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稅收文化之弱(1 / 3)

一、作為行業文化,中國的稅收文化曆史悠久,但就其形象和影響考察,卻負大於正。雖然自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有明顯改善,比如稅收立法、稅製改革、稅收管理、稅收宣傳等層麵,但與其他行業文化相比較,其弱勢仍然顯而易見。

二、何謂文化?大而言之,是人類在社會曆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特指精神財富。具體言之,則是特定人群自覺的觀念和規則係統。以稅收文化論,後者庶幾近之,但仍嫌籠統;美國學者納瑞將稅收文化這樣定義:“與國家稅收製度特別是稅收執法活動聯係在一起的全部正式與非正式製度的總和,它曆史地紮根於該國的文化之中,並相互影響而產生依賴與聯係。”

三、對稅收文化還有一種體認,即它是稅務部門借以團結員工,激勵精神所形成的製度和工作方法的總和。對這一文化的建設,近年在稅務係統漸成自覺,蔚為風氣。其實,這種囿於稅務部門內部建設的文化,稱之為“稅務文化”更確切些,同時也易於同上述“稅收文化”相區別。稅務文化和稅收文化之間有所聯係。稅務文化可以提升改善稅收文化,稅收文化的形象和影響的優劣亦可以改變對稅務人、稅務工作的認識、支持度等。以稅務部門而論,應對兩種文化給予同等重視。

四、本文著重討論的是稅收文化。雖然如前所述,稅收文化從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有明顯改善,特別是從1992年開始每年4月舉行的一年一度的“稅法宣傳月”活動,通過不同的主題,諸如稅收與發展、與改革、與法製、與文明、與公民、與市場經濟、與強國富民、與利國利民以及依法誠信納稅,共建小康社會等,來為稅收正名,重塑稅收形象以及拉近與納稅人在共同利益上的距離,但是這些宣傳大都停留在淺表的認識層次,沒有上升到理論和憲政層次,常給人一種急來抱佛腳的感覺,加之宣傳方法的簡單,滿足於造勢、熱鬧,缺乏“潤物無聲”的長期用功,因此它的效用不宜高估,同農業、工業、軍事、教育等行業文化相比,稅收文化不僅顯得蒼白、乏力,而且其由於曆史原因沉澱下來的負麵形象,還沒有衝洗幹淨。

五、“國家的稅收就是國家。”英國政治學者柏克的這個定義,說盡了稅收與國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可分割的關係。然“成也國家,敗也國家”,民眾對國家特別是代表國家的政府(封建皇權社會為王朝)的好惡亦直接影響到對稅收的印象。中國自夏立國以來,已有4000多年的曆史,經曆了數十個朝代,稅收一直如影隨形地是這些國家機器須臾不可缺少的動力。然而,對為什麼要向百姓征稅,曆代統治者卻很少解釋。筆者翻查古文化典籍,僅僅在一些學者和官員的文章或疏奏中找到一些片言隻語,例如:“王者之法,等賦,政事,財萬物,所以養萬民也。”(荀子)再如:“有賦有稅。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車馬甲兵士徒,充實府庫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而元朝中書丞王結則這樣解釋:“古人雲,民者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者也。蓋有戶則有差,有地則有稅,以至為軍、為站、出征、給驛,普天率土,皆為一體,此古今之常經,上下之定分,與生俱來而不可免者。”宋代著名改革家王安石則直截了當地說,稅收是“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這些解釋觸及了一些稅的用途,比如國防、官員俸祿以及籠統的“養萬民”、“供天下之費”等,但這些解釋一是顛倒了政權與百姓的關係,將百姓與政府通過納稅而建立的委托代理關係,變成了帶有繳納貢賦意味的財產租賃關係;二是沒有把稅收的用途同皇帝及其家族的“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區分開來,稅收既可用於“天下之費”、“養萬民”,也可以用於皇帝私產、家事;三是即便這樣的解釋其聲音也很微弱,它僅僅出現在學者的講學或著作中,或是官僚給皇帝的文書之中,普通百姓根本聽不到。百姓聽到最多的是“皇糧國稅,自古有之”的不由分說,也就是帶著強烈脅迫意味的單純義務。盡管統治階級也把“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尚書》)掛在嘴邊,但他們的真實思想一以貫之的則是“皇權神授”,因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國家的一切,無論財產,還是百姓,都是上天授予皇帝的私產,所以沒有必要向子民解釋為什麼要收稅,隻須以神權和皇權混合而成的威權和強權一股腦兒向下壓去,諒你小民也不敢不納稅。

中國的封建社會長達4000多年,但關於稅收合理性的解釋一直非常欠缺,即便有也如上述非常薄弱,更遑論係統地展開理論研究了。相反,西方國家從17世紀以來就不斷有人在研究國家為什麼要征稅,例如,英國的霍布斯提出了“利益交換說”,他認為人民納稅,無非是為了換取和平而付出的代價。因為國家取代人民進行防衛,在一旦爆發戰爭時,人民仍可正常地從事勞作和生活。國家作為這種人民主權保護者的力量,正是靠人民勤奮勞動所繳納的賦稅得以維持的。法國思想家薩伊則提出了“犧牲說”:“所謂賦稅,是指一部分國民產品從個人之手轉移到政府之手,以支付公共費用和公共消費。課稅在本質上是國民所作的犧牲。這些犧牲的價值或來源於國民勞動、土地資本的年產品,或來自於以前儲蓄和貯積的資本。”德國思想家柯勞克則提出了“公需分擔說”:“賦稅若非出於公共福利的需要,即不得征收。如果征收,則不能認為是正當的賦稅。故征收賦稅,必須以公共福利需要為理由。”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對稅收性質的界定同上述解釋大同小異:“國家的收入是每個公民所付出的自己的財產的一部分,以確保他所餘的財產的安全或快樂地享用這些財產。”

