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國傳統賦稅文化批判(1 / 3)

因為“文化大革命”,再遠一點,也因為五四,20世紀的中國,一直跟自己的傳統文化過不去。當然,這不是沒有原因的,從19世紀中葉到20世紀中葉的中國曆史,是一段屈辱的、不堪回首的曆史,有識之士看到了西方船堅炮利後麵閃耀的文化,因此他們很自然地把母國的弱勢歸結到了傳統文化的禁錮。他們痛心疾首,反對閉關鎖國政策,要求“破去千年以來科舉之學之畦畛”,學習西方先進的思想文化與科學技術,振興中華。然而,西方文明不能完全照搬,亞洲各國,無論是日本還是包括我國台灣、香港地區在內的“四小龍”,社會經濟的發展與繁榮都沒有因此丟棄傳統文化,反而日見其根深葉茂。有鑒於此,進入21世紀的中國,在建設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同時,學習的觸角應該向兩頭延伸,一則向外,一則向內。毛澤東領導中國革命成功的經驗,一言以蔽之,曰:馬列主義的普遍真理與中國的實際相結合。

治國如此,治稅亦然。

然而,何謂文化?大而言之是人類在社會曆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特指精神財富。具體言之,則是特定人群普遍自覺的觀念和規則係統。以賦稅文化論,後者庶幾近之。

一、傳統賦稅文化源遠流長,規則齊備;觀念雖然百花齊放,卻有著強勁的主旋律

稅收是國家的產物,是維係國家機器運轉的經濟基礎。中國最早的國家始於夏朝,賦稅也隨之產生。“自舜、禹始有貢賦之法,以會計天下之諸侯,比於堯、嚳以前為密矣。”(《葉適·水心別集》)中國有文字記載的4000多年的曆史中,賦稅始終是史籍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周官一書,理財居半。”(宋·王安石)從《尚書》到《史記》、《漢書》以及各朝各代的斷代史中,都有著賦稅製度的記載,在各種政治、文化、曆史的典籍中也不難發現涉及賦稅製度、觀念、改革以及技術層麵的論述等,可謂不勝枚舉。

從規則也即賦稅體係來看,當代中國賦稅製度的三大體係農業稅製、工商稅製、關稅製度,在西周時已具雛形,《周禮》記載:“以九賦斂財賄,一曰邦中之賦,二曰四郊之賦,三日邦甸之賦,四曰家削之賦,五曰邦縣之賦,六曰邦都之賦,七曰關市之賦,八曰山澤之賦,九曰幣餘之賦。”前六種指按區域遠近征收田賦。“關市之賦”指征收商旅的通行稅;“山澤之賦”指征收礦業、漁獵業、林業等稅;而“幣餘之賦”則指征收財產、行為類的稅。不言而喻,農業稅製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

曆代的農業稅製主要是田賦以及與之配套的丁稅、戶稅、徭役。繳納的名目從奴隸製時代土地天子所有製下的貢、助、徹到封建專製時代土地私有製下的初稅畝、田賦、租稅等。繳納形式從勞役、實物到貨幣及以役代征等,一直延續到當代。

工商稅製則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從無到有,從小到大,漸成體係。最初是設卡對過往商旅征收,對礦業、林業、漁獵業、鹽業、茶業、酒業等產品列舉征收,再後擴大為對坐賈行商征收,對房產、車船等財產征收,對屠宰、房產交易等行為征收,最終形成對所有工商經營普遍征收。必須注意的是,由於中國古代經濟思想一直強調以農為本,因而稅收政策一直是重農抑商。對工礦業則認為其與民爭利,早在春秋時管仲就主張“官(管)山海”,到西漢時更把鹽、鐵等收歸官營,雖然最終未能延續,但這一觀念的餘緒在曆朝曆代還是不難找到痕跡。

古代的關稅不是今天意義上的關稅製度,主要指國境內各個地區之間的關卡通行稅。因為中國版圖廣袤,經濟自給自足程度高,缺乏對外開拓貿易的動力,加之外族不斷襲擾,因此大部分時間閉關鎖國,很少有境外、海外貿易,也就沒有真正的保護本國經濟的關稅。直到清代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廷開放海禁,設立海關,製定了關稅製度,才有了真正意義上的關稅。課稅種類有船稅、貨稅和各種附加。但1840年鴉片戰爭失敗,使關稅製定自主權喪失,海關被外國人把持。

