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稅收饑渴與土地財政(1 / 3)

1994年的分稅製改革,距今已經13年了。“試玉要燒三日滿,辨才須待十年期。”它的得失利弊成敗現在應該可以看得比較清楚了。個人認為,它的最大的利無疑是增加了中央財政占整個財政收入的比重,從1993年以前漸呈下降的20%左右,逐步上升到了2006年50%多。這使中央在政治上能夠保持權威和政令統一,在經濟上能夠自如地進行宏觀調控,在社會分配上能夠使利益和資源在各個階層、各個利益主體之間達到大致平衡。

分稅製的弊端是與其利緊密聯係的。顯而易見,中央財政拿走的多了,相對的地方財政留下的就少了。分稅製主要是對存量利益的重新劃分(對增量部分則用做激勵),顯然它不可能達到帕累托改進。“一家歡笑幾家愁”,就是不言而喻的了。地方財政按照“分灶吃飯”的級次劃分,包括省、市、縣三級。省一級由於行政上的主導,在二次博弈時,自然處於強勢,其利益可以得到優先保證,而縣一級無論在行政上還是博弈力量上都不是相當的對手,所以自然而然成為這次改革中的弱勢一方,其利益按照事權與財權對等的原則也就難以得到保證。

雖然,分稅製改革在財政增量部分為地方預留了激勵機製,但要吃到“桃子”必須先有桃樹,並不是每個地方都有桃林的,即便現栽,“十年樹木”,也須澆水、鋤草、剪枝,要耐心等待的。麵對“開門七件事”,麵對發展和小康的的渴望,當然也有GDP考核的壓力,地方政府顯然不會滿足於等靠要,他們必然會千方百計想方設法開辟生財之道。

向稅務部門特別是地稅局下達超收指令,固然可以挖掘潛力,但也可能傷及稅本,因此不是長久之計。

出台種種名目的收費政策、集資措施,固然可以解一時之急,但缺乏合法性,可一可二,卻難再三再四,因此也不宜多用。

怎麼辦?車到山前必有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作為一級地方政府,它的合法收入來源有兩部分,一是公共權力收入(稅收),一是公共產權收入。前者因為分稅製的限製,暫時無多少文章可做,後者則還有潛力可挖。所謂公共產權收入是指依據國家的財產權而取得的收入。公共產權由法律界定,其收入包括資源開發轉讓收入,如土地、礦藏、風景區、海域、湖泊等;政府行政事業單位財產收益,如拍賣、出租等;國有企業和國有股份紅利;各類特許權收入,如公共空間、公共頻道、公共媒體等,以及公共設施的收費等(劉尚希,2006)。

憲法規定,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地方政府可以代表國家收取土地開發出讓收入。在上個世紀90年代後期的發展熱潮中,土地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新的增長點,也成為地方政府“經營城市”、長袖善舞的“新招”。

一方麵,政府以城市改造、興辦開發區或幹脆以土地儲備為名,從農村集體組織手中以非市場價格征用土地;另一方麵,政府又將土地以市場價格賣給投資商、開發商,政府從中賺取了巨額的價差。而且,這種方法也可以在城市拆遷中照搬。被拆遷的居民隻有土地使用權,因而他們得到的補償是並不充分的,固然有極少數的戶,在拆遷中由於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或善於鑽政策的空子而得到了額外的好處,但大部分拆遷戶卻因拆遷導致合法利益受損卻是不爭的事實。政府在將拆遷地塊拍賣時,其所得到的收入包括兩個方麵,一是土地所有權的收入,二是市場級差的收入。此外,由土地開發衍生的稅費收入也是很大的一塊。其中,有明確法規依據的稅費就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增值稅、房產稅、營業稅、契稅、房屋維修基金、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中介評估費、土地證書工本費、房產證工本費等等。

在分稅製下,地方最主要的稅種一是營業稅,二是財產資源類稅種。在這種稅製結構導向下,地方政府自然而然將稅源建設的重點轉向商貿和房地產開發,其中房地產開發不僅能帶來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房產稅、印花稅的增長,還可以帶動一係列行業的增長,而這一切最終都表現為GDP的增長。GDP的快速增長在現行幹部考核體製下意味著什麼無須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