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人類自然觀(1)(1 / 3)

第二十三節自然美:作為生態倫理學的善

一、生態倫理學所提出的問題

由於生態倫理學將倫理原則從人際範圍擴大到人與自然物的關係,從而重大地改變了傳統倫理學。但由此所產生的問題是:

1.倫理調節固然以倫理關係雙方的差異性為目標,但倫理關係之可能建立,卻以倫理關係雙方具有某種同質性為基礎。傳統倫理學在人類性同質前提下協調與規範人類內部差異各方(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的行為),而生態倫理學麵對人類與自然物異質性存在雙方,其倫理關係的同質性基礎是什麼?

2.傳統倫理盡管存在著倫理關係雙方的不平衡而有道德施行與道德接受的區別(如成人救助兒童、賢者不計恩怨感化罪人),但道德接受者即使處於被動狀態也依然是潛在的人性主體。因此,互為主體性是傳統倫理學的一塊基石。互為主體性以雙方均具有意識與自我意識並能交流理解為前提。但是,迄今沒有根據肯定自然物具有意識與自我意識;至少自然物不具有與人同等水平的意識交流能力。那麼,在此情況下,一種具有倫理主體性質的自然觀念依然須由人去判斷,這種判斷依據何在?同時,人如何可能居於主導地位而又保持對自然倫理主體身份的尊敬?

3.作為倫理尺度的善,其消極(弱化)功用在於限製與均衡倫理關係雙方,其積極(強化)功用則在於提高倫理關係雙方。因而善是既適宜於倫理關係雙方又超出其上的中介。生態倫理學對善的這種中介性具有格外複雜的要求:一方麵善須與人具有同質性(合乎人的目的)、同時與自然也具有同質性(合乎自然的目的),另一方麵善又須在均衡人與自然雙方之外具有超越並提升人與自然的理想品質。生態倫理學是否能夠指示這種善?

4.依照當代元倫理學,任何倫理學的善必須擁有相應的直覺經驗才能確證。生態倫理學這種成物成人又升華人與物的善,是否有其現實經驗基礎?落實生態倫理學此種善的直覺經驗至關重大:它不僅是生態倫理學的公理前提基礎,而且是生態倫理行為的實踐基礎。

二、當代生態倫理學的困境

當代生態倫理學基於對上述四個問題的回答而趨於兩大立場:

(一)基於傳統倫理學亦即人類倫理學的立場。其中又可進一步區分為兩種類型:

1.基於人類整體利益的生態倫理學。

這類倫理學從功利主義傳統確定人類利益,人類利益被理解為物種之一的人類生存發展。此種立場強調人類局部、近期利益與整體、長遠利益的相關性,從人類整體長遠利益出發克製、改變對自然遏澤而漁的急功近利態度。以人類持續發展的尺度取代高速增長的傳統社會目標。但在這一尺度下,愛護自然與保護生態根本上是為了人類自身的利益,自然依然是供人類利用的資源材料與工具手段,而並非具有自身內在目的、與人互為主體的倫理對象。

然而,即使是基於人類利益,但為了整體長遠的持續發展而將自然納入人類利益觀念予以保護,這仍應視為對狹隘的人類自我中心狀態的突破與超越。沿此方向,作為技術手段環節的生態保護會逐漸培養起尊重與熱愛自然的新型態度及經驗基礎,從而反過來消解與改變人類自我中心的出發點。因此,這種基於人類利益而開展的形而下的生態保護運動,具有超出自身立場的形而上的人文教化意義。也就是說,這類生態倫理學更為根本的意義乃是其實踐運動對自身傳統觀念的消解與轉化。

但這類生態倫理學的理論在生態保護實踐中同時還引導著另一方麵,那就是基於人類自我中心態強化對理性(康德所說“知性”:Verstand)與科技的倚賴,即相信理性的統籌與算計(M·海德格爾:Reddendum)付諸科技實施,便可使生態係統更為持續長遠並且最少負麵後果地為人所用。這實質是人類統治更大的擴張,與上述人文教化方向相比,這一方麵是強力性的。然而,康德早已論證指出了,作為整體的自然並非人類有限的知性(及其科技)所能把握的對象。整體的自然及其生態係統是生物圈數十億年演化的成果,或者借用神學語言表述:那是上帝的創造。人類自身也隻是這一整體係統中的一個分支,人類有其不可超越的客觀限定,他隻能看到人在宇宙特定位置角度所可能看到的參考當代人擇原理(人的宇宙原理:anthropic princi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