古代的賦稅製度各朝各代不一,各個地區也不一,但大體有兩個規律可循,一是主流稅負是“什一之稅”。《孟子·滕文公上》記載,滕文公問為國,孟子答曰:“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皆什一也”句,就是指稅率為十分之一,為後世的稅負定了調,雖然不同時期有高有低,但大體如此。二是每一個朝代的前期稅負都較輕,而後期則重。如漢初的“文景之治”,稅負低到“三十稅一”,而明末正稅之外加征“遼餉”、“剿餉”、“助餉”,使百姓不堪重負,以致李自成一聲“均田免賦”高呼,應者景從,明王朝一朝崩潰。古代稅負存在的問題對今人並不陌生,這就是正稅之外的苛捐雜費繁重。除過秦代以外,各個王朝的正稅都屈指可數,但各地巧立名目設立的雜捐則數不勝數,所謂“苛政猛於虎”,實際是稅外收費猛於虎。中國雖是中央集權製度,但中央對各地的治理並不像設計的那樣完美,要求雖然嚴格,實際難以實現,而且過於理想化的要求脫離實際,地方一麵虛與委蛇,一麵自行其是。上麵對此心知肚明,眼睜眼閉,甚至姑息縱容,待到矛盾總爆發時已積重難返。

古代稅收也有法律,其內容包含了稅製、征管、罰則等方麵。從《尚書·禹貢》到秦代商鞅主持製定的《秦律》,再到清朝的《賦役全書》等等,都是或完全或部分的稅法。但古代稅法乃至法律同現代意義的法律不同,即它不是人民意誌的集中,而是統治階級特別是皇帝意誌的強製規範。雖然如此,有法律可循總比無法可循要好,起碼它是確定的,也是對底層官吏肆意妄為的一種製約。

古代稅製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朝代的變遷而改革,以農業稅製為例,從夏商周時期以助耕公田代役、代租的稅製雛形,到春秋時期以“初稅畝”、“書土田”、“作丘賦”、“初租禾”等形式不分土地性質向農民征稅,到秦漢時期廢分封、設郡縣,由政府官吏直接向百姓征收田賦、徭役,再到隋唐時期的租庸調製和唐中葉的兩稅法、宋代的方田均稅法、明代的一條鞭法、清代的攤丁入畝等等,曆朝曆代均有改革,並且都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矛盾,順應了曆史潮流,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

與賦稅製度相適應,古代賦稅思想也非常豐富,即便是粗略翻檢史籍,也使人眼花繚亂,如入寶山。從四書五經到曆代史籍都不難發現統治者或學者對賦稅的論述,有的隻言片語,有的長篇大論,其內容或就稅論稅,或就財論稅,或就經濟發展論稅,或就治國論稅等等,不一而足。有的見解不僅精辟,而且在世界賦稅思想史範圍內檢索,也是最早提出。例如西晉的傅玄(公元250年左右)在《傅子》一書中提出的賦稅三原則:“用之至平”,即公平稅負;“積儉而趣公”,即為公共需要而征稅;“有常”,即稅負要規定明確而又相對穩定;比亞當·斯密提出的賦稅四原則要早1500多年。賦稅觀念在春秋戰國時期百花齊放,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聲音漸趨一致,以孔孟之道為核心的儒家思想占據了主流,但仍然不乏精辟之論。筆者梳理之後,大致分為十類。

1.“國計民生,首重財賦。”(清·多爾袞)“王者之法,等賦,政事,財萬物,所以養萬民也。”(荀子)“財賦者,邦國大本,而生人之喉命,天下治亂重輕係焉。”(唐·楊炎)“富國強兵,必以理財為本。”(宋·北山四先生)“財者為國之命而萬事之本,國之所以存亡,事之所以成敗,常必由之。”(宋·蘇轍)“人君為治,莫要於治國用,而國之所以為用者,財也。”(明·邱濬)

