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有沒有兄弟,若有,都是些誰?如果按照稅的性質——國家憑借法律授權向國民征收的財政收入——遴選,還真找不到第二個。但若把這個標準放寬,以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遴選,則可以和稅收稱兄道弟的有若幹個:價格和使用費(國有企業利潤、紅利、各種收費)、公債,還有彩票等等。本文不擬對稅收的各個兄弟逐一介紹,隻想把筆墨重點放在它的兄弟之——公債身上。
雖然公債與稅收同為現代國家的重要財政收入項目,但是兩者顯然不可同日而語,論法律地位,明顯稅收的位階要高於公債,在我國,稅是憲法規定的國民必須履行的義務,但公債則不具有這樣的加持,它隻是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家財政收入預算的一個項目而已。再若論兩者各自占財政收入的比例和絕對額,稅也當仁不讓,讀者將這裏搜集到的2002年我國稅收和公債的統計數字稍加比較,就可見一斑。
稅收是預算的主體收入,公債一般隻是補充,而且公債的出現必然伴隨著赤字——一國的財政支出超過財政收入的符號,公債收入越大,赤字也越大。
所以,若論正統,稅收是嫡出,公債是庶出。若論年齡,稅同國家一樣古老,肯定是大哥;公債的出生則隻是近現代的事情,隻能是小弟。若論作用,稅收是主力,公債是替補。無論怎樣比較,公債都是小輩;然而,這個小輩並不是可有可無、無足輕重的角色,它和大哥相互分工,各有側重,為促進一個國家財政收入構成的合理、互補和支出的公平、效率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對公債的性質及作用,納稅人甚至征稅人都不甚了解,也許還有偏見、厭惡,這實在是對公債的誤解。因此之故,筆者想把稅收的這個小兄弟好好寫一寫,一是為其正名,二是充分發揮小老弟的作用,別讓稅收老大哥獨占了風頭,也別讓它獨挑了重擔,盡可能讓兄弟們八仙過海,各顯其能,為了共同的目標——納稅人的福利最大化——而貢獻力量。
一、誕生於戰爭需要的公債
所謂公債,教科書的定義是:政府依據其信用取得收入的方式,它形成了以政府為借債主體的債務關係(蔣洪主編:《財政學》)。公債具有自願性和有償性的特點。根據不同的標準,公債可以劃分為各種類別:按債權人分類,可分為內債和外債;按發行主體分類,可分為政府部門公債和公共企業部門公債;按經濟用途分類,可分為生產性公債和非生產性公債;按利率分類,可分為固定利率公債和浮動利率公債;按償還期分類,可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公債;按流動性分類,可分為上市和非上市公債;按擔保條件分類,可分為擔保公債和無擔保公債;按應募條件分類,可分為強製和自由公債等等。
公債早在公元前的古希臘、古羅馬就已出現,那時的國家入不敷出時,就向商人、高利貸者和寺院借債。12世紀末,意大利由於諸侯戰爭的需要,產生了現代意義上的公債。公債的確立則發生在17世紀的荷蘭。此時的歐洲已進入了資本主義階段,但各國之間或各國在海外開疆拓土的殖民過程中仍然經常發生戰爭,一旦戰爭爆發,需要緊急動員大量的資金和物資,但是各國王室並沒有這樣的積蓄和財力,要臨時征稅既容易引起國民對戰爭的反感,而且不一定就能得到議會的同意。情急之下,戰爭國政府就想出了向已經羽翼豐滿的工商業者借債的方法,以解燃眉之急。而當時,由於歐洲工商業的迅猛發展,工商業者也具備了借貸的財力。亞當·斯密說:大商人和大製造商“貸款給政府,甚至一刻也不會減少自己經營貿易和製造業的能力。反之,他們普遍會增加這種能力。國家的緊急需要會使政府在大多數場合以極為有利於貸款人的條件借款。它給予最初債權人的債券可以轉移給任何其他的債權人,由於普遍信任政府公正,一般在市場上的售價高於最初支付的數額。商人或有錢的人由於貸款給政府而賺錢,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增加他的貿易資本。因此,當行政部門允許他參加新債的首次發行時,他一般認為這是一種優待。因此,商業國家的人民有貸款的意向或意願。”(《國富論·公債》)
你有意,我有情,各得其所,借貸雙方一拍即合,公債——國家在稅收之外的另一種收入形式——誕生了。
