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激辯遺產稅(1 / 1)

激辯遺產稅

今日時政

作者:杜濤

遺產稅是否應被提上日程,有沒進行討論或者試點征收的可行性,又有哪些因素在推動遺產稅最終麵世?遺產稅再次掀起波瀾。

遺產稅的開征應該具備哪些條件,比如福利、資產評估等,現在中國是否具備這些條件?

馮俏彬(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開征遺產稅需要配套製度。首先是財產登記製度,現在我們已經有了銀行存款實名製、股票實名製、房產實名製等,所需做的是對這些財產信息的整合與共享。其次是財產評估製度,征收遺產稅需要對財產,其中又特別是不動產進行估值,需要逐漸提高有關方麵的管理水平。此外還需要完善遺產繼承環節的相關法律製度,以及與主要國家簽訂多邊或雙邊稅收協定,以避免重複征稅和防止逃稅避稅。

上述製度中,有的已經存在但需要進一步健全,有的處於局部的試驗和探索中,有的還是空白,但所有這些製度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法治國家製度體係的題中應有之義,本身需要逐步建立與完善。遺產稅的開征,或許將與現在正在進行的其它改革一起形成合力,推動以上製度的逐漸完備。

楊誌勇(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遺產稅的開征需要做好稅製設計工作,比如哪些類型的遺產列入,哪些則不列入遺產稅的征收範圍。征收範圍的選擇應考慮稅收征管條件,還應考慮稅製對效率和公平的影響。

如果遺產稅納稅人因繳納遺產稅,導致隻能在短時期內變現遺產,這樣的稅製就可能嚴重影響效率。特別是,所繼承的遺產是正常運行的企業,但納稅人缺少現金,短期內變現勢必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

是選擇總遺產稅製,還是選擇分遺產稅製,這也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總遺產稅製可以帶來更多的稅收收入,但是如果遺產稅開征的目標是促進社會公平的話,那麼隻就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額繳納遺產稅,這樣的分遺產稅製更為合適。

李華(山東大學財政係主任):遺產稅是一個從價征收的稅種,毫無疑問,遺產稅的開征需要清楚地獲悉遺產的數量和價值,所以需要建立切實有效的財產登記製度、財產申報製度和財產評估製度,並且充分考慮社會民意和社會習俗,也就是說具備一定的社會基礎。當前,最為迫切的是應該建立財產登記製度,避免僅課征於普通老百姓的財產,造成逆向調節的不利局麵。

未來動議開征遺產稅,主要是會考慮解決政府增收還是實現其他的價值取向?

馮俏彬:我認為,應當是針對當前現實的收入分配與財富狀況,通過研究、討論遺產稅。換言之,其政治意義應當高於其經濟意義。從我們的研究看,在很多國家遺產稅都不是用來籌集財政收入的主要工具。有些國家遺產稅時征時停,往往與其政府的執政理念密切相關。當然,強調這一點,並不是說遺產稅完全沒有經濟方麵的功能,而是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自己的目的。

楊誌勇:應該準確認識遺產稅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遺產稅收入越多,收入再分配的力度越大,但遺產稅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並不主要體現在遺產稅收入上。開征遺產稅的國家和地區多在慈善捐贈和其他公益捐贈等方麵有較為寬鬆的規定,隻要個人將財富捐出並用於慈善等其他社會鼓勵的用途,財富所有人在死亡時就可以很輕鬆地減輕甚至不用繳納任何遺產稅。

李華:遺產稅是一個解決貧富差距、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稅種,是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的有益補充。因此遺產稅的開征取向毫無疑問是解決公平問題,而增收隻能是一個副產品。

開征遺產稅會不會加劇中國企業家資產流到海外?

馮俏彬:短期而言,開征遺產稅可能會帶來負麵影響,如資產集中向國外轉移等,但長期而言,則不一定。因為資本是“世界公民”,即使不征遺產稅,資本也會在全世界流動。而且,資本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收益。資本選擇在什麼地方停留,主要還是要看這個地方的投資機會、產權製度和政治經濟環境等共同形成的投資環境,遺產稅隻能是其中一個因素。目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多數都開征了遺產稅,因此在經過一個短期的衝擊性反應後,遺產稅對於資本外流的影響就會逐漸減少乃至消失。

楊誌勇:遺產稅調節力度的大小是需要考慮的問題,這涉及起征點和稅負選擇問題。加大調節力度,累進稅製且設定較高的稅率體係可能更為合適。但從全球遺產稅製的演變趨勢來看,若設定過高的稅負水平,結果可能適得其反,帶來資本外逃。

(摘自《經濟觀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