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國司法製度中的政黨政治因素分析(1 / 3)

美國司法製度中的政黨政治因素分析

政黨世界

作者:劉輝

司法製度的政黨政治因素背景

美國的製衡性製度在橫向上實施了行政、立法與司法的分立與製衡,縱向上規定了聯邦與州的權力分割,作為該製度的運作工具,政黨代表特定利益集團參與公開定期選舉,贏得執政以推進集團利益。而司法權相對獨立與最高法院行使憲法解釋權的製度設計對於政黨確保自身政治主張的支配地位具有極端重要意義,因此,各政黨通過影響最高法院大法官選任過程與最高法院審判活動為手段,奪取憲法解釋權,即構成了影響以最高法院為代表的美國司法製度中的政黨政治因素內容。

大法官選任過程中的

政黨政治因素

政黨政治因素影響最高法院大法官選任的具體內容,在選對象的黨派歸屬、參議院多數黨對選任過程的掌控能力以及總統提名的例外現象等三方麵具有超越黨派的共同規律。

首先,提名過程中黨同伐異成為基本規律。美國憲法未規定政黨製度,但製衡性政治通過政黨得以運作甚至“是憲法體製的基礎”。由於終身任職的大法官可以將本黨的政治主張延續到政黨輪替之後,將本黨人士送入最高法院獲任始終是各黨共同的作法。1789—2011年112位獲任大法官中,約90%以上與在任總統同屬一黨。

其次,政黨政治因素內容的變化影響著參議院多數黨掌控大法官選任過程的能力,但該能力日益呈弱化趨勢。約翰·亞當斯執政時期,由於美國社會結構相對簡單,利益集團數量較少,製度規定將大多數人排斥在選舉之外,參議院多數黨的政黨政治內容相對單一。黨員黨性強。1800年民主共和黨贏得大選並奪取了眾議院。敗選的亞當斯在卸任前,利用聯邦黨人依然掌控未卸任的參眾兩院,於1月20日提名本黨國務卿約翰·馬歇爾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同時提出《1801年司法法》法案,以防止出現判決僵局為理由,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數從6人變為5人,以消除傑弗遜任命大法官的所有機會。最終《1801年司法法》獲得通過。

進入20世紀30年代,社會利益結構高度複雜化,婦女、勞工等利益集團開始被納入政治過程,政黨政治的利益訴求分散化,多數黨成員為尋求連任,需要滿足的對象選民類別及數量大大增加,導致黨無法絕對壟斷選舉資源。尋求連任的參議員無不首先迎合選民需要而後考慮本黨利益,[1]黨性日益減弱。在12個重要的新政法案被最高法院否決後,1936年獲連任的富蘭克林·羅斯福,上台伊始便提出了法案,規定聯邦法官滿70歲後在6個月之內未退休,總統可任命一名新的法官到原法官工作之法院工作,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數由9人增加為15人。此時,雖然民主黨同時掌控著國會與總統位置,總統“填塞”法院卻受到重挫,1937年3月,國會僅僅通過了規定法官退休內容的《最高法院退休製度法案》。

第三,總統提名的例外現象是政黨政治因素影響大法官選任規律的特殊表現形式。憲法規定,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選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由總統加以任命。而政黨政治因素在總統提名環節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在任總統將自身的政治主張上升到支配地位,並通過獲選大法官將其延續到總統任期結束之後是提名行為的優先考慮。因此,在迄今為止就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112人中,跨黨派大法官占13人,18位首席大法官中,跨黨派首席大法官占2人。西奧多·羅斯福曾將其解釋為執政者以國家利益為重,任人唯賢的偉大胸懷和被提名者懂得“現實政治”(realpolitik)。大法官跨黨派選任的諸多案例證明,所謂懂得“現實政治”就是“在思想意識上能夠和諧共處”的同義語。伍德羅·威爾遜高度讚賞詹姆斯·麥克雷納德(James McReynolds)反壟斷成績、進步主義聲譽和法學素養,強烈希望他在最高法院相對獨立的環境中推進進步主義,政治觀點上的高度一致,弱化了雙方間的黨派界限。為實現“通過司法機關質疑和改革占主導地位的憲政秩序……讓進步主義的心聲在最高法院裏生根發芽”[2]的目的,共和黨人詹姆斯·麥克雷納德成了大法官。

(二)總統提名過程中的政黨政治因素雖然重要,但現實政治運作決定了總統在提名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摻入政治酬傭、人事安排、聲望考慮與政治運作相關的實用主義偏好、照顧至愛親朋關係等其他因素,以滿足政治利益優先排序的需要,作為順利推行政治主張的補充。1939年天主教徒皮爾斯·巴特勒(Pierce Butler)大法官去世後,口碑極差才幹極低的天主教司法部長墨菲(Frank Murphy)得到羅斯福提名作為對天主教徒支持“新政”的酬謝。助理司法部長羅伯特·傑克遜(Robert Jackson)幼稚地提醒說:“總統先生,我覺得墨菲的氣質不適合當法官。”總統回答:“這是我任命你為司法部長的唯一途徑。”[3]通過此次提名,羅斯福實現了回報選民,政治酬傭、人事安排的多重目的,以傑克遜接受司法部長一職,羅斯福許諾今後提升他為首席大法官。到了1941年,大法官麥克雷納德和首席大法官查爾斯·伊文思·休斯(Charles Evan Hughes)都要退休,羅斯福卻食言提名斯通為首席大法官,理由是提名自由派“共和黨人斯通為首席大法官,可以讓民眾更相信(羅斯福)”是“整個國家而非某一黨派的總統”,而且“一位共和黨首席大法官,兩位民主黨大法官不會讓人覺得黨派色彩太濃”。[4]相反,1968年約翰遜總統在試圖任命福塔斯(Abe Fortas)為首席大法官,但被指責任人唯親而被迫放棄。[5]可見,個人聲望也在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的考慮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