇上處於相對剝奪狀態,喪失傳統體製下的既得利益或者未獲得充分的改革新收益。當人們處於相對剝奪地位時,無論其占據的客觀分層地位是高還是低,都會傾向於作出社會不平等的判斷。當弱勢群體的訴求得不到響應,他們在博弈中沒有力量,他們隻有上訪。上訪不解決問題就引發摩擦和衝突,從而引發大規模的群體事件。

由此可見,根據社會衝突理論,我們從中可以明晰社會分化造成的社會群體利益的對立,不平等係統中被統治者的相對剝奪感與不公正感上升,並因此導致統治者政治權威喪失是社會衝突發生的根本性原因。而社會係統中的被統治群體越是意識到其集體利益並懷疑稀缺資源分配的合法性,他們就越有可能參加針對這一體係的統治者的衝突。在社會轉型期,隨著社會群體分化和社會利益分配格局的變化,部分人群的相對剝奪感更為突出,社會成員的公民意識、政治參與意識以及對國家實現市場經濟後的期望也在不斷增長,社會群體之間的衝突加劇。也就是說,傳統國家處於現代性的影響下,已衝破傳統生活方式的束縛,正麵對著經濟、社會和政治變革的壓力,遭受著新的、更好的經濟生產方式和經濟保障方式的衝擊。由於現代化的變革進程,特別是由於政府無力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期望,人們的期望因而受到挫折。這種挫折的產生與泛濫會造成政治上的不安定。同社會處於轉型期所具有的不確定性和變動性一樣,這個時期的社會衝突也具有目標的變動性和形式的多樣性這樣一些特征。一旦出現經濟、政治和社會環境急劇惡化的情形,就有可能發生大規模的社會政治騷亂。

因此,在中國社會,社會快速轉型過程引起了顯著的社會分化現象,不論職業、階層的分化,還是行業、社區、地區發展程度的分化,都會在深層次上表現為利益分化這一重要社會現象。而利益分化產生不同的利益群體,各個利益群體在利益關係的調整與博弈中,不可避免地發生一定的社會衝突。社會衝突有著具體的質與量的差異,並非一切形式的社會衝突都具有破壞性質。如果能夠科學地加以理解並且處理方法得當,衝突完全可以體現為建設功能,從而使衝突誘發的個人、群體或部門之間的張力轉化為社會在充滿生機和活力的條件下實現更高層次穩定的前提與發展的動因。而在過去,人們將利益分化等利益問題政治化和意識形態化,結果是使利益關係問題變成一個無法進行就事論事討論的敏感性話題。因此,我們需要一種務實的、理性的對待利益矛盾和利益衝突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