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稅收饑渴與土地財政(2 / 3)

近幾年,國內大中城市的房價一路躥升,中央雖幾經調控,仍然難見回落,固然原因很多,但地方政府在其中的推動作用是明眼人都可以看出來的。據統計,政府在房地產建設、交易的全過程中,以各種名目收取的稅費占房地產價格的30%至40%。

有數據表明:2001—2003年間,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為9100億元,約占同期全國地方財政收入的35%;2004年全國土地出讓金高達5894億元,占同期地方財政收入的47%;2005年收緊地根,土地出讓金總額仍有5505億元;2006年土地出讓金總額已達3000億元,預計全年土地出讓金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將突破50%,成為地方政府名副其實的“第二財政”(事實上,北京、廣州、深圳等房地產熱點區域2006年上半年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就已超過了2005年全年的總額)(楊光,2006)。

地方政府通過在公共產權收入,特別是土地轉讓收入上用力,找到了在公共權力收入之外的又一個財源,越是大中城市,其收入越大,土地收入如上所說,已然成為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

然而,與其他公共產權收入不一樣,土地轉讓收入盡管有其合法性,但如把它作為經營的收入,則其合法性就成為問題。道理很簡單,政府是民眾公共利益的委托人,它的授權有限,隻能收取公共物品和服務的對價——稅收,以及公共產權的收入。如果政府像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主一樣,無視民眾的基本權利而大賺征地的差價,那它的性質就有可能變異,從公益代表成為普通的市場競爭者。一旦這樣,政府憑借其盡管有限製但仍然與普通競爭者不可同日而語的行政和資源配置的壟斷權力,就會大發其財,而此時,政府也就成為特殊的利益集團了。

現行的政府取得土地出讓收入的方式已造成了許多明顯的後果。在農村,近年的“圈地運動”造成了大量的失地農民,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專題調研,按征用土地量和農民人均土地量的保守估算,目前全國有約4000萬失地農民。政府征用土地所付的補償金普遍不足以支付農村集體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即便這樣,被征土地收益在二次分配中,據有關調查,農民僅占分配總量的5%至10%,其餘被政府、企業、村級組織所有。由此導致農民個人或集體頻繁上訪,不斷發生惡性衝突。征地補償糾紛和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之一。

在城市,一些地方政府不顧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情況,盲目擴大城市規模,加大舊城改造力度,使拆遷戶大增。由於補償不到位而引發的矛盾衝突頻仍,是城市不穩定的熱點問題。

問題還不僅於此。不少地方政府沒有將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納入財政預算,在體製外循環,使這筆巨額資金脫離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這就為地方政府盲目投資,特別是房地產價格的居高不下推波助瀾。沒有監督的權力容易產生腐敗就更不用說了。

對地方政府在收取土地出讓金中存在的種種問題,中央政府已開始規範,2006年9月,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金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還規定:“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方向,《通知》規定:“要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以及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

然而,問題並沒有因此就迎刃而解,有評論者認為,《通知》是治標而不是治本的方法,因為它隻是規範了土地出讓金,並沒有解決激發地方政府收取土地出讓金的熱忱問題,如果這個深層問題不解決,隻要不持續地“揚湯”,那麼這鍋水還會不斷地進入“沸點”。

那麼“本”是什麼呢?話題還要回到前麵,這就是分稅製的深入改革或完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