2.“國家之財,皆出於民。”(明·邱濬)雖然自秦以後,中國社會一直是中央集權的專製製度,曆史上不乏昏君暴君,但就總體來看,無論是統治階層還是在野的知識分子,對國家財富的源泉出自於百姓的認識一直是明確的。他們認為:“民者,國之本,賦者,民之力。”(《國朝文類》)“夫財者,土地所生,民力所集。”(明·陳天祥)“理財以愛民為先。”(唐·劉晏)“是其所以理財者,乃為民而理,理民之財爾。……是故善於富國者,必先理民之財,而為國理財次之。”(邱濬)邱濬更在其奏疏《總論理財之道》中將這一觀念闡述得淋漓盡致,細致入微,至今仍有借鑒意義:“是故天子有天下,則有天下之用度;匹夫有一家,則有一家之用度。天子之用度則取之民,民之用度將取之誰哉?居人上者,將欲於民也,恒以其心,度民之心曰,彼民之家,上有父母,下有妻子,一日不食則饑,一歲無衣則寒,彼之家計不可一日無,亦猶吾之不可一日無國計也。體民之心,反之於己,使彼此之間,各逐其所欲之願,無一人之不遂其生,無一人之或失其所,則天下無不平者矣。”

3.“任土作貢,分等製賦。”(《尚書·禹供》)按照土地肥瘠程度和特產資源狀況,貢納當地的特產;按距離帝都的遠近、輸納條件決定所貢納的等級。在中國最早的史書《尚書》中就已出現了公平稅負的基本觀念。《周禮》記載以“九賦斂財賄”的稅收製度更是鮮明地體現了這一思想。曆朝曆代的思想家對此更是不遺餘力地鼓吹,如孔子說:“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晏子強調:“(古代盛君)取其財也,權有無,均貧富,不以養嗜欲。”管子主張:“相壤定籍”,“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即根據土地好壞遠近分級征稅。貧民出身的皇帝朱元璋在詔令中要求“各府州縣官,凡賦役必驗民之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賦役均則民無怨嗟矣。有不奉行役民致貧富不均者罪之”。

4.“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一言,誠萬世取民之定製。”(邱濬)自夏商周實行貢助徹以來,其基本稅率“其實皆什一也”,奠定了後世的“中正”稅率。“古者稅民不過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漢書》)古代思想家認為:“什一之製亡,則聚斂之臣起,而國日以削矣,民日以貧矣。籲,亂是以作。”(宋·石介)也有比“什一”更低的稅率:“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漢書·食貨誌》)但這畢竟不是主流稅率,隻在西漢年間實行過。但思想家主張低稅率的呼籲始終不絕於耳,管仲主張稅率“百取五”,白圭主張“二十而取一”。明代的葉適則質疑:“‘什一’豈得為‘中正’哉?況合天下以奉一君,地大稅廣,上無前代封建之煩,下無近代養兵之眾,則雖二十而一,可也,三十而一,可也。”

5.“薄稅斂,毋苟(苛)於民。”(管仲)與“什一之稅”一脈相通的是古代思想家輕徭薄賦的思想。孟子主張:“易(治)其田疇,薄其稅斂,民可使富也。”他說:在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三者中,“用其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即便是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也在治理秦國期間,用三年不賦的方法,招徠“三晉”的流民,實現了強民富國。唐太宗在與大臣的對話中也說:“朕祗奉明命,撫育黔黎,愛湣之至,實切懷抱。輕徭薄賦,務在勸農。必望民殷物阜,家給人足。”

6.“致亂之道多矣,而尤莫勝於厚斂。”(邱濬)既然主張“薄稅斂”,那就必然反對厚斂。商鞅的聲音堅決但對其危害還稍有保留:“祿厚而稅多,食口眾者,敗農者也。”到了後世,譴責聲音的力度就高起來了:“薄賦稅者治國之大經,廣聚斂者蠹民之弊法。”(元·蘇天爵)而邱濬在《貢賦之常》中則把其危害性提到了國家安全的高度,他說:“自三代以來,皆因地而取稅,至秦始舍地而稅人。皆十分而取其一,至秦始十分而取其五,行如是之政,則民之貧者,何以為生哉!貧無以為生,則不愛其死,是趣民而使之潰叛也。”

7.“賦之於民也,必有定製。”(邱濬)這也就是傅玄在其賦稅三原則中所說的“有常”,即稅製、稅負要規定明確而又相對穩定。孟子最先主張:“賢君必恭儉、禮下,取於民有製。”宋儒朱熹說:“征賦之法,歲有常數。然布縷取之於夏,粟米取之於秋,力役取之於冬,當各以其時。若並取之,則民力有所不堪矣。”還是邱濬說得最具體也最有說服力:“是以善於致治保邦者,必立經常之法,以為養民足國之定製,所謂經常可久,百世而不變者,《禹貢》所載,貢賦二者是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