西方思想家對國家為什麼要征稅的研究和傳播奠定了當代中國對賦稅作用認識的基礎,即賦稅是國家通過政府承擔的向全社會民眾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必要費用。這個認識和定義將稅收同民眾應盡的義務以及他們所享受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聯係了起來,從而使稅收不再是一種單純的義務,而是一種權利的交換。這樣,納稅人也即每一個民眾,就有可能逐漸樹立起自覺納稅的意識,而不再是由於對威權的恐懼而被迫納稅。

可惜的是,這種認識,在中國稅收悠長的曆史之中,隻是在最近十年左右才出現於學界和官方的研究與闡釋中,而此前的絕大部分時間裏,納稅人在年複一年、朝複一朝、代複一代的納稅中,他們不是把納稅當做對皇朝的貢納,就是當做對國家的義務,從沒有同自己的權力、利益聯係起來。如此稅收文化,怎能使納稅人認同,又怎能使納稅人自覺自願納稅呢?!所以中國稅收文化之弱的第一個表現就是缺乏對稅收合理性、必要性的研究和闡釋。

六、中國稅收文化之弱的第二個表現是對征稅合法性問題的研究一直闕如,稅收法律製度建設更是無從談起。征稅的理由不是欺騙就是強製,這樣,就將征稅同納稅人的利益人為地對立起來,兩者之間的矛盾表現為激化、爆發、緩和、激化的周期循環。如前所述,封建王朝把國家、把百姓當做自己的私有財產,因此可以予取予奪。政權的合法性除過憑借意識形態的“皇權神授”說以外,還在於它是祖宗打下來的天下,後輩以血緣關係繼承之。然而“王侯將相寧有種乎”,一旦百姓識破統治者的欺騙,無法忍受沉重的壓榨之時,他們就會如法炮製,以暴力手段去推翻王朝統治,不惜以巨大的犧牲改朝換代。可是,農民階級由於其曆史的局限,他們建立的隻能是又一個王朝。新的統治者在建國初期會實行一些讓步政策,特別是在稅收上會“輕徭薄賦”,減輕百姓負擔等等,例如漢初高祖劉邦和文、景二帝執政時期,奉行黃老之學,無為而治,“與民休息”,文帝前元十三年(前167)詔免田租;景帝前元年(前156)複收田租之半,即三十稅一,並成為漢朝定製。文帝時,丁男徭役減為三年征發一次,算賦也由每年百二十錢,減為四十錢。由此出現了曆史上著名的“文景之治”,生產恢複,戶口增加,人民過上了少有的安定日子。但是好景不長,從武帝劉徹起,又開始了對外擴張、對內壓迫的新的循環,以至於漢朝政權成也成於農民起義,失也失於農民起義。公元23年,在綠林、赤眉農民起義的連天烽火中,西漢滅亡了。漢朝如此,以後的各個封建朝代無不如此。

稅收從本質上說是政權對納稅人私有財產的分割,雖然這樣做有著其順應社會發展規律的理由,然即便如此,政府向納稅人征稅也必須經過他們的同意,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如此征稅才具有合法性,才能得到百姓的支持和配合,否則就如前述,難免落入或欺騙不成而強製,強製過度而造反,造反改換政權之後又進入一輪新的循環的怪圈。在這方麵,歐洲人也曾經曆了類似的循環,但在封建貴族的鬥爭下,終於迫使執政者接受了征稅必須得到納稅人代表同意的要求。公元1214年,英國國王約翰為了發動戰爭,準備開征新稅,這一決定遭到了封建貴族的拒絕和軍事反叛。終於迫使約翰與他們的代表簽訂了在英國曆史上也是世界憲政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的《自由大憲章》。它的經典條款是,除國家法律規定的賦稅外,“王國內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稅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國的一致同意。”《自由大憲章》的意義在於明確民眾是自己財產的主人,任何對其財產的征納、分配必須首先征得他們的同意。民眾不可能都參與征稅的討論,但他們可以委托授權代表參與議會討論決定這項重大事務。1215年,貴族孟福爾自行召集了英國曆史上第一次議會。1297年,英王愛德華一世在貴族的要求下再次確認《大憲章》的法律效力,並簽署了補充條例《無承諾不課稅法》。英國有民諺“稅收是代議製之母”,也就是說,稅收——私有財產權——是議會這一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產生的基礎。《自由大憲章》產生之後,英國王室不甘心喪失征稅的權力,1628年,英王查理一世對議會抗議他征收噸稅和磅稅惱羞成怒,下令解散議會,導致1640年英國爆發內戰。內戰持續近半個世紀,直至1688年方才結束。皇室雖然還被保留,但實現了議會統治,主權在民。英王威廉三世於1689年簽署了由議會提出的《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簡稱《權利法案》),《權利法案》重申了議會必須定期召開,國王不得幹涉法律,沒有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征稅等。《權利法案》奠定了英國憲政的基礎。在稅收方麵,它的主要貢獻就在於確立了稅收法律主義原則,從根本上剝奪了國王的任意征稅權。議會在國家財政事務上獲得了控製稅收的絕對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