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則兩利,分則兩傷
雖然稅收與財政天生就是一體,兩者為了一個共同的目標而各有分工,但又互相支持,互為犄角。但是由於社會的發展促使財與稅的分工越來越大,兩者在某些層麵又能夠單獨發揮作用(盡管這樣,稅的作用還是不可能脫離財的總目標),因此往往給人一種互相分離、互不關涉的印象與感覺。加之在執行層麵,兩方麵的工作人員自覺不自覺地“敲鑼賣糖,各管一行”,更加深了這種分割的程度。由此在各個方麵產生了十分有害的影響。
這種分割首先表現在理論層麵。如前所述,我國財稅教科書對財與稅概念的界定上,強調兩者特殊性的一麵多,強調共性的一麵少,同發達國家的界定反差比較明顯。這樣的界定肯定是不全麵、不準確的,由此會產生許多連鎖反應。比如對稅收特征的介紹,普遍的說法是其具有固定性、強製性和無償性。這就是將稅與財分割以後的認知。這種認知應用到稅收宣傳和稅務執法中就有明顯的副作用。納稅人會認為納稅是一種負擔、一種無償的付出,因此就會產生偷逃稅的動機和行為。如果將稅與財視為一體,那麼稅收的固定性特征仍然可以如此表述,但“強製性”就可以改為與權利相對應的法律“義務性”。黑格爾說:“在國家中,權利和義務是結合在同一關係中的。”由此,納稅人就會知道,納稅其實是個人獲得權利的法定義務和利益交換,不納稅也就沒有任何權利可言。如此,再要偷稅他就要掂量是否得不償失。同理,所謂“無償性”,在將稅與財視為一體時,稅收也就不是無償的了,而是“有償性”。隻不過不是直接對等,而是間接不完全對等而已,實際就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試想,如果稅收的“無償性”改為“有償性”,稅務工作人員在稅收宣傳中還需要再將這種顛倒再顛倒過來嗎?
其次,這種分割還表現在稅收立法上。稅收法定主義是現代憲政民主國家的一個基本柱石。但稅收法定主義確立後並沒有將財與稅作為整體考慮,而是經曆了一個發展階段。日本稅法學家北野弘久將其分為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18—19世紀“形式的稅收法定主義”,“實際上是一種不問租稅法律的內容,僅以法定的形式規定租稅”,從而導致“不公平稅製”呈不斷擴大的趨勢。第二階段是20世紀後的“實質的稅收法定主義”,它的重點是製約立法過程中的權力濫用。第三階段是“財政民主主義的稅收法定主義”,要求從稅收征收與使用兩者相分離的“二元論”財稅法方法論,轉變為兩者相統一的、綜合地研究財稅問題的“一元論”方法論,站在納稅人立場,確立納稅人基本權利,對稅款使用行為進行監督。
發達國家在稅收法定主義的進程中目前已進入到了第三階段。我國現在處在第一和第二階段之間。作為後發國家,理應汲取先發國家的經驗教訓,在稅收立法上,同時向第二、第三階段靠攏,亡羊補牢,努力在稅收基本法律的製訂中將目前的“二元論”轉變為“一元論”。
第三,這種分割也不可避免地表現在稅收征收上。其典型表現已如前述。雖然稅收在短期內滿足了財政需求,卻在長期中傷害了經濟基礎,使財政陷入了短缺—高征收—更短缺的惡性循環。
第四,這種分割還表現在財政預算的不透明、財政款項使用的績效不彰等種種背離公共財政目標的“政績工程”,以及浪費、貪瀆等方麵。還有納稅人對財政預算從製訂到使用的全過程缺乏有效監督等方麵。
第五,這種分割對納稅人的影響就是導致納稅人不願履行納稅義務,其理由是我們不知道納稅對我們有什麼好處,或者說政府把稅款隨意浪費揮霍,我們繳稅再好再多還不是讓他們胡支亂花了。雖然這是些情緒化的語言,但是它確實影響了納稅人的納稅行為,也使稅務工作人員在征收中遭遇種種尷尬。浙江大學某學者所做的一個“納稅意識”調查表明,在影響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幾個因素中,排名第一的是稅率,即高稅直接促使他們產生逃稅動機,排名第二的因素則是政府信用。可見政府用稅是否民主、是否透明公平有效等等,都會對納稅人產生影響。而這,單靠稅務部門是無法解決的。
由此可見,財與稅隻講一分為二,不講合二而一,弊端很多,是謂分則兩傷。所以,有必要從現在開始多講兩者作為整體的一麵。財與稅在職能上可以分,必須分,在微觀認識層次上,為了更深入把握兩者的特點,也應該分。但在理論上兩者作為整體上不可分,理論工作者應該重新定義稅收的基本概念,將稅與財作為整體進行準確、全麵的界定。在法律上,兩者作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體不可分;在宣傳上兩者作為整體也不可分。征稅人要有財政意識,用稅人(政府、財政)要有稅收意識;國民即納稅人也要有財政意識。如此才能心理平衡,才能自覺履行義務。在宏觀政策製定上,兩者牽一發而動全身,也不可分,起碼從綜合考慮,達致一般均衡的目標上不可分。各級政府在對待稅與財兩個部門的公平上也不可分,稅與財在工作的配合上更不可分。一句話“同”是主體,“異”是枝節。稅與財,分則兩傷,合則兩利。
參考文獻
蔣洪主編:《財政學》(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許正中主編:《公共財政》,中央黨校出版社
安體富、楊文利、石恩祥主編:《稅收負擔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北野弘久:《稅法學原論》,中國檢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