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中國稅收改革開放這三十年(2 / 3)

與此同時,社會各界特別是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的調整也不再麻木,變得敏感甚至神經起來。分稅製改革前夕,社會上就風傳稅改將會導致漲價,掀起一股搶購風潮。近些年,稅製的任何一次調整,隻要略有風聲,總會在社會上掀起熱議,甚至有利益集團聯名上書,表達意見,突出的例證就是兩稅合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的調整,流轉稅起征點的調高,土地增值稅的嚴格清算,印花稅的調整等等,無不對經濟宏觀層麵、房地產、股市產生重大影響。擬議中的燃油稅、物業稅、遺產稅的開征與否,出台時機,也都成為社會的熱點。2007年的流行詞彙中,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都進入其中。這一切無不說明,稅收的調控宏觀經濟、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正在發揮愈來愈大的作用。

但也應當看到,這期間,政府對稅收杠杆的運用也存在矯枉過正的問題,一度把一些社會問題也列入了稅收調控範圍,如開征筵席稅以圖限製“吃喝風”,但卻遭遇了納稅人與負稅人的合謀避稅,使這個稅最終成為“雞肋”。另外,1988年,為應對社會搶購彩電的狂潮,對彩電生產企業征收高額的特別消費稅和國產化發展基金,結果導致彩電企業受到沉重打擊,許多企業從此一蹶不振。現在看來,將稅收視為解決經濟、社會問題的“萬應靈丹”以及下藥過猛缺乏與其他經濟杠杆配伍是調控效果不彰的重要原因。

無論如何,稅收從階級鬥爭的工具變為宏觀調控、收入調節的工具,這是回歸稅收本質屬性和順應稅收基本規律的體現,現在的任務,是如何把握調控、調節的度,以達致最佳效果的問題。顯然,這是一個長久的課題。

五、關於稅收征收管理的變革。教科書中沒有專章涉及征收管理和程序。也許編者的重點不在於此,也許認為實體法裏就含有征管程序,不必強調。但骨子裏的問題在於沒有依法治稅的意識,所以重實體輕程序就是必然的。

那時的納稅方式基本是“三自納稅”,即由納稅人“自己計算、自己審核、自己向金庫繳納”;此外,對大型工商企業,由納稅人自己計算,經過稅務機關核定後再向金庫繳納;小額稅源則由納稅小組民主評議,經稅務機關查定後交納。

而稅務部門的征管則分兩類,一類是大中型企業按行業管理,另一類則是區縣級企業按行政區域管理。實行稅收專管員製,一員進廠,各稅統管,專管員集征管查任務於一身,可以說重任在肩,但也大權在握。

我進入稅務局後當過一年專管員,負責五戶化工企業的征管,主要任務就是收集企業經營信息,督促企業納稅。國企隻交一種工商稅,沒有所得稅,由於企業沒有自己的利益,也就沒有偷稅動機。所以管戶還是很輕鬆的,甚至可以說這個工作幾乎沒有什麼技術含量。唯一有點麻煩的是,每年征收車船使用稅時,由於要向那些有自行車的個人收2元錢的稅,常常碰到不願繳稅的,有時還會出現一些偷抗稅現象。

從1984年兩步利改稅以後,我國稅製由單一製改為複合製,稅種一下子增加了十多個,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大大增加,稅收調控的任務也日益重要,相應的稅務部門的業務繁重複雜起來,對稅收征管也開始重視,逐漸有了程序意識。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征管條例,雖然隻是行政法規,但卻是有史以來第一個征管法規,以後與時俱進,1992年經全國人大立法,位階上升為法律,2001年經較大修訂後再次發布。

按照征管法,征管機製30年幾經改革,從專管員各稅統管,變為征管查三分設,實行了現代管理的分工、製約原則;同時,納稅人納稅方式也由“三自”改變為上門申報,以後又出現了網上申報、郵寄申報等多元申報的方式。

現在的稅收征管已經基本做到了法製化、信息化、精細化。其中征管信息化的進程特別讓人印象深刻,從30年前不知計算機為何物,人手一把算盤核算(當年局計會股有一台手搖式計算機)到今天征收一線人均一台電腦,僅用十數年時間就建立起了中國稅收管理信息係統,基本實現了覆蓋所有稅種、稅收工作重要環節,包括征收管理、行政管理、外部信息、決策支持係統的功能齊全、協調高效、信息共享、監控嚴密、安全穩定、保障有力的信息係統。可以說從農業時代大踏步地跨入信息時代。

稅收征管也從粗放走向精細,通過納稅評估等流程,將稅源變化、傳遞、處理融為一體,征收、管理、稽查、計統等各個部門信息共享、緊密協作、互動,使稅源管理水平大為提高。

1994年分稅製改革時,為保證中央財政收入不下降,在設計稅率時考慮到征收管理水平較弱的現實,專門將稅率設計高了一點,寬打窄用,以彌補名義稅收與實際征收數額的差距。以後稅收的征收率逐步提高,已成為稅收收入連年大幅度高於GDP的重要因素。今天我們在為征管日益科學、嚴密,效率不斷提高而高興的時候,看來適當降低稅率已是不容回避的問題了。

