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富人為什麼要多征稅,還有一種說法,認為他們占有社會公共資源多,所以應該多納稅。筆者認為,對自然人和法人占用公共資源,國家應通過收取資源占用費的方式進行彌補,而沒有必要通過稅收方式補償,因為稅收的功能主要在於對宏觀公共服務和物品定價,要求其對微觀領域的產品定價是超越其功能,最終隻會使稅收庸俗化,並使其性質模糊不清。
較之於籠統的“取之於民”,量能納稅也即“取之於有能”是對稅收真實收入來源更具體也更合理同時也是體現了實質公平的解釋。富人受益於國家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較多,因此理應多負擔一些稅收,從實際情況看,他們也有能力較窮人多負擔一些稅收。與此同時,窮人少負擔稅收,既是因為他們享受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少,也是因為他們的負擔能力確實有限,假如不分貧富地“取之於民”,實際上違反了普世的人權原則。世界各國稅法普遍規定對最低生活費非課稅原則和對維持基本生存權的財產不課稅的原則,其遵循的就是人權原則,而在人權原則中生存權是最低限度的人權。
要強調的是:取之於有能,並不意味著窮人就永遠可以不盡納稅義務。人是能動的,通過個人努力和社會幫助,貧窮狀況就會逐漸改善,這時他們就自然而然地進入到“有能階層”,開始履行對社會也是對自身福利的應盡責任。
接下來,再說“用之於民”的具體化“用之於急需”。
應該說,與“取之於民”的籠統、不切實際相比,“用之於民”的概括要準確得多。但若較真、若細致言說的話,“用之於民”在時間、空間、程度方麵還是可以有許多說道的。
不錯,稅收依其性質,取之於民眾,也必須用之於民眾,具體說就是民眾的公共福利——公共物品與公共服務。
公共福利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常規性的,一類是應付急需的。前者包括國防、外交、公共安全、一般政府公共服務、社會保障、三農、教育、醫療、基礎科學研究、環保、文化體育廣播事業等,主要花費是硬軟件基礎建設投資和日常運轉維持費用。後者包括用於幫助貧困地區建設發展的轉移支付資金和用於應付急需的各種預備金,比如天災人禍、特別救助等等。
在財政預算中前者是個常數,一般隻是隨著國家每年經濟增長進行微調,不可能有大的變動,但在其內部的再分配上,卻可以根據需要及輕重緩急進行調整。而後者則可以在分配上有較大的靈活性,一方麵因為貧困落後地區隻是相對而言,隨著時間的推移,經過自身努力和外部幫助,完全可以逐步接近與發達地區的距離,從而減少轉移支付;另一方麵,因為“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不論何時何地乃至哪個行業都有可能發生預算經費不敷使用的非正常緊急情況,這時候,政府就可以通過動用預備金和對預算的再調整給予幫助。所謂稅收“用之於急需”,從宏觀上就指這一方麵和這一塊資金。用之於急需就是公共財政分配要有重點、要有傾斜性,因為社會發展是不平衡的,而公共財政的目標則是均衡;因此,通過再分配的不均衡以使失衡的天平向中點靠攏,就是政府的任務,這既是哲學的辯證法,亦是實踐的辯證法。舉例說明,比如當國家領土安全遭遇威脅時,國家就可以動用預備金甚至調減壓縮地區、部門預算,以將資金用於鞏固國防方麵。再如,當某地遭遇特大自然災害時,國家也可以動用預備金或動員社會力量以幫助受災地區進行恢複。
“用之於急需”還有一個題中之義,就是對當下社會公共物品和服務分配中的不公平現象進行糾正和彌補。我國現實存在的地域發展不平衡,城鄉差別、貧富差別就是以往公共物品分配不公平的後果。如果說以往的不公平是因為效率和更急迫的任務考量,有其階段性的合理性的話,那麼,今天“先富起來的地區和人群”,也就是“有能者”有道義責任和義務,把更多的發展機會和公共物品讓給後發展的地區和弱勢人群,讓改革和發展的成果如陽光雨露普施於每一個地區和所有人群。這是中國公共財政的“當務之急”!應通過製度將其固定下來,而不應是權宜之計。
理論上說,一個國家的公共福利需求是無止境的,具體說來,在一個正常發展的國家,其公共福利中的公共物品與公共服務的資源配置兩個方麵,一般呈現出前期前者高,中長期後者高的曲線。表現在資源配置上,就是由普遍的“用之於民”向“用之於急需”的轉變。從社會的需求上,從施政的輕重緩急等方麵看,這都是符合邏輯的必然現象。
筆者之所以要講述這些屬於常識的道理,是因為中國的特殊國情。過去,政府雖然在理論上明確“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但在實踐中,並沒有確立“公共財政”也就是稅收隻能用於公共福利的理念,加之全民所有製、計劃經濟的體製,致使財政分配出現了許多越位、錯位、缺位的現象,計劃經濟時期,政府過多地強調經濟職能,財政預算大比重地投入到經濟建設之中,而忽略了本該由政府為主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如社會保障、教育、醫療、衛生等民生要務。同時,在城鄉之間、地域的西部與東部之間,資源配置也不均衡,造成了發展的不平衡和貧富差距等等。
因此,重新強調稅收的公共職能特別是其“用之於急需”的分配側重,既是一種矯正,也是一種讓全社會民眾都能平等享受公共福利的要求,同時,還是讓後發展地區和弱勢民眾心理平衡,感到在國家這個大家庭中有依靠有保障,從而達致社會和諧,人民幸福、安康這一每個國家征收稅收的終極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