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國傳統賦稅文化批判(2 / 3)

8.“不農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商鞅)古代統治者和思想家已具有自覺利用稅收調節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識。在這方麵主要是用稅收“強本抑末”。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普遍以“耕織”為本,以奢侈品生產和商業流通為末。到了漢代,本末的劃分有所放寬,後漢王符在《潛夫論·務本》中說:“夫富民者以農桑為本,以遊業為末;百工者以致用為本,以巧飾為末;商賈者以通貨為本,鬻奇為末。”對“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免人頭稅)其身。”“事末利怠而貧者,舉以為孥。”(商鞅)而王符主張的“禁末”的政策是“資末業者什於農夫”,可以說是真正的重稅了。

9.“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王安石)對為什麼要收稅,古人有著自己的解釋:“有賦有稅。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漢書·食貨誌》)而元代的中書左丞王結則這樣解釋:“古人雲,民者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者也。蓋有戶則有差,有地則有稅,以至為軍、為站、出征、給驛,普天率土,皆為一體,此古今之常經,上下之定分,與生俱來而不可免者。”邱濬則說:“人君為治,莫要於治國用,而國之所以為國用者財也。財生於天,產於地,成於人,所以治其用者君也。君製其用,雖以為國,實以為民。”

10.理財與征稅的辯證觀念。以上九條,粗略概括了賦稅觀念的主要方麵,然而還有一些精彩的論述未能歸於其中,因此專列此條補遺。

A。民與君。“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孔子)“自古迄今,未有人心失而財可恃者,亦未有不恤其民而可以豐財者。”(宋·真德秀)“小人多斂錢財,教君王見喜,君王不覺百姓難受,卻道國家有利益,君王又道此人肯受天下怨,卻不知天下怨氣,隻在君王處。”(元·許衡)

B。源與流。“故明主必謹養其和,節其流,開其源,而時斟酌焉。”(荀子)“地力之生物有大數,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節,則常足;取之無度,用之無節,則常不足。”(許衡)

C。多與少。“生財有大道,生之者眾,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則財用足矣。”(宋·真德秀)

D。輕與重。“是以取之於民有度,用之有止,國雖小必安;取之於民無度,用之不止,國雖大必危。”(管子)“人皆知重斂之可以得財,而不知輕斂之得財愈多。”(唐·李翱)“是以古之善治其國者,不能無取於民,亦未嚐過取於民,其大要在乎量入以為出而已。”(《元史·食貨一》)

E。理財與聚斂。“理財與聚斂異,今之言理財者,聚斂而已矣。非獨今之言理財者也,自周衰而其義失,以為取諸於民而供上用,故謂之理財。而其善者,則取之巧而民不知,上有餘而民不困,斯其為理財而已矣。”(宋·蘇轍)“民惟邦本,本固邦寧,財用不節,害必及民。”(元·許有壬)

二、傳統賦稅文化形成的淵源及批判

中國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有著近5000年的文明史,相應的,也有著近5000年的賦稅文化史。公元前221年,秦國翦滅六國,結束了戰國紛爭的局麵,建立了一個幅員遼闊、空前統一的多民族的帝國。為使嬴姓的江山傳之萬世而無窮,秦始皇廢分封,設郡縣,一法度,使國家行政區域和政令統一。雖然秦王朝二世而亡,但秦創立的中央集權的專製製度卻創造了世界上國家政治製度的奇跡,延續了2000多年。因此,中國的專製王朝製度被中外史家稱為“超穩定的國家結構”,紛紛研究。他們研究的對象不外乎政治、經濟、文化幾個方麵,結論也不一而足。其中美籍華人、曆史學家黃仁宇獨辟蹊徑,從稅收製度入手進行分析,得出了全然不同的結論,即中國的稅收製度是保證中央一統的專製製度得以鞏固、延續的基石。對此結論,很多史家乃至政治家沒有注意或者不以為然,但在筆者視野內,卻至今未見不同觀點的辯駁。

