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稅收文化之弱(2 / 3)

回顧英國納稅人為維護自己財產利益所進行的長達400多年鬥爭的曆史可以看到,至遲在17世紀末期,英國已經在製度上解決了征收稅收的合法性問題,這就是所有稅收必須經過納稅人的代表——議會同意,必須以法律而不是行政命令的形式出現。隻有這樣,才可以保證納稅人的利益不被侵犯,也才可以保證納稅人自覺納稅,同時也保證了國家製度和政權的穩定。英國自1688年的“光榮革命”之後,其君主立憲製的政體一直延續於今天,生產力也一直保持了領先的地位,這不能不說與其解決了稅收的合法性問題有關。

反觀中國,這個問題終至封建專製王朝被徹底推翻也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具有鮮明對照意義的是,就在英王查理一世因為擅自征稅導致與議會的矛盾爆發,進而解散議會,並最終導致英國內戰的1640年前後,中國也爆發了龐大的農民起義,其原因與農民不堪忍受明王朝的苛捐雜稅直接相關。起義軍領袖李自成喊出了“打開城門迎闖王,闖王來了不納糧”的口號,因此獲得了廣大苦於苛政的農民的擁戴,最終於1644年推翻了明王朝。英國內戰的結果是英王接受《權利法案》,奠定了現代憲政國家基礎,確立了稅收法律主義原則。而中國內戰的結果是滿族統治者趁機奪取了政權,在稅收上依然憑借神權和強權征收,開始了又一輪循環,並在200多年後的1911年被推翻,中國從此走上了共和之路。然而,必須直麵的是,在這之後的半個多世紀中,關於稅收合法性的問題無論在理論上、製度上還是實踐中都沒有得到解決。隻是從20世紀的80年代起,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後,稅收法律建設才逐步開始進行,但迄今仍不能認為已經健全,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要之,有比較才有鑒別,中國稅收文化之弱由此不難見其一斑。

七、中國稅收文化之弱的第三個表現是稅製不能與時俱進。雖然在生產力不發達的時期,稅收製度適應和鞏固了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製度,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這一製度一味守舊,不知變化,某種程度上阻撓了農業與工業的分工,阻撓了商業的流通,因而也阻撓了中國向工商業社會的發展。中國是世界上最早的也始終是最大的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自秦統一以來,雖然其間經曆了數次較長時期的封建割據,但最後仍然歸於一統,這種強烈的凝聚力固然與中華文化的向心力有關,也與中國的自然、地理環境有關,隻有統一才能應對外敵入侵和頻繁的自然災害,但也與統治者為維持統一製定的經濟、稅收製度有關。專製王朝為了防止軍閥割據、坐大,中央始終緊緊握住稅收立法和征收權不放,並將直接向一家一戶的小自耕農征稅作為最基本的稅收製度。為此,它在稅收政策上一是重農抑商,二是防止兼並。商鞅在先秦進行改革時就強調:“不農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對“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免人頭稅)其身。”“事末利怠而貧者,舉以為孥。”漢代對從事工商業的政策則是“資末業者什於農夫”,可以說是真正的重稅了。漢武帝時期,為打擊富商大賈和高利貸者的經濟實力,元狩四年(前119)頒布了算緡和告緡令。前者是向工商業者征稅,告緡就是檢舉揭發偷稅商人。結果是商人“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害”。分工是社會構成的前提,分工可以提高效率,可以促進流通,最終促進生產力發展。但是統治者眼光短淺,看不到分工的效益,隻看到分工特別是商人不從事生產“背糶居奇”,導致農民破產、稅收流失的負麵情景,因此不惜利用稅收手段來限製商業和商人,正是這種心理導致了中國的農業始終處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中,明清時期更自閉到了“海禁”、“閉關鎖國”的程度。至於農村的土地兼並,固然有農村的豪強利用強權剝奪農民的一麵,也有經濟競爭優勝劣汰的一麵。正常的兼並隻要是市場經濟就無法避免,正是這種兼並使農業積累轉向工商業,促進了分工,促進了經濟從一元走向多元,促進了城鎮的出現和建設。但統治者把兼並看做是政治問題,因為它使小自耕農的土地集中到豪強名下,稅收流失(徭役、土地稅),也使戶口流失,導致社會不穩定。因此,曆代統治者都把抑製乃至打擊土地兼並作為一項重要的政策,“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並兼之路”(《漢書·食貨誌》)。處心積慮,不惜經濟停滯,也要打擊兼並,保住執政基礎。幾乎每個新王朝建立之初,都要重新分配田產,這既是對戰爭產生的大量荒田的利用,也是借機打擊豪強、抑製兼並的一箭雙雕的手段。這方麵最典型的是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他以種種借口打擊巨家大室,以致“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據明戶部統計,1397年全國有700畝以上田產的僅存14341戶,其名單也要進呈“禦覽”。

