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人類自然觀(2)(1 / 3)

1.把自然美與實用價值等量齊觀,視自然美為人類遊樂與怡悅的手段。由於這種觀點隻停留於審美價值的外層、甚至貶低、歪曲了審美價值,因而已受到廣泛的批評在生態倫理學內如B·Devall與G·Sessions以“荒野體驗”抵製時尚性旅遊(B·Devall and G·Sessions,Deep Ecology,Salt lake City:Gibbs Smith,Publisher,1985.),以及法蘭克福學派對視自然美為消費對象的觀念的批判等。。

2.即使超越實用價值予自然美以形上精神意義,但仍將自然美片麵地納入人類中心主義而視為人類主體性文化形式。

3.缺乏哲學水平的概括,未能從美學與倫理學結合的角度揭示自然美在生態倫理學中的地位。因此,即使如E·Hargrove、John Muir那樣一再從經驗層麵強調自然美對於生態倫理學的特殊重要性、甚至美國生態保護之父A·leopold將生態倫理尺度概括為“完整、穩定和美麗”三原則已在事實上承認審美對於生態倫理學的本體意義(三原則中“完整”也可歸於審美形式規律),但依然缺少哲學論證。

當代生態倫理學缺乏哲學本體論高度的自然美理論,這與其注重社會運動而忽略形上深層理論的實踐傾向特性有關。但從美學角度看,當代美學依據對康德美學的流行闡釋將自然美視為人類主體性形式,從而阻斷了自然美與自然的實質性關聯,使自然美自始便無法從邏輯理論上進入生態倫理學。

然而,反獨斷論是康德哲學的基本特色,康德審慎的態度使其哲學保持著巨大的闡釋空場:“由於自然界問題異常複雜,解決它時不可避免地將遇到一些曖昧之處。這種巨大的艱難可以使人原諒我僅僅正確地指出了原理,而未能明確地把它表述出來。”(康德:《判斷力批判》上卷,宗白華中譯本,商務印書館土964年版,第6頁)

因此,有必要重新闡釋康德的自然美理論,以便為生態倫理學提供可能的哲學基礎。

四、康德自然美觀的悖論:一個走出人類中心主義的洞口

康德的哥白尼式轉變,是以人類主體性文化建構取代客體中心地位。這一轉變在審美判斷中達到了主體性極致:“一個客體的表象的美學性質是純粹主體方麵的東西,這就是說,構成這種性質的是和主體而不是客體有關。”(《判斷力批判》上卷,第27頁)本文對原譯文中凡屬審美定義性“主觀合目的性形式”的表述,一律改譯“主觀”(Subjekt)、“主觀的”(Subjektive)為“主體”、“主體的”,即:“主體的合目的性形式”。物自體(Ding an sich)在認識活動中尚是感性刺激來源與知性係統化焦點(目的),在道德中則轉化為自由的客觀根據,而審美對象所呈現的卻隻是主體的合目的性的形式,也就是說,審美對象是人文性(以主體自身為對象)的。但問題是:應如何理解人文性?

自然美從而“作為形式(僅是主體的)合目的性的概念來表述”(《判斷力批判》上卷,第32頁),而“對於自然界裏的崇高的感覺就是對於自己本身的使命的崇敬,而經由某一種暗換付予了一自然界的對象(把這對於主體裏的人類觀念的崇敬變換為對於客體)”(《判斷力批判》上卷,第97頁);甚至“自然界在這裏稱作崇高,隻是因為它提升想象力達到表述那些場合,在那場合裏心情能夠使自己感覺到它的使命的自身的崇高性超越了自然。”(《判斷力批判》上卷,第102頁)因而,康德說自然崇高審美中人是“自我推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