黃仁宇認為,中國夏商周的政體是封建製。此“封建”與讀者觀念中固定的由資本主義取而代之的封建社會製度不同,它是一種國家政治製度,其特征是由君主把土地分給宗室和功臣,由他們在這塊土地上實施自治。“雖仍有中央王室的殘型,其實稅收之征集與支付、民法與刑法之裁判,以及兵役的區處,全由地方首腦就地做主。也可以說是集地方分權之大成。同時公眾事宜全部成為受封者的家產,通過遺傳,永為恒業。這樣一來,所謂政府,必為私人政府。”在封建製下,原則上王室不直接統治全民,財政收入按“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的形式間接繳納。封建製靠宗法控製百姓,人身依附嚴重,土地不能買賣,雖然小範圍的治理較能適應客觀實際,但這種體製不能適應激增的人口需要和貨幣通行後交換活躍的情況;同時諸侯強大之後,也不願意繼續稱臣納貢,開始覬覦“九鼎”輕重。這樣,封建製就逐漸動搖了。公元前6世紀前後,也就是春秋戰國時期,群雄並起,諸侯爭霸,王室衰微,禮崩樂壞,魯國和鄭國開始實施“初稅畝”、“作丘賦”,也就是越過間接管製的方法,承認土地私有,國君開始向全民征稅。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國變法更是全麵掃除封建,而整個的代之以“郡縣製”。由此始,國君直接統治百姓,土地可以買賣,官僚不再世襲。秦統一六國後實行郡縣製,隻不過是將原有的製度推行於全國而已。秦的稅製設計,也是與其政治製度相適應的,就是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吏向一家一戶的農民征稅的製度。黃仁宇認為其模式源於戰國時期在魏國主持變法的李悝的理想化設計。《漢書·食貨誌》有段記載:

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善為國者,使民毋傷而農益勸。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歲終為粟九十石,餘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嚐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餘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

這段記載表明,封建製度業已崩潰,國君開始直接向農民征稅,對象是以戶為單位的自耕農。農民雖然精耕細作,但各家僅有極少的收入甚或不足,統治者切身感受到他們的命運與小自耕農的生存有密切的關係。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的傳統稅製,也就是賦稅文化的規則係統,大體可以分為兩塊,一是春秋戰國之前與封建製相適應的“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的間接征納製度;二是春秋戰國之後一直到當代的由國家向農戶、工商業者征收的直接征納製度,這種製度在南北朝、五代十國等封建軍閥割據時期,雖然有過中斷,但一旦統一之後,則始終是不變的主體製度。這種製度與中央集權的政治製度相適應,它使地方官吏在經濟上沒有自主權,因而難以在政治上坐大,進而保證了中央集權和國家的統一。中國“超穩定”的中央集權製度的基石,其實就建築在這種稅收製度上。專門研究中國科技史的英國科學家李約瑟在看了黃仁宇先生所著《中國大曆史》一書後評論道:中國古代社會的施政“一切靠稅收而轉移!”

然而這種稅收製度又是不成熟的,因為它是人為設計的,一切從鞏固中央集權的政治製度著眼,因此就必然忽視生產力發展的需要,甚至因此而窒息了生產力的勃勃生氣,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桎梏。古代稅製的核心是維持以小自耕農為納稅服役的基本單元,統治者深知農民謀生的不易,在農業和其他產業的關係上,始終把農業放在首位,商業固然可以促進流通,但商人追求利潤最大化,常常在災年“背糶居奇”,非但不能促進流通,反而導致農民破產,使稅收的基礎流失,這在統治者看來是大逆不道的,因此統治者一直視商業為末,實行種種限製。但以小自耕農為本,就使稅額難以提高,隻能企圖在壯大稅本中增加國用,而不能直接提高稅率殺雞取卵。所以曆代的稅收政策都是國家財政遷就於簡單的農村經濟,與均田並行;在地區管理上,為消除矛盾,政策一刀切,隻求地區間的平衡,而不顧各地特殊情況,使環境較好的地區無法發展也沒有發展的動力。為避免貧富大的差別,隻有以較低的稅率全麵征收才能取得廣泛的效果。所謂的苛捐雜稅多是地方稅外加征,或是戰爭期間的臨時加征,並不是常態。由於統治者不能開源,隻是節流,因此導致中央和地方經費不足,政權職能削弱,各種經濟服務機構無從建立,對經濟糾紛主要用道德裁判等等,導致社會經濟的發展停滯。在種種扶助小自耕農的措施中,最為持久最為嚴厲的就是防止農村的土地兼並——因為任何兼並的後果都將是土地集中,造成豪門大戶,導致稅收的基礎小自耕農的破產流失,而且在政治上也將使豪強坐大,地方官吏難以管理,最終使中央權力旁落,形成地方封建割據——統治者為此處心積慮,不惜經濟停滯,也要打擊兼並。明初朱元璋就曾利用“胡惟庸案”、“藍玉案”、“郭恒案”及“空印案”造成大批冤獄去打擊巨家大室,以致“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據明戶部報告,1397年全國有700畝以上田產的存14341戶,其名單也要進呈“禦覽”。製止兼並在政治上有用,但在經濟上則導致農業積累沒有出路,工商業的分工無法自然形成,經濟不能從一元走向多元。

