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在效率與公平之間尋找均衡(2 / 3)

聯邦財政主義製度架構的特點是:一、政治上分權。既包括政治權力也包括事權。二、經濟上分財。作為稅收國家,分財主要體現在分稅方麵。三、製度上的製衡與互助。聯邦與地方之間既互相製約又互相提攜,這體現在避免各州與地方的保護主義和發達地區對後發地區的幫助方麵。其中隱含的邏輯則是,隻有多種財產主體才能調動各層次積極性,以避免效率喪失;同時,通過合理的賦稅安排使得資源配置更加合理,以防止單純的效率增加卻導致全國範圍內的公平失衡。

聯邦政體製度設計在憲政層麵解決了資源配置的效率與公平的均衡問題,在以往和當前的全球視野下,這種製度從效果角度考察至少是最不壞的製度。因此,才使得中國在經濟、政治體製改革時,產生了學習、借鑒的興趣。

從我國改革開放30年以來的改革軌跡中不難看出這種借鑒的痕跡。所有放權都是為了調動地方和企業以及民眾的積極性,以提高效率,事實上也確實起到了明顯的成效,但在放權的同時,也出現了副作用,這就是公平的喪失。改革開放初期,出於吸引外資的考慮,原本就相對富裕的東南部獲得了更多的優惠政策,而本來就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反而被老政策禁錮得難以競爭,以致不長時間就出現了“馬太效應”。由於對放權缺乏製度保證,使地方政府在行為上出現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傾向。同時,中央政府也因為對東南部地區經濟增長幅度如此之快缺乏預見,而使自己陷入了由一對一談判形成的包幹製的束縛,因而無法利益共享的尷尬之中。從全國一盤棋的角度看,效率與公平之間的平衡被破壞了。所以,分稅製改革的一個直接目的就是,以製度的形式,在能夠調動地方多重積極性的前提下,確保中央調控經濟和資源配置的能力,以實現全國範圍的相對公平。當時就有人批評,這種改革有向中央集權回歸的傾向,顯然,這種批評是一葉障目,因為他隻看到了中央財政占總收入比重的提升,而沒有看到宏觀上不公平現象的發生,更沒有看到在製度麵上並沒有否定多種主體的基本設計。所謂“集權”,實際上是一種出於公平喪失擔憂的“選擇性集權”。

從實行效果看,中央收入占兩個比重有了較大的提升,中央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1998年以後年年超過50%,2006年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達到了18%。基本實現了分稅製的主要目的,中央掌握了宏觀調控的主導權,通過轉移支付等手段,縮小了後發與先發地區的差距。與此同時,相對規範的財稅收入與分配製度,也充分調動了地方各級政府發展經濟與理財的積極性,保證了GDP的持續增長。然而,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此次改革帶有明顯的過渡性質,缺乏配套改革,因而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稅製改革的前提應以事權與財力的相匹配為前提,但事權牽扯到政治體製改革,非常複雜。分稅製實際上繞過了這一難題,直奔主題:保證中央收入占財政比重的提高。世界銀行專家指出,這是“發展中國家財政分權改革中一個常見的本末倒置的問題”。在單一製的政體下,地方與中央是從屬關係,不是並列關係,地方難以與中央在平等的地位上博弈。因此改革的結果是中央的基本目標得以實現,富裕地區的既得利益被減少,貧困地區則通過設法提高基數,爭取到了較多的轉移支付。然而,讓人始料不及的是,上一級政府沿著這一邏輯,在與下一級政府博弈中,亦首先保證自身利益,導致層級低的政府在分稅製中成為最大的利益受損者。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事權比重來看,地方政府在政治功能之外,還負有經濟功能,承擔著為70%的人口提供70%的公共服務的任務(普通教育、醫療、交通等)。然而稅收的大頭,源自生產環節的增值稅的75%被劃歸中央。造成“財權上移,事權下移”,地方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財政普遍緊張窘迫。通過地方稅為其支出融資的比重還不足二分之一,按照事權與財力平衡的原則,呈現嚴重不對稱的狀態。盡管從中央到省市政府對下一級政府都有轉移支付,但轉移支付隻能保證最低限度的需要,與其承擔的事權與上級考核、官員晉升的壓力與進取心比較,收入明顯不敷使用。這種情況呈現的狀況就是,分稅製以後越是低一級的政府,財力越緊張,赤字越大,中西部地區尤甚。正稅不足稅外補,分稅製以後,各地特別是中西部縣、鄉兩級出現的寅吃卯糧、亂收費以及土地財政問題,都與此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