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派分野條件下,黨同伐異是政黨政治因素作用於大法官選任這一司法製度重要環節的基本規律。而政黨及其成員的利益差異決定了他們政治價值取向的位差,他們隨著政黨政治因素的變化調整著自身的政治訴求。伴隨著社會利益結構複雜化,必然導致掌控大法官選任過程的政黨政治因素更多地帶有黨內差異色彩,形成更豐富的黨內爭鬥內容,從而使參議院多數黨影響大法官選任過程的能力不斷弱化。而政黨政治因素中,總統更注重將自身的政治考量上升到支配地位並延續到任期結束之後。但同黨派分野的政黨因素一樣,總統個人政治考量受製於其他利益集團容忍程度的現實,迫使總統必須將政治以外的其他因素納入到大法官的選任過程中,因而豐富了政黨政治因素的運作內容。
審判活動中的政黨政治因素
審判活動是最高法院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司法獨立的製度設計隔離了政黨對司法活動的直接幹預。政黨政治因素影響審判活動,必須依靠經過“純粹政治任命”入選並終身任職的大法官依據其自身的政治傾向性做出判決加以實現。由於曆史上政黨政治始終與州權、聯邦權力的分配以及國家幹預與放任自由之間的博弈相聯係,馬歇爾在切諾基案中判決州政府侵占印第安人領地行為違反聯邦政府與印第安人間的條約約定,因而違憲。從政黨政治的角度看,其判決價值取向同聯邦黨人主張建立強大聯邦政府的政治理念高度相關。而在政治上與代表南部奴隸主利益的民主黨理念一致的坦尼法院,在斯科特案中以程序理由,判決維持當事人奴隸身份亦不足為奇。
當政黨政治內容發展到國家幹預與自由放任的糾纏階段時,與共和黨自由放任理念一致的保守派最高法院接連判決羅斯福12項新政政策違憲,成為“純粹政治任命”條件下大法官判決活動政治傾向性最直接的證據。而隨著新政的深入,特別是民權運動的高漲,20世紀50—70年代,現代自由主義政黨政治背景下出任大法官的厄爾·沃倫(Earl Warren)、威廉·布倫南(William J. Brennan)、瑟古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與哈裏·布萊克門(Harry Blackmun)組成了馬歇爾法院、沃倫法院自由派核心,最高法院在廢除種族隔離,擴大言論自由、保障犯罪嫌疑人權益方麵不斷突破,即使被視為保守的沃倫·伯格法院,在羅伊案中依然做出了維護墮胎權利的劃時代判決,甚至以裁定中止過國內死刑執行。
新政聯盟解體後,政黨政治在民主、共和兩黨交替執政的條件下糾纏,兩黨政治主張的內容日益中間化。爭取中間選民成為政黨政治的重要內容。在保守占據優勢的情況下,克林頓以第三條道路為旗號贏得1992年大選。他吸收了減稅政策,放棄了大政府理念;放鬆經濟管製,限製福利增長;現代自由主義的式微以及民主黨對中間選民的成功吸引,刺激了共和黨向更激進的右翼基督教保守派靠攏,把政黨政治的價值取向向更為保守的一端推進。2004年,小布什放棄中間選民,在宗教,墮胎、同性戀、槍支控製等領域全麵倒向基督教福音派,贏得了大選。在此條件下,最高法院2000年以判決的方式將小布什送入白宮,又成為更加右傾的政黨政治因素影響最高法院審判活動的典型案例。然而,隨著共和黨新保守主義遭受挫敗,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的政治取向開始左移。呈現出自由化的態勢,甚至出現了3∶4∶2的投票記錄。[6]2005年羅伯茨法院形成後,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在倡導“司法最低限度主義”的中立表象下聯合保守派大法官逐步變相推翻自由派大法官創立的先例。2006—2008期間,最高法院的審判活動在墮胎、宗教、槍支等議程上再次右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