要之,傳統的財政稅收體製與中央集權的政治體製共生共榮,在政治上,前者支持、鞏固了後者;在經濟上,前者不容產生現代型的經濟體製,因此又導致了中國在唐末以後的全麵落後,可謂成也稅製,敗也稅製。

如前所述,中國的傳統稅製規則有兩大體係,反映這種體係的文化觀念因而也呈現著多樣性。然而,由於時代久遠的關係,也由於文化的傳承關係,我們從其中看到的是,對前一種規則的反映較為簡單,而對後一種規則的反映則比較充分、係統。這種反映,既是對現有規則的總結,還是古代諸子百家思想在稅收上的具體化。這些觀念對上既為統治者提供了關於賦稅的“治道”,又製約著統治者的肆意妄為;對下,則向百姓持續地灌輸著征稅的“天經地義”,使百姓能夠忍受犧牲,心甘情願地繳納“皇糧國稅”,從而保證了幾千年的或封建或專製的多民族的統一的國家的穩定和延續。

中國從4000多年前的夏朝開始進入階級社會。以父權家長製為基礎的君主專製政體,是在原始民主製度瓦解的“廢墟”之上建立起來的。從此,或是奴隸主統治,或是封建主統治,或是專製君主統治,均屬剝削階級統治社會,其政治體製一脈相承。古代君主專製政體的產生,如同《商君書·開寬篇》所言:“聖人承之,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分定而無製,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設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由此而“以天為宗,以德為本,以道為門”(《莊子·天下篇》),逐步建立起一套係統完整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思想體係。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出現了儒、道、法、墨、陰陽、名、兵、農等各家學派。秦漢以後,隨著統一的中央集權專製國家的建立,統治者“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同時吸收一些法家思想,“雜王霸而治”成為專製統治的思想基礎和施政手段。

中國賦稅思想能夠流傳下來的,可以說是諸子百家思想的精華,然其主流則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的核心是“孝”,其目的在於維護“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家長製的家庭農業經濟及其政治關係。由此生發的各種討論都是為這個核心服務的,孔子提出以“仁”作為“孝”的道德標準,“仁”的具體化則是“愛人”。

儒家思想體現在賦稅觀念中就是“民本”思想。“國家之財,皆出於民。”從此出發,引申出了一係列觀點,因為古代社會是農業經濟,其主體是農民,因此應該以農為本,農民終歲辛勞,還不得溫飽,因此征收他們的稅賦應該“薄賦斂,毋苟(苛)於民”。征稅一定要公平,那些囤積居奇、倒買倒賣的商人,不耕而食,不織而衣,對他們應該處以重稅。對統治者,他們提出了許多建議,其要旨是維護百姓的利益,甚至大膽提出“自古迄今,未有人心失而財可恃者,亦未有不恤其民而可以豐財者”……雖然其根本目的是保護稅源,以維護專製君主製度,但畢竟對百姓是一種保護。應該說,這些賦稅思想不僅在當時起到了積極的諫諍作用、為民代言作用、決策智囊作用,即便在今天也有著積極的意義,是古代賦稅文化中的精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