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個發展極不平衡的國家,城鄉二元體製的問題至今沒有解決,區域經濟的東強西弱經過改革更為凸顯。雖然分稅製改革的一個目的,就是加強中央財力比重,以便使中央有財力通過轉移支付幫助西部地區和老少邊窮地區,但靠“輸血”隻能維生而不能發展,顯然這並不能讓西部地區和老少邊窮地區滿足。
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權比重來看,地方政府特別是縣和縣以下的政府,為中國70%的人口提供70%的公共服務。中國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遠遠高於其他國家。地方政府責任重大,但地方財政卻非常薄弱,事權與財權呈現嚴重不對稱的狀態。正是這種不對稱,導致地方政府“經營土地”,從價差中獲得土地出讓金收入,以彌補財政赤字。“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如果體察到這一點,往往使批評者欲說還休。
問題的根子就明擺在這裏。
但是,有學者卻向事權與財權平衡的原則發出了挑戰,認為“事權與財權可以不對稱”(倪紅日,2006)。固然,任何時候、任何事情都沒有絕對平衡,在某些時段、某些地方,財權與事權可以不對稱。但若將此作為普遍原則,則必然會出現許多嚴重負效應。首先,它會將多個積極性變為一個積極性,導致地方政府的等靠要的依賴思想,使許多公共事務陷入停滯。中國的改革也好開放也好,其中心目的就是充分發揮人的潛力,讓以往單一的積極性變為全民的積極性,讓以往封閉的積極性變為開放的多方參與的積極性。其次,以中國之大,依靠中央政府獨立、全麵、完整地掌握各地需求信息,並作出公平、及時的轉移支付,幾乎是天方夜譚,計劃經濟的失敗早已證實了此路不通。再次,還可能導致類似土地財政問題越演越烈,並因此加劇社會矛盾。
經濟學家解決紛繁複雜的經濟問題的一個基本方法就是運用均衡分析法(靜態與動態),分析矛盾雙方的利益所在,然後找到各自的利益交集點,這個點說是平衡點,其實就是妥協點或者是雙贏點。
分稅製改革以來,中央對其不斷進行著調整,但這些調整基本大都集中在中央稅和分享稅方麵,而且比較多地調增中央分享的比例,對地方稅則很少改進,實際上加大了中央與地方財權與事權的不平衡。如果承認這一不平衡的存在並且還將財權與事權的平衡作為博弈的基本原則的話,那麼分稅製進一步改革的方向就可以明確了。
首先,下一步重點應是地方稅的改革。地方稅改革的重點又在房地產類稅種和資源稅方麵。
其次,中央財政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並不是越高越好,而應該有一個底線,並且在蛋糕日益做大的情況下實行動態調整。
再次,應該考慮給地方政府以適當的稅收立法權。世界上所有的大國,都是聯邦體製,地方政府有很大的權力,幾乎都擁有一定的地方稅種的開征、停征權力。美國的聯邦、州、郡、市四級政府都有稅收立法權。中國是大國中唯一的中央集權體製,目前地方政府隻有對某些地方稅種不征的權力,這種權力對解決地方財政問題幾乎沒有多大意義。同時,地方政府也沒有借債和擔保的權力,雖然地方政府通過“遇見紅燈繞道走”,早已突破這種限製,但起碼在表麵上,它還隻能變換名目,不敢公開違反規定。這些正是造成地方政府麵對財政拮據,常常采用“下策”的根本原因。所以給地方政府以一定的地方稅種立法權應該列入分稅製深入改革的議程。為謹慎起見,可以分幾步,第一步可給地方政府對某些地方稅的稅率以調升和調降權。第二步,在某些自治區或海南省進行地方稅收立法試點。1994年,海南省在省內開征燃油費,實質上就具有地方稅收立法的性質。第三步,在時機成熟時,全國人大修改相關法律,給予省級地方政府(包括副省級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收立法權,並明確以《立法法》規範地方稅收立法。長期來看,還可考慮將地方稅收立法權下到市一級。
“功夫在詩外”。也許,這將成為根治“土地財政”,解決稅收饑渴,平衡事權與財權的最終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