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取之於有能,用之於急需(2 / 3)

在西方,早在古羅馬時代就有人頭稅。中世紀的歐洲各國普遍征收人頭稅。以英國為例,1377年,英國國會同意國王開征人頭稅,成年男性每人納4便士,對富人則課征高達4英鎊的人頭稅。這個稅遭到了強烈的反對,因此激起的農民起義差點推翻了國王。直到近代,還有國家開征人頭稅,但其目的已非財政收入,而是作為政治工具,如美國南北戰爭中,南方各州政府對選民征收人頭稅,意在限製黑人參加選舉。另如加拿大,對華人移民征收人頭稅,意在限製移民等等。

人頭稅最大的弊病是其不恤貧窮的普遍征收,和不分貧富的無差別征收。國家在征收人頭稅時基本不考慮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和不同納稅人的財產狀況。人頭稅占窮人收入的比例要比富人的高,因而它在稅負上是累退的,是顯著不公平的,無論中外都遭到納稅人的反對和反抗。如今人頭稅在各國已基本消失。

由此可見,由受益原則,也即“用之於民”推導出來的“取之於民”,隻是一個形式公平的說法,在實踐中無論是按照個人的實際受益情況還是按照個人的納稅能力考量,不加區分的征收都是行不通的。

在實踐中真正能行得通的征收原則是量能納稅原則,也即本文前麵所說的“取之於有能”。這個原則認為,國家應該根據一個人所能承受的負擔來對這個人征稅。這個原則在某種程度上支持了這樣一種主張:所有國民都應該作出“平等犧牲”來支持國家。可是,一個人的犧牲量不僅取決於他支付稅收的多少,而且還取決於他的收入和其他環境。一個窮人繳納1000元的稅可能要比一個富人繳納10000元的稅作出的犧牲還大。

於是,根據量能原則,又進一步得出了兩個平等觀念的推論:縱向平等和橫向平等。

縱向平等原則認為,能力大的人應該繳納更多的稅。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設計比較好地體現了這一原則,也就是說通過對不同的利潤設計不同的遞進的稅率的方式體現了對高收入者多征稅的理念。此外,財產稅的設計也體現了這一原則,以中國現行稅製為例,財產稅類有車輛購置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等,從不同方麵對財產所有人的存量財產或財產轉移行為進行征稅,在總的受益原則下又有所側重,達到了實質的公平。擬議中的遺產稅和贈與稅與財產稅有著相同的作用。與上述相比,目前仍占中國稅製主體的流轉稅就有違反縱向平等的嫌疑。流轉稅向所有商品和服務的購買者征收,實行比例稅率,這就導致窮人實際承受的稅負要比富人高,其稅負呈累退狀態。但流轉稅中的消費稅是對有選擇的商品(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高耗能商品等)征收,因而符合量能納稅原則之縱向公平。政府對流轉稅的累退性是清楚的,但為稅收成本計,不得不在現階段仍然將流轉稅作為主體稅收。對其弊病,可以在財政的再分配環節,以對窮人補貼的方式稍作補救。

橫向平等原則認為,有相似支付能力的人應該繳納相等的稅收。按照這個原則,對同類收入的人或征收個人所得稅,或征收財產稅,都應該適用相同的稅率,也就是要是比例稅率,就同是比例稅率,要是累進稅率,就同是累進稅率,對任何一方的優惠,就是對另一方的歧視或不公平。但是橫向公平有時也深究不得,因為每個人的情況都各各不同,雖然有相同的收入,但個人的負擔、家庭、健康情況都會影響對稅收公平的感受和評價。對此,有的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法對此有一些特殊條款,可以根據特殊情況調整相應稅收,但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目前還不能對此作出調整。由此又可見,絕對的公平是做不到的,能夠做到的隻是相對公平。

如此,從對最終的各類的人等納稅情況的統計分析中,我們就可以看出,稅收的“取之於民”是怎樣平穩地轉向“取之於有能者”的。

先以美國為例。美國是世界上稅製較完善的國家。高收入者是美國納稅主體。據統計年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群體(美國人均年收入2004年為3.5萬美元)占美國總人口的20%,但其所繳納的稅收占美國個人稅收總額的60%以上,2004年,美國聯邦稅收中,個人所得稅所占比例為43%,居各稅之首。美國經濟學家曼昆在其《經濟學原理(第三版)》(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8)中提供了一個統計表,可以幫助我們認識美國稅收在不同收入階層中的負擔情況。根據這一統計,最窮的家庭稅收負擔率是5.3%,最富的家庭負擔率是27.4%,收入最高的1%家庭的負擔率則達到了32.7%。稅負呈現為明顯的倒金字塔結構。再從收入方麵看,最窮的集團賺到了全部收入的4%,支付了全部稅收的0.9%;最富的五分之一人群賺到了全部收入的53.2%,並支付了全部稅收收入的65.4%,其中最富的1%人群,賺到了全部收入的15.8%,支付了全部稅收的23.1%。假如把政府對民眾的轉移支付考慮進去,例如社會保障和福利,那麼最富的家庭集團即使在扣除轉移支付後,仍把其收入的四分之一左右交給了政府。與此相比,貧困家庭一般得到的轉移支付大於他們所繳納的稅收。最窮的五分之一家庭集團的平均稅負不是5.3%,而是接近於負的30%,也就是說他們的收入因此提高了30%。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稅源結構亦是倒金字塔形。2005年至2006年納稅年度,香港337萬工作人口中,隻有112萬人繳納薪俸稅,其中納稅金額最高的10萬人貢獻了政府薪俸稅收入的58.2%,2006年排名第一的打工皇帝納稅高達1.1億港元。(《鳳凰周刊》2006年第12期)

我國缺乏這樣詳細的統計,但從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披露的工薪階層2005年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數據來看,也體現了量能納稅的原則。“2005年,全國年工資收入2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占工薪階層納稅人數的0.48%,繳納的工薪所得稅占工薪所得項目稅額的14.63%;北京市工薪收入6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占工薪階層納稅人數的9.52%,繳納的工薪所得稅占工薪所得項目稅額的74%;廣東省廣州市和佛山市年工薪收入7.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占工薪階層納稅人數的比重分別為8.68%和1.34%,繳納的工薪所得稅占工薪所得項目稅額的比重分別達到60.9%和46.5%。”(《中國稅務報》2006.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