談稅收征管變化,有一點不容繞過,這就是服務意識的問題。計劃經濟是命令經濟,稅收更是強力執法,所謂“鐵麵無私,鐵石心腸,鐵的手腕,鐵的紀律”的“四鐵”精神就是。由此形成了對納稅人的管理監督意識、有逃稅嫌疑的先驗意識,征納關係緊張、對立也就不難理解了。市場經濟的平等交換及納稅人的權利主體意識恢複使政府意識到自己的公仆地位,提出了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理念,由此,各級稅務局開始把納稅服務作為工作的出發點,重新審視和修正以前的各項征收管理措施,進行了一係列改進,從文明征稅到自覺維護納稅人的權益都有了大的改進。特別是“一窗式申報”和“一站式服務”的製度改進,使納稅人的遵從成本有所下降,也使納稅人感受到了稅務部門服務的效率和真誠。現在的征納關係不能說親如一家,但比之過去,已從對立轉為合作、和諧,則基本可以說是事實。

六、關於稅收收入的變化與增長。2007年,我國的稅收收入已達到4.9萬億,財政收入達到5.1萬億,而在1978年,稅收收入隻有519億。30年時間,收入增長近百倍。

收入增長的原因不外乎四點:一是經濟的連年超常規增長為稅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改革激活了全民和全社會的發展潛力,大大解放了生產力,使國家經濟一直保持了較高的增長水平,特別是1992年以後,GDP增長一直在兩位數以上,如此速度,不僅揆之曆史沒有,就是揆之於世界也沒有。開放則使我國經濟融入了世界經濟合作、發展的潮流之中,招商引資以及先進管理經驗、先進技術的引進,使我國有了後發優勢,能夠以跨越式的步伐追趕先進國家,加速實現工業化和城鎮化。二是拓寬了稅基。1978年以前,我國稅製還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單一製,隻有一個所得稅類稅種:工商所得稅。這個稅隻向集體企業和極少量的個體工商戶征收,由於這兩類企業和納稅人在當時的企業總數中所占比例極低,因此,其占總收入的比例也就微不足道。對占企業總量絕大多數的國營企業,則規定以利潤上繳的方式履行對國家(出資人)的義務。因之,當時的稅務局都設有利潤監交科,專門負責企業利潤征收。至於財產、行為稅類的稅種,當時隻有鹽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牲畜交易稅、屠宰稅五種,稅源很小,且分散,收入自然十分有限。自1979年開始稅製改革,其間經曆兩步利改稅,到1994年分稅製改革前,我國稅製不僅恢複了流轉稅為主、所得稅為輔的複合稅製,而且稅種一下子從9個增加到4個類別37個稅種。新增的稅種有針對涉外企業的兩個所得稅;針對個人的個人所得稅;針對財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鄉維護建設稅;針對特種行為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燃油特別稅、不同性質企業的獎金稅、工資調節稅、消費稅、筵席稅、印花稅等等。十幾年間稅種增加之快、之多幾乎到了“內行說不清,外行看不懂”的程度。至此,計劃經濟體製下的單一稅製不複存在,形成了一套內外有別,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體,其他稅種相互配合的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征收的稅製,適應了改革開放以後,多種所有製形式工商企業並存和多種經營形式湧現的新形勢,稅基全麵拓寬,稅收職能作用得到全麵加強,稅收占財政收入比重大幅度提高。1951年至1978年間,稅收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一直在46%左右,1983年以後,這一比重上升到90%以上,1994年分稅製改革以後又上升到96%以上。切莫小看這一變化,稅收占財政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和財政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之一。三是稅收征收率不斷提高。30年間,稅收隊伍不斷擴大,稅務機構不斷增加乃至升格,稅收征管裝備不斷更新,從算盤的手工作業逐步邁入到以計算機為依托的信息化征管,稅務員工的素質也不斷提高,由原來中小學學曆為主到現在90%以上的人具有大專學曆。稅收征管從人治轉向法治,由粗放型的管理轉向精細化管理等等,加之納稅人對稅法遵從度的自覺性不斷提高,所有這些因素都從方方麵麵促使征管質量不斷提高。進而使征收率不斷提高,如今的稅收征收率已從當時的50%提高到了70%以上。第一大稅種增值稅的征收率則已達到了90%以上。四是通貨膨脹也是稅收增長的重要因素。改革的過程也是不斷調整計劃經濟時期不合理的價格機製的過程,30年以來,物價總水平一直呈現出年年小幅上漲的態勢,這種上漲使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製得益不少,呈現出水漲船高的態勢,估計每年CPI上升對稅收的貢獻應不低於4%~5%。

