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公共工程的公眾參與——以美國波士頓市“大隧道”工程為例(3 / 3)

看來,不到工程地下、地表工程徹底完工,公眾參與不會完結,至於在地表設計中增加的費用,會不會再次超預算,誰也說不清。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作為國家或者社區的主人,隻要公眾同意,政府不會不同意的。因為主權在他們,最終的埋單者也是他們。

“大隧道”也許是極端的個案——我指的是超預算而不是公眾參與,就連美國的專門機構——規劃師協會——也認為它是一個“第三世界工程”。在中國,一些由中央投資為主、地方配套的大中型工程也存在這種情況,業內人士稱之為“釣魚工程”,即立項時,有意壓縮預算,以獲得批準,開工以後以既成事實要挾中央追加投資。“大隧道”工程同樣存在聯邦與地方利益的博弈,鑒於投資的百分之九十由聯邦出資,因此不能排除地方為擴大自身利益而有意超預算的主觀因素。但這不是本文關注的重點。本文關注的如前所述,在於這個大型工程同樣極其引人注目的廣泛的、深入的、長時間的公眾參與。

在本案例中,我們看到,盡管超預算的原因起碼有四分之一是因為公眾參與——七嘴八舌造成的,但主其事的人,從策劃者到政府再到建設工程負責人對公眾參與造成的超預算、工期延長和可以想見的種種掣肘,都抱以寬容乃至提倡的態度。塞爾沃斯認為,公眾參與是公共工程的本質。阿莫瑞樂說:“‘公眾參與’……花費是值得的。因為我們得到的是一座美麗的城市地標式的橋梁,而不是一個幾十年的遺憾。”以中國人之見,這些人似乎沒有政績觀念或效益觀念,即便有也是長久的政績——在他們去職後的政聲和長遠的、經得起時間考驗的效益。

人們禁不住想探究形成這些與中國人差異極大的觀念之原因所在。筆者分析,至少有三:其一,在政府官員心中,程序與實體同樣重要。公共工程的公眾參與不是可有可無的程序,而是必需的法律程序,繞不得也。其二,策劃者、設計者、建設者並不因為自己是專家,就認為自己的意見、方案是十全十美的,他們認為有了公眾參與,多方麵的意見會完善方案,隻有經得起百般挑剔的方案才能經得起公眾與時間的考驗,也才是最優的。其三,主其事者是公眾的仆人或者管家,他們隻有建議權、執行權,而沒有決定權,公眾才是真正的主人。如若不聽主人的話,他們就會被公眾以選票的方式解雇。

對中國人來說,對這種公共工程的公眾參與的必要性雖然現在理論上無明顯異議,但主其事者在心理上還存在頑強的抵觸。他們最為詬病的是這種公眾參與造成的效率低下,政府官員常常津津樂道的是集權模式下的效率,並以此證明體製的優越。但若是我們不停留在效率與效益之爭的表麵,而是深入辨析,就會認識到,快並不一定就必然好,慢不一定意味著差。當代史上這樣的經驗教訓還少嗎?40多年前的“大躍進”就是典型的例證,在超英趕美的發熱中,“大躍進”、“多快好省”的結果卻是天災人禍的三年經濟“大倒退”,在以“效率”自詡的背後隱藏的還是對公眾理性、智慧的不信任,當然更主要的是在製度上、程序與實體的倒置,例如“先上車後補票”,以及在民主政治製度建設上的不完善。

當然,強調公眾參與並不是不講求效率,這正是我們說“大隧道”是一個極端的個案的原因。任何工程都必須在效益與效率、短期與長期中尋求平衡。但是相對中國的現實來說,矯枉有時需要過正,所以審視這一個案還是很有意義的。

在筆者撰寫此文時,恰逢2006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結束。針對2007年經濟工作的新情況、新特點,會議在強調實現經濟工作的目標和任務要做到“三個協調”以後,要求“真正做到又好又快發展”。專家們立刻注意到,與過去相比“好”調到了“快”的前麵。這一前後順序的調整,意味深長,而且肯定影響深遠。

(本文對“大隧道”工程的敘述,摘引了2006年11月23日《南方周末》石岩《大隧道:美國的三峽工程》一文的部分內容,特此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