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後危機時代法國金融監管改革新架構及其啟示(3 / 3)

②該法明確賦予AMF對可能危及金融秩序穩定的金融工具交易采取緊急限製措施的權力。該法明確規定,在金融市場出現意外情形時,AMF主席或其授權之人有權對於可能危及金融秩序穩定的某些金融工具交易的條件采取緊急限製措施。該緊急限製措施一般不超過15天,如有必要可以延長期限。這一規定賦予了AMF對於賣空交易發布緊急禁令的權力。在金融危機時期,賣空交易飽受詬病。在此之前,在美國華爾街危機不斷加重的背景下,法國AMF為防止大量的賣空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2008年9月就已對於賣空交易采取了限製措施。其以公報的形式發布了臨時限製賣空令,暫時禁止賣空行為,並要求投資者持有超過目標公司資本0.25%的淨空頭時最遲不能晚於第二天向AMF報告並向市場進行披露。盡管禁止賣空是AMF應對金融危機的必要措施,但卻因為缺乏法律依據而受到質疑。2010年9月,歐盟委員會公布了一項有關賣空的提案,提出在容易引起市場混亂的情況下,歐洲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各成員國監管機構有權限製甚至禁止某些賣空交易。在這一背景下,《銀行與金融調控法》授權AMF在必要時對於危及金融市場穩定的某些金融工具的交易條件采取限製措施,為AMF限製賣空交易提供了具體且明確的法律依據。在有法可依之後,AMF可以對賣空交易實施更有效率的監管。如2011年8月11日,為了防止國內股票大起大落,AMF又一次發布了禁止賣空的禁令,對包括法國巴黎銀行、法國興業銀行在內的11隻金融股進行賣空操作予以禁止。

③該法將信用評級機構的核準登記和監管權納入到了AMF的監管權限中。在金融危機中,信用評級機構被認為是金融危機的主要責任人,因此也成為金融監管體製改革中的重要受規製對象。隨著《銀行與金融調控法》的頒布,信用評級機構如今被視作是投資機構的“關聯機構”,其注冊登記、執業活動都處於AMF的監管之下。此外,AMF每年將針對信用評級機構發布報告,對其角色、職業規範、執業透明度以及其對於證券發行人和金融市場的影響進行評價。另外,信用評級機構也被苛以更多的責任,需為其過錯承擔過錯侵權責任。盡管信用評級機構的過錯與投資機構遭受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並不是十分容易證明,但這一規定對於評級機構至少會起到警戒的作用,有助於避免評級機構弄虛作假的狀況發生。該法在規定信用評級機構合同責任的同時,還指出任何試圖減輕評級機構責任的合同條款均不具法律效力。

④《銀行與金融調控法》亦加強了AMF的處罰力度。該法將處罰委員會的最高罰款金額增加為原來的10倍(進行紀律處罰的罰款最高可達到1500萬歐元;進行行政處罰的罰款可達到1億歐元)。這一改革措施加大了對違規交易和活動的處罰力度,對於金融市場參與者形成更強的威懾力。

三、 啟示

法國針對金融危機中暴露出來的金融監管體製缺陷采取了一係列實質性的改革措施,包括整合監管機關使監管主體更為集中、實現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監管相結合革除監管死角、提高監管機關罰款上限來加強監管力度、擴大監管機關監管範圍使其能夠涵蓋更多的金融市場主體和交易活動等。尤其是在監管模式的改革中,法國的金融監管體製並未徹底轉變為統合監管模式,而是實行銀行與保險領域統合監管、證券市場單獨監管的頗具特色的二元監管模式,體現出法國正在從按領域分類的監管模式向以目標為目的的監管模式發展。這一做法為包括我國在內的采取分業監管模式國家的金融監管體製改革提供了最適合借鑒的樣板;而其增加監管力度、擴大監管範圍的各項改革措施則可在更廣泛的範圍內對他國的金融體製改革提供參考。

參考文獻:

1. Jean-Francois Biard,Les agences de nota- tion de crédit,La semaine juridique entreprise et affaire,n° 27,7 juillet 2011,1524.

2. Etienne Gruner,Dernière évolution de l'architecteur du système de supervision fin- ancier fran?ais et des missions de l'Autorité de contr?le prudentiel,Revue Lamy Droit des Aff- aires,2011,56.

3. Anne-Dominique Merveille,Droit financier,Gualino,Lextenso éditions,2012.

4. Présentation:http://www.amf-france.or- g/L-AMF/Missions-et-competences/Presentationhtml.

基金項目:2012年度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師培養資助計劃課題項目“侵權責任法在證券領域的適用問題研究”(項目號:ZZHD2F12006);華東政法大學2012年度科研課題“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對金融機構的影響”(項目號:11H2K033);“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項目號:2012M511068);“浦江人才計劃資助項目”(項目號:E-8401-12-036)。

作者簡介:薑影,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助理研究員,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博士後流動站博士後,法國巴黎東部大學法學博士。

收稿日期:201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