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P在一定程度上隸屬於中央銀行,財政預算不足時也由中央銀行補足。這一模式源於兩者在維護金融秩序穩定方麵的互補性。首先,ACP能夠充分利用中央銀行的金融和經濟學專家提供的數據來對金融市場的風險進行評估。其次,也有助於ACP對於緊急危機進行快速有效的處理,尤其是資金鏈出現危機時,央行的貨幣儲備將發揮重要作用。這已從經濟危機中得到印證,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的脫節使對於現金流危機處理收效甚微,隻有加強兩機構之間的聯係才是處理危機的出路。
(2)證券業監管機構繼續存留。在整合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中,法國並未選擇完全的統合監管模式。金融市場管理局(AMF)並沒有被並入到ACP中,依然負責監管法國金融市場。這也與法國曆史上證券業與銀行業曆來有著相對多的溝通與合作有關,在證券市場監管機構整合後,金融市場管理局一直維持著這一傳統。
(3)設立ACP與金融市場管理局的協調機構。法國金融監管體製的改革將原來的三個監管機關精簡為兩個,已有方便監管機關的協調合作之意。但為了進一步完善ACP與AMF兩機構之間的信息溝通機製,2010年5月,兩機構主席簽署協議,成立了運作於兩機構之間的協調機構(P?觝le Commun de AMF-ACP),其主要職能一是加強兩機關之間的溝通與合作,二是在尊重兩監管機關各自權限的前提下,通過加強對金融產品商業化中的銀行、保險和投資機構的金融產品的監管,來強化對於金融產品消費者的保護。此外,從ACP與AMF中選任的一名協調員負責監管該機構的運作。
二、 擴大和加強金融監管機關的監管權限
1. 設立“金融監管和係統風險委員會”加強宏觀審慎監管。為了對金融風險進行更為有效的宏觀審慎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地帶,2011年《銀行與金融調控法》設立“金融監管和係統風險委員會”(COREFRIS)。COREFRIS的宏觀監管職能與ACP與AMF的微觀監管互為補充,對維護法國金融市場秩序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COREFRIS主席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其成員包括央行負責人、ACP主席和副主席、金融市場管理局主席、會計委員會主席以及其他三位該領域資深專業人士。該機構的主要職能如下:在不影響上述各監管機構職權的前提下監管各機構之間的合作與信息交流;對於金融市場的風險進行分析,參考歐盟係統風險委員會的通知對本國金融市場所蘊含的係統風險進行分析和評估,尤其是對可能威脅金融市場穩定的危險發出預警;聽取金融職業機構代表意見,向議會就金融市場狀況提交年度報告;參與國際和歐盟金融監管規則製定等。雖然該機構隻是一個谘詢機構,並不擁有決策權,但其對於經濟部為預防和應對係統風險製定法律或做出決策具有重要輔助作用。
2. 擴大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權限。
(1)擴大審慎監管局的監管權限。2010年1月21日法令最初規定ACP可處罰的最高罰款金額為5千萬歐元。此後,為了提高對於違規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處罰力度,《銀行與金融調控法》將這一額度提高了一倍。ACP現在有權開出1億歐元的罰單。
此外,為防止金融危機重演,2012年法國啟動了對於銀行業的改革,計劃分離金融交易投資和儲蓄業務,加強金融監管。這也是為兌現法國現任總統奧朗德此前競選時作出的對銀行業采取強硬措施的承諾。2013年,《銀行業分離與監管法》出台,該法除了要求銀行機構分離金融交易投資和儲蓄業務外,其另一項重要內容便是擴大ACP的權限。該法在ACP內部新設一個危機處理機構——“銀行危機理事會”,ACP也因此被更名為“審慎監管與危機解決局”(ACPR)。ACPR擁有更為廣泛的監管權,其有權對銀行在法國本土和海外的投資、收購或創建子公司或開展新業務進行監管。一旦銀行陷入困境,ACPR有權進行幹預,可以采取包括重整組織結構、更換管理層、派駐臨時管理人、強製出售資產、拆分業務、禁止或中止分紅、製定重組計劃等措施,甚至可以要求股東進行賠償。這些措施將使法國金融危機事件處理機製得到進一步完善。
(2)擴大金融市場管理局的監管權限。金融危機之後,加強證券領域監管的呼聲亦日益高漲。在這一背景下,2010年《銀行與金融調控法》對AMF的職能進行了改革。改革措施對程序性和實體性監管規則均有涉及,但其中最令人矚目的當屬擴展了金融市場管理局的監管權限。該法將原屬於場外市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賣空交易、信用評級機構等均納入AMF的監管權限之中。
①將AMF的監管權限延伸至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2005年,法國相關法律規定信貸機構和投資機構等受規製市場的成員有義務向AMF檢舉市場中有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散布虛假信息等濫用市場行為嫌疑的上市金融工具。2010年的《銀行與金融調控法》將此檢舉義務擴展到“與之相關的金融工具”。這一規定將非上市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也劃在應予檢舉的行為之列。同樣,在對於濫用市場行為進行處罰方麵,AMF的處罰權也延伸到“與之相關的金融工具”。如今,任何金融衍生品交易,無論其上市與否,均處於AMF的監管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