七、關於稅收法治的變化。毋庸諱言,1978年以前我國基本上還處在人治狀態;因此,要在稅收教科書中談稅收法定主義是不可能的。之前我國的所有稅種,除農業稅以外都是以國務院暫行條例形式出現的行政法規。以當下的視角看以往,所謂依法治稅是沒有任何理論與實踐基礎的。但是,稅收原初的基本性質——私人財產,使它的征收必須基於人民同意,亦即法律的規定,又使稅收法治成為改革的前提。特別是當它要向外資企業、外國在華人員征收時。於是,當我們今天回顧以往時,就會發現稅收的法治進程既是中國稅製改革的亮點,同時又是這30年稅製改革的起點。可以說,我國改革開放後第一次稅製改革是以全國人大製定的三個稅收法律為起點的。1980年,為適應對外開放,外資在我國建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的新情況,全國人大通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1981年又通過了《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與此同時,對稅務機關日常征收活動進行規範的稅收征管法規的草擬也進入了議事日程。1986年,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條例》,由此我國曆史上第一部稅收管理法規誕生,從而解決了以往征管中實體、程序不分,以實體法代替程序的弊端。但征管條例隻是行政法規,亟待上升到法律。1992年全國人大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可是立法進程總是落後於時代的變化,我國向市場經濟轉型的迅猛過程使征管法明顯不適應形勢。2001年,《征管法》經過重新修訂,再次頒布。除過對征收程序規定得更加細致、科學以外,新修訂的征管法的最大特點在於規定了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從而糾正了以往納稅人義務與權利不對稱的狀況,同時明確了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服務的原則。這些都是黨和政府依法治國和建設服務型政府理念在稅收法律上的具體體現。

與此同時,稅收法律救濟也隨著國家《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以及《行政複議法》的相繼出台而從無到有地建立,納稅人對稅收處罰不服,有了正規的申述途徑和法律保障。各級稅務部門也都建立了稅務行政複議委員會,依法應對納稅人的行政複議要求。法治從理念轉為製度。

相對於稅收征管法的一再修訂完善,稅收實體法的立法進程顯然慢了許多。2007年,全國人大正式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這個法是將之前麵向國內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麵向涉外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並而成。該法的出台,標誌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完全實現了對不同性質企業的國民待遇。此前《個人所得稅法》也經全國人大批準,進行過幾次修訂。這樣,我國的兩個所得稅都已成為法律。但除此之外的所有流轉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稅種還都是以國務院暫行條例形式出現的法規,雖然這是經過授權的。第一次授權是1984年9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根據國務院的建議,作出《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製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製的過程中,擬定有關稅收條例,以草案形式發布試行,再根據試行的經驗加以修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第二次授權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作出《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製改革及對外開放方麵可以製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國務院對於有關經濟體製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麵的問題,必要時可以根據憲法,在同有關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的基本原則不相抵觸的前提下,製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頒布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但是該決定還有一句話:“經過實踐檢驗,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法律。”現在改革開放已經30年了,加快實體稅種立法的進程是時候了。

八、關於納稅人權利地位的變化。毋庸我說,讀者也可想見,在教科書中是沒有納稅人地位的,在講述各個稅種的征收方式中,納稅人隻是作為義務主體出現的,他們的權利有哪些,沒有一句涉及,如果硬要找的話,可以說稅收的最終用途是為全體國民謀福利的,這就是納稅人權利的體現。顯然,這有點牽強附會。

伴隨改革開放而來的解放思想,使納稅人的權利意識逐漸蘇醒,而稅收理論研究的深入又為納稅人的權利主張提供了實證。納稅人由同意將自己私有財產的一部分交給國家(政府),而產生了與國家在經濟上的利益交換關係,在法律上的契約關係,在政治上的委托代理關係。所有這些關係都在在證明納稅人是國家的主人。義務與權利的統一是法律的核心內容。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隻委以義務,不賦予權利,是對納稅人的剝奪。

這些理論通過對中西方曆史、法律、政治經濟文獻的引進,逐漸被執政黨和政府所體認,又通過依法治國和建設服務型政府成為法律和執政的理念。

2001年,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確了納稅人的權利。盡管這些權利隻是狹義的涉稅權利,諸如稅法知情權、保密權、申請減免退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權以及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等,但若是承認納稅人在政治上是同人民、公民等概念是重合的,那麼納稅人無疑就是國家的權力主體,享有憲法規定的所有權利。

從2002年以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提出,要將稅務征管的理念,從管理監督型向管理服務型轉變。與此相適應,各級稅務部門對征管製度、方式進行了一係列改革,還設立了12366服務熱線,組建了納稅人服務誌願者隊伍等等。為納稅人服務正在從口號走向行動並成為每一個人的自覺。

其中公開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辦稅程序是依法治稅的前提,各級稅務局在各種辦稅場所都設置了公開辦稅專欄。對個體工商稅戶最關心的評定稅問題,采取邀請納稅人參與評定稅小組的方式,將定稅的依據、程序及結果公開,讓納稅人進行監督。近年,許多稅務局還定期向納稅人彙報廉政建設情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監督員,從機製上加強了廉政建設,也彰顯了納稅人的國家主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