雖然中國稅製除過農業稅以外,也有工商、礦冶、關市之征,但農業稅始終是主體稅種。明末江南一代已出現一些工商業萌芽,明王朝不知珍惜,不知運用政策扶植,反而派出大批稅使、礦監以重稅盤剝之。稅使到處設卡抽稅,逢物必征,稅及雞豕;礦監以開礦為名,任意拆屋掘田,甚至公然搶掠奸淫。稅使礦監“縱橫繹騷,吸髓飲血”,造成“天下蕭然,生靈塗炭”,終於激起民變,爆發了中國曆史上規模最大的“抗稅”風潮。1596年宦官陳奉到湖廣征稅,他恣行威虐,無惡不作,百姓恨之入骨,先後掀起民變十餘起。1600年,陳奉在武昌征稅,淩辱婦女,憤怒的商民萬餘人包圍其公廨,迫使明廷撤換了陳奉。1599年,稅使馬堂在山東臨清兼管稅務時,隱匿稅銀,網羅黨徒白晝搶掠,市民萬餘人圍攻馬堂,火燒其公署。1601年,稅監孫隆在蘇州濫行商稅,織工葛賢率眾幾千人,殺其爪牙,搗其稅署,孫隆在地方官保護下溜出蘇州。第二年,蘇州再次起義,又喊出了“稅監可殺”的口號。類似的大規模的鬥爭還有許多,各地手工業者和商人反對稅使礦監的浪潮此起彼伏,一直持續到清末。

終有清一代,中國始終沒有產生現代意義上的工商業,這與統治階級的短視有關,與其狂妄無知的經濟政策有關,稅收政策也起了負麵作用。中國現行稅收的主體稅種,許多是借鑒西方工商稅種引進的,比如增值稅類、所得稅類、消費稅、印花稅等都是舶來之稅。而在西方發達國家早已退出曆史舞台的農業稅,則直到21世紀初還是中國對農民群體單獨征收的稅種。誠如納瑞所言,稅收文化“曆史地紮根於該國的文化之中,並相互影響而產生依賴與聯係”。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長期滯後,稅收文化自然也深受拖累,其弱勢是不爭的事實。

