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四種,放在世界稅收思想史、倫理史的範圍中比較,其產生時間之早、其對稅收性質、規律的把握之切中肯綮都具有普世價值,不遜於任何人。即與當今世界公認最早確立完整稅收原則的英國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的稅收四原則比較,雖然先哲的論述各有側重,但除過因為時代局限沒有對稅收必須依法征收的要求以外,其他各點集合起來竟有不謀而合之處。按說這些可以視為中國稅收行業倫理的濫觴,但檢視官府和民間對稅收從征收到使用的規範,又可以說缺乏共識。與前述那些行業倫理的源遠流長、約定俗成、家喻戶曉乃至個中人自覺遵行相比,其差距難以道理計。其根因要說也不難解釋:之一,作為中國統治思想主體的儒家意識形態,雖然重視人本、民本、農本,但作為統治階級的帝王將相大都是將其作為一種政治粉飾,其真正的治術是外聖內王,所以體現在百姓感受中的稅收就常常是“苛政猛於虎”,即便某些開國明君,諸如漢高祖、文帝、景帝、唐太宗、明太祖等出於接受前朝教訓原因,真心想要“輕徭薄賦”,但在中央集權的專製政體之下,其要求也因層層代理的損耗,鞭長莫及貫徹不下去或無法長久,常常是正稅輕,攤派重。每一次意在減輕民負的稅製改革,諸如“兩稅法”、“一條鞭法”、“攤丁入畝”等等,最後又都異化為每改一次稅負加重一次。明末清初思想家黃宗羲在研究了曆代稅製改革的情況之後,得出結論:專製稅製有“三害”:“田土無等第之害,所稅非所出之害,積重難返之害。”秦暉先生將之命名為“黃宗羲定律”。對此,統治者卻以體與用不合來解釋,既有無可奈何之歎,又有“知與行不一”之欺。之二,上述種種,除過個別皇帝的誥命成為製度、法律以外,其他均是官場中人或時賢的政策建議,大多並沒有轉化為製度和法律,更沒有成為執行層麵的各級官員的倫理、自律,他們始終是你說你的,我做我的,完成上司的要求和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是支配其意識和行為的基本動機。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可以在古代國家治理文獻中找到許多至今也不過時的稅收倫理資源,但卻在稅收征收及分配使用的各級主體的行為中卻難以找到類似倫理約束的原因。再進一步說,行業倫理不僅要為從業人員所體認和遵行,還應該得到服務和交換對象的認同,顯然作為國家稅收承擔者的百姓,終整個封建專製王朝之全過程,也從沒有認為國家稅收具有倫理規範,他們隻知道“皇糧國稅”必須繳納,他們也隻能盼望皇帝開恩,或哪個清官明察,能夠減輕或免除一時的苛捐雜稅而已,從來就不知道個人還有什麼權利,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張。
“往事越千年,換了人間。”
今天,我們提出構建稅收倫理雖然晚了些,但仍是“亡羊補牢”的必要之舉。
好在今天構建稅收倫理,我們可以站在時代的高度,汲取中西倫理資源,緊密結合現實需求,從中篩選出最具普適價值的理念,作為其骨骼。從這個意義上,又可以說是“猶為未晚”。
要強調的是,稅收倫理需要規範的主體不僅僅是稅務人員,也不僅僅是財政人員,他們甚至不是這一主體的重點,真正的重點應是有權立法的民意代表和負責執法、司法的國家機構負責人員,泛指政府工作人員。之所以要這樣限定,是因為現階段中國稅收的立法權限在中央,地方權限很小,稅務財政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隻是負責執法的機構和人員,對他們來說,固然也需要稅收倫理規範,但就實際來說,公務員法已基本可以規範。當務之急,是就關乎政府與納稅人關係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製度、基本行為進行規範。如果不作如此理解,那麼稅收倫理就將失去針對性。
筆者認為,中國的稅收倫理規範起碼應該包括以下十個方麵:
一、民眾做主原則。其法理是:首先確認稅收是民眾的私有財產,民眾隻是因為公共福利的需要,才同意將其作為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與公共物品的對價,與政府進行基於平等基礎上的交換。其次,確認民眾在讓渡自己部分財產的同時,隻是讓渡了這部分財產的使用權,其終極所有權並沒有讓渡,而是通過委托代理製度(議會或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自己的代表製訂稅法並代為管理監督從征收到使用的全過程。因此,民眾始終是稅收的主人,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他們的利益委托代理人。兩者是主從關係。政府要擺正位置,樹立服務意識,構建服務體係,不僅有義務就稅收征收、使用預決算定期彙報,而且必須接受從立法到司法的全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