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國司法製度中的政黨政治因素分析(3 / 3)

2008上台的奧巴馬在社會文化領域充分顯示了自由主義色彩。他明確擁護羅伊案判決,並分別於2009年5月和2010年任命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和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出任大法官。但保守派大法官羅伯茨、阿利托、斯卡利亞、托馬斯短期內很難退出最高法院,奧巴馬無法使最高法院左轉,卻能防止其繼續右傾。在美國政黨政治出現極化的條件下,2012年5月8日,最高法院仍以5∶4判決奧巴馬醫療改革法案合憲,其中,羅伯茨對醫保法案投下了讚成票。可見,政黨政治因素內容深刻地影響著最高法院的審判活動,並通過司法判決強化或弱化著既有的政黨政治內容。政黨政治因素對最高法院審判活動的影響具有高度的相關性。“政治任命”下入選的大法官自身的政治傾向使其在審判活動中不僅難以成為超然的仲裁者,而且成為政黨政治因素影響最高法院審判活動的必然因素,在政黨政治博弈的具體曆史背景下,正是大法官們在判決中挑戰對立政黨代表的政治利益,維護同一政黨代表的既得利益,政黨政治因素對最高法院審判活動的影響才得以實現。

製衡性政治製度下的政黨政治因素影響司法製度的底線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選任和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受到政黨政治因素影響的兩個重要方麵。前者,由於製衡性政治製度所涉及的三權分立、聯邦主義、立法權內部兩院並立等相關環節的實際運作,造成了美國各利益集團在立法,司法、行政各領域無法形成完全的政治壟斷。而各種政治力量對憲法解釋權的爭奪又為政黨政治因素影響最高法院提供了可能性。美國立國以來,最高法院在聯邦與州權力分配,奴隸製(1789—1861)、維護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秩序(1861—1937)、保障與擴大公民權利(1937—2011)等決定國家發展方向的重大問題上做出了諸如“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案”,[7]“斯科特案”[8]“屠宰場組案”[9]“羅伊案”等一係列影響社會曆史進程的判決,這些判決背後與政黨政治活動因素有著密不可分的聯係,因此,在大法官選任問題上,“總統實在沒有理由不‘填塞’法院——將那些讚同自己政治與哲學原則的人任命到最高法院”。[10]

而後者,“政治問題的不可審查性”又是製衡性製度為政黨政治因素影響最高法院審判活動設置的製度底線。在馬伯裏訴麥迪遜案確立了“最高法院擁有審查國會與州法律以及總統決定權力”[11]的崇高地位後,最高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利用受理案件的選擇權以及對先例原則靈活應用的創法權,就公民權利、刑事被告人權利、犯罪嫌疑人獲得警方“正當程序”權利等方麵所做出的具有憲法意義的判決,無一不是利用收案選擇權精心躲避政治糾紛的結果。[12]大法官們對於訴訟中涉及本質的政治問題從來采取回避實質性矛盾,將實體問題程序化的方式加以解決。例如,在馬伯裏案中,大法官馬歇爾以原告請求事項不屬於最高法院管轄範圍為由,回避了解決實體問題的責任。而在“羅伊案”的審理中,最高法院對墮胎附加了必須存在危害婦女健康因素的限製性規定,以敷衍保守勢力的要求。在最高法院對於2000年大選糾紛裁決時,依然聚焦在程序性問題——計票問題上,以程序裁定掩蓋了政治實質。[13]這些案例均證明,最高法院的審判活動必須被限製在製衡性製度允許的範圍內,這就造成在大法官選任問題上,代表著各利益集團的總統、參議員及其所屬政黨在選任大法官的過程中,極力將政治觀點一致者送入最高法院獲任的時候,不得不否決或放棄太極端的人選,入選的大法官們在審判活動中也必須將躲避訴訟中的實體政治問題作為審判活動順利進行的必要前提。

結 語

司法權相對獨立與最高法院行使憲法解釋權的製度設計,對於政黨確保自身政治主張的支配地位具有極端重要意義。在各政黨以影響最高法院大法官選任過程以及最高法院審判活動為手段,奪取憲法解釋權的政黨政治背景下,無論過去、現在還是將來,政黨政治因素影響大法官選任與最高法院審判活動的諸環節上都體現著黨同伐異的普遍規律和政治主張認同超越黨派界限的例外,但這些因素影響最高法院為代表的司法製度均受製於製衡性政治製度的限製。

(作者係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政治室副研究員)

(責任編輯:徐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