最初,各國借款時是沒有特別保證的,憑借的是王室或政府的信用;但當這種方法難以為繼時,他們就指定或抵押特種資源來借款;再後來,政府開始課征新稅以建立償債基金。償債基金的建立使政府發現以此為後盾,可以更容易地舉借新債,從而引成一個借新債還舊債的循環,政府的可用資金一下子擴大了許多。因而,當戰爭結束時,它們也不打算還債,而是把這筆資金轉用到公共項目建設方麵。
與亞當·斯密同時期的一位研究者(注:引自《國富論》,斯密未注明研究者姓名,但據後世研究可能是平托,亦可能是梅龍)注意到了這種現象,他認為“歐洲各負債國的公債,尤其是英格蘭的公債,是加在國家其他資本之上的一筆巨大資本的積累,有了它,國家的貿易得到擴張,製造業得以擴大,土地的耕種和改良也大大超過了單用其他資本可能達到的限度”。
“有心栽花花不開,無意插柳柳成陰。”這樣,歐洲各國在無意中創造和發現了國家收入的一種新來源、新形式。盡管公債不同於稅收,是要償還的,但是通過政府的運作,完全可以既不形成大的負擔又使政府可以有機動財力使用。特別是將公債用於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的舉措,使政府從“守夜者”的角色擴大到服務的角色,因而更能主動解決一些市場經濟的外部性所導致的問題,有利於強國富民。公債的出現,可以視做政府職能擴大的一個轉折點,它對後世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
需要思考的是,公債何以產生於歐洲而不能產生於東方或者中國。17世紀的中國,正屆明末清初。明末,200多年的統治積累的矛盾已到了總爆發的時候,內憂外患齊齊襲來。麵對農民起義和清兵犯關,明王朝國庫拮據,左支右絀,難以應付,明廷能想出的辦法隻是向老百姓伸手,先後開征了三項戰爭稅:遼餉、剿餉、練餉。百姓本來就因為天災人禍處在水深火熱之中,“三餉”更加重了他們的負擔,稅雖然勉強收上來了,但民心卻失了,明王朝最終仍然難脫覆亡的命運。
明末帝崇禎是個勵精圖治的皇帝,他也知道增稅是飲鴆止渴的辦法,但卻無計可施,隻能在官員要求加稅時說“勉從廷議,暫累吾民一年”。可是這杯毒酒一旦喝下就欲罷不能了。
為什麼明王朝不能像歐洲各國那樣,以向工商大戶乃至百姓借款的方法來緩解財政危機,同時又不至於增加百姓負擔和引起反抗呢?一是想不到,二是沒條件。
想不到是專製王朝的必然。專製社會中百姓的財產乃至生命都屬於皇帝,皇帝可以予取予奪。以稅收的名義向百姓索取隻是為了維持國家秩序,並不表示從此就縛住了王朝的手腳。向百姓借錢屬於平等的財產借貸,有借就得有還,這對視“九州之田,皆係於官”(《明·大誥》)的王朝看來根本是不可想象的。稅收之外,曆代專製王朝曾以“捐納”、“捐例”、“捐輸”、“捐監”以及出賣僧人度牒等方法,要求民間自願貢獻銀兩或實物以換取爵位、官職、學位、免稅特權等,但這不是借貸,而是賣官鬻爵換取收入的一種赤裸裸的交換,而且隻能臨時應急卻無助於緩解財政困境。沒條件則是當時的民間社會並沒有產生類似歐洲各國的富商大賈。中國古代統治者一貫重農抑商,以封閉的自然經濟為滿足。即便到了明末,有了些許商品經濟萌芽,工商業者也沒有積累起足夠的財富,而且即就是有點財富,他們也斷不敢張揚,明太祖朱元璋嚴酷打擊江南富戶的血淋淋的曆史,他們怎能忘記。所以,借債的土壤也不具備。
公債出現後,經濟學家就迅速展開了對公債效應的研究,重點集中在公債與稅收的關係以及它對私人投資的影響等方麵。其中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大衛·李嘉圖(1772—1823)的公債等價定理最為著名。李嘉圖指出:政府為財政籌集資金時,不論是采取增稅還是發債的方式,就其經濟效果而言是沒什麼本質區別的。簡言之,李嘉圖表達的是這樣一個命題:無論政府是以課稅的形式來彌補財政支出,還是以舉債的形式來彌補支出,或者是兩者並用,對個人經濟行為的影響是無差別的。亦可以這樣理解:為政府籌集資金而采取何種專門措施是無關緊要的,因為通過發行國債的政府融資僅僅是延遲了的稅收,雖然政府以國債形式融資支持部分財政支出,從而減少了當期征稅,但由於債務終究是要由未來的增稅償還的,因而它與現時稅收從某種程度上講是相似的,這也就是“等價”的實質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