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結論與康德哲學哥白尼轉向在表麵上似乎是相反的:它又把人的眼光投向了外界客體。然而,康德在這裏同樣堅持著他基本的立場:一個實在論的自然客體概念是非法與僭越的,一種物活論(Hylozoismus)式的主體自然觀念同樣是臆斷性的。
在《判斷力批判》目的論部分,康德從對有機生命體的特殊認識要求出發,設定自然目的概念,以提供機械論無法承擔的統一性原理。“這個目的概念就會是理性的概念(idea)而把一種新的因果作用引入科學中去”(《判斷力批判》下卷,韋卓民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5頁)。因此,自然目的亦即主體自然概念,僅僅是非實在性的客觀合目的性形式。這種主觀上充分而客觀上無法證實的自然目的概念,乃是一種“信念”(Belief)參閱康德:《純粹理性批判》,A822/B850,韋卓民中譯本,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頁。。“信念作為一種習慣(habiytus)而不是作為一種行為(actus)來看,乃是理性在其確信處在理論知識所能達到的範圍以外的真理的那種道德思考方式。”(《判斷力批判》下卷,第145—146頁)與批判哲學將認識論極限的物自體理念轉換成道德本體的自由信念一致,目的論批判終於從認識論功能需要的自然客觀合目的性導引出作為最高目的的道德的人。因此,康德關注自然的立場依然是道德人文主義:“對於自然的很大讚賞的來源——這個來源與其說是外在於我們的,毋寧說是處在我們的理性裏麵的。”(《判斷力批判》下卷,第9頁)
然而,本文關心的是康德論述中所包含的如下悖論式關聯:盡管道德的人才關注自然本身,但關注自然本身才是真正道德的;或者說,人對自然目的的讚賞根源於人對自身道德主體的讚賞,而人隻有讚賞自然目的才能真正成為道德主體。從而可以對康德關於自然以道德的人為最後目的的命題做出如下重要補充:道德的人是自然的最高目的,而道德的人以自然目的的信念為最高道德。
這樣,人對自然的道德態度亦即自然目的信念在人際道德與本體道德中依然占據著不可勾消的關鍵地位。問題在於,自然目的信念的發生學基礎是什麼?康德在設定了自然目的概念(自然客體合目的性形式)之後指出:“但是這個假定的正確性還是很可疑的,雖然自然眾美的現實性正公開在我們的經驗的麵前。”(《判斷力批判》下卷,第135頁)也就是說,自然美已經真實地向人類提供了自然目的的經驗,但這一經驗的內在結構依然有待於說明。否則我們就仍像當代生態倫理學那樣僅僅停留在經驗現象描述中。
五、自然美:作為生態倫理學的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