八、中國稅收文化之弱的第四個表現是法外之征太濫,征收方法一味強製,稅務部門和人員缺乏和納稅人的溝通及自我形象宣傳,因此稅務機構、稅務人員的形象在大多數時間裏一直是負麵的。檢討中國曆史上的稅製,可見一個特點,就是中央王朝法定的普遍征收的主體稅種並不多,稅負也不算重,普遍以“什一之稅”為“中正”稅率。但是各地稅外加征的名目繁多,同時各個王朝後期臨時加征的名目也很多,因此百姓的負擔大多數時期是很沉重的。“夫弊政之大,莫若賄賂行而征賦亂。”秦朝的賦稅之重之亂,盡人皆知,這裏不提,隻說說宋朝的賦稅。宋朝的賦稅之重之亂也不輸於秦。楊萬裏是南宋著名的詩人,曾官至秘書監、寶漠閣學士,他在給皇帝的《論對劄子》中直言不諱地描述了當時賦稅和稅外雜費橫征暴斂的情況。他的報告應該是準確的,因為他本身就是官場中人,還做過地方官。他說:“且今之財賦,有地基茗課之征,有商賈關市之征,有鼓鑄榷酤之入,有鬻爵度僧之入,尤曰非取於農民也。而取於農民者其目亦不少矣。民之輸粟於官謂之苗,舊以一斛輸一斛也,今則以二斛輸一斛矣;民之輸帛於官者謂之稅,舊以正絹為稅絹也,今則正絹之外又有和買矣;民之鬻帛於官者謂之和買,舊之所謂和買者,官給其直,或以錢,或以鹽,今則無錢與鹽矣,無錢尚可也,無鹽尚可也,今又以絹估直,倍其直而折輸其錢矣。民之不役於官而輸其僦直者謂之免役,舊以稅為錢也,稅畝一錢者輸免役一錢也,今則歲增其額而不知所止矣。民之以軍興而暫佐軍旅征行之費者,因其除軍帥謂之經製使也,於是有經製之錢。既而經製之軍已罷,而經製錢之名遂為常賦矣。因其除軍帥謂之總製使也,於是有總製之錢。既而總製之軍已罷,而總製錢又為常賦矣。彼其初也,吾民之賦止於粟之若幹斛,帛之若幹匹而已,今既一倍其粟,數倍其帛矣,粟帛之外,又數倍其錢之名矣。而又有月樁之錢,又有板賬之錢,不知幾倍於祖宗之舊,又幾倍於漢唐之製乎?此猶東南之賦,臣所知者也。至於蜀民之賦,其額外無名,臣不得而知也。”苛捐雜稅何其多也!似這樣強征、濫征,百姓哪裏還有生路。

再以明朝為例,明開國皇帝朱元璋是農民出身,他深知民間疾苦,在王朝建立之初就確立了輕稅政策。1377年他分遣官員巡視全國178個稅課司局,固定他們的稅收額度。1385年,他命令將各省和各府稅糧課程一歲收用之數刻於石板上,並豎立於戶部門堂內。1393年,全國田賦收入達到3200萬石,朱元璋很滿意,隨後宣布北方各省新墾田地永不起科。自此各地定額稅收作為不成文的法律固定下來,雖然偶爾也作小的調整,但基本定額從來沒有被廢除。據美籍華人曆史學家黃仁宇先生考證,直到16世紀初,全國田賦不超過總產量的百分之十,由於地區間的土地肥瘠程度不一,許多地區征稅額遠遠低於這一水平。然而良好的願望並不一定能落到實處。在正稅不能增加的情況下,中央各部、宮廷以及地方就會想方設法,橫生枝節,從田賦以外尋找斂錢的方法。其手段概括起來有以下種種:一是在田賦中增加各種附加,將運輸費、損耗以及上頭的各項攤派或按地畝或按人丁加入到正稅之中,其結果是輕稅變成了中等甚至重稅;二是加大勞役的力度,以各種名目將一些原本應由政府開支的項目,改由百姓無償服役的形式完成;三是將衙門開支、公共開支攤派到農村,由百姓提供各種實物和勞役;四是通過一些臨時性的名目,如剿匪等,加征稅收,諸如所謂剿倭寇、遼餉、練餉等;五是在由實物稅收改折銀和勞役銀中,強製規定不平等的兌換率,對百姓巧取豪奪,等等。所以,盡管明代的名義稅率不高,但將各種收費、勞役加起來,百姓的實際稅負還是很沉重的。明晚期進行的“一條鞭”法稅製改革,意圖將各種徭役、殘留的人頭稅等全部並入田賦之中,以簡化征收,減輕農業負擔,但終因觸動各方利益而虎頭蛇尾,有明一代也沒有完成。明末清初思想家黃宗羲在研究了曆朝曆代稅製改革的情況之後,得出結論:封建賦稅製度有“三害”:“田土無等第之害,所稅非所出之害,積重難返之害。”(不分土地好壞都統一征稅;農民種糧食卻要等所生產的產品賣了之後用貨幣繳稅,中間受商人的一層剝削;曆代賦稅改革,每改一次,稅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清華大學曆史係教授秦暉先生將之命名為“黃宗羲定律”,被溫家寶總理引用後,一時間廣為傳播。中國封建時代的賦稅植根於其專製的政治、經濟製度之中,是這一製度的產物,製度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要求,稅製也難避免“積重難返之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