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治原則。稅收是民眾的財產,關係到民眾的自由、安全、幸福;因之,對民眾財產的任何征收及分配,都必須取得他們的同意。義務與權利必須統一。這種同意通過民眾的代表以製定法律的形式體現。也就是稅收必須法定。從此出發,稅收征收、使用的各個環節必須依法進行。稅法是對納稅人正確納稅的規範,而不是對他們的處罰。沒有法律依據的征收,無異於搶劫。
三、以人為本原則。要將服務於納稅人作為製訂稅收財政法律法規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稅收源於民眾的勞動智慧成果,因此也必須用之於為民眾的生活、生產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增進他們的公共福利方麵,用之於為每一個民眾服務,滿足民眾不斷增長的物質與精神需求方麵。在處理國富與民富的關係時,要把民富放在優先位置。
四、公共福利原則。稅收的分配、使用隻能全部用於公共福利。為提供福利而必須發生的行政管理費用必須壓到最低。公共資金絕對不能用於與民爭利的一般競爭性工商業上麵。為此政府必須厘清稅收使用的群己權域,厘清公權力使用的邊界和範圍,不能越界,當然也不能缺位。
五、公平正義原則。這是衡量公共政策的首要原則。無論稅收征收還是分配使用,都必須遵循。稅收征收法律不僅要體現平等原則。——所有有能力的人都要一視同仁的征稅;還要體現受益原則和能力原則——從公共福利中受益較多的人和有能力的人應該適當多納稅,具體說就是“取之於有能”。在分配上,同樣要實行平等原則,也就是不能有地區、城鄉、民族、職業、所有製等歧視,也不承認任何人、任何集團的特殊利益,一體提供服務;同時還應適當向弱勢人群和後發地區傾斜,具體說就是“用之於急需”。稅收執法同樣要秉承這一原則,不能選擇性執法。
六、效率原則。稅收是一種必要的犧牲,因為稅收征收必然會對市場交換產生影響。稅收在立法階段就應該慎重考慮盡量將副作用降到最低,保護稅本;同時發揮稅收對價格的影響作用,輔助市場對資源配置合理引導,對市場的外部性進行矯正。這一原則同樣適用稅收的分配、使用環節。盡量降低征收和納稅成本。
七、適度原則。稅收要有度,不可傷及稅本,也就是不可因為稅重而傷及生產力。課稅還應注意社會效應,促進人民勤勞,鼓勵節約。稅負要與民眾對福利的選擇成正比。稅收不可課及窮人,不可課及基本生活費用,不可課及生產工具。無論流轉稅、所得稅還是財產、行為稅的立法及征收都必須秉持這一原則。
八、公開、誠信原則。稅收從立法到征收、分配使用的全過程都應該公開,邀請納稅人及其代表參與、監督,所有涉稅法律、法規及程序都必須公布;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與公共物品的成本信息必須準確、全麵,以便於納稅人審查預決算;政府必須嚴格遵守預決算,不得擅自擴大征收範圍,不得擅自增加稅負;不得將稅收用於非公共福利範圍;不得擴大行政管理範圍,加大行政管理費用。征稅機關和人員對納稅人的資料和數據有義務保密。
九、確定、簡便原則。稅製和各種稅收要素以及征收程序要簡化、要簡便、要確定、法定,不能隨意出台,突然襲擊。稅收規則在理解上應該清楚、簡單。稅收申報、核算、稽核要簡便,各項程序和管理都應該以方便服務納稅人為原則。
十、清廉原則。政府和稅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不得以稅謀私,其中既包括個人也包括集體、地區和利益集團。稅收立法、執法,以及稅收的分配使用全過程、各個環節的製度,程序設計都必須是透明的、可監督的、可追究責任的。
參考文獻
林火旺:《倫理學入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2月1版
姚軒鴿:《稅收之於倫理》,《稅收與社會》2006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