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懸掛棺柩的方法,唐人張繮給我們留下了一點線索,他在《朝野僉載》中說,五溪蠻是“自山上懸索下柩”的。據今人考察,懸棺葬的工程大致是這樣的:先把人從山頂用繩索吊至半山,在崖壁之間開鑿洞穴或安插木樁;再將棺柩抬送到山頂,用繩索吊放到木樁上或洞穴中。如此艱巨的工程,不用說古代,即使在工具比較齊全的今天,這也絕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難怪古人視其為神仙之作,感慨萬分。當然,神仙是從來沒有的,如果說有的話,那就是古代的勞動人民,他們聰慧勇敢,巧奪天工,是當之無愧的“神仙”!
古代的南國之民為什麼要將死者安葬在懸崖絕壁上呢?這和他們的宗教意識和信仰是分不開的。有的民族認為,人死之後放得愈高愈好,做晚輩的才算盡到了孝道。如唐代的五溪蠻,父母死後,先將屍體放在村外,三年後再安葬到臨江的山崖上,“彌高者以為至孝”。(《朝野僉載》)僰人以死者的棺木高懸為吉利,“爭掛高岩以趨吉”。(《敘州府誌》)元代李京《雲南誌略》載,土僚人死,“則以棺木盛之,置於千仞巔岩之上,以先墜者為吉”。認為懸放的棺木很快墜落就是大吉大利,子孫可得到福祐。有些民族實施懸棺葬的目的則是為了保護死者的屍體,葬在高處就可免遭人為的擾動和鳥獸的傷害,“俾人、獸不能侵犯”。如明代貴州的康佐苗,人死“三、五日方置屍岩穴間,藏固深繯,人莫知其處”(《嘉靖圖經》)。現代台灣雅美人一般實行土葬,對“惡死”者(因難產、溺水、暴病等致死)、生前品行不好和無親屬的垂死病人才實行崖葬,認為如此方能使這些“惡鬼”的幽魂遠離本島,不致留下來作祟人間。與其他民族崖葬的動機迥然有別。上述情況說明,不同時代、不同地區、不同民族雖然實行大致相同的懸棺葬或崖葬,但內含的宗教觀念卻不盡一致,甚或大相徑庭。
采用懸棺葬式也和死者生前的生活習俗有著密切的關係。盛行懸棺葬的南國之地多山多水,生活在這種環境中的古代各族人民與高山秀水結下了不解之緣,他們常常以山為居。如宋代黔南一帶的山僚,“禮異俗殊,以岩穴為居止”(《太平寰宇記》卷一六八),居住在天然的岩洞裏;有的“依山林而居”(《桂海虞衡誌》),棲身於岩壁下麵的叢林間。清代貴陽廣順周圍的苗族,“擇懸岩鑿竅而居,不設床笫,構竹笫上下,高者百仞”(《大清一統誌》卷三九一)。人們活著的時候居於山間,死後就按照生前的居住習慣安置屍體,使死者能夠和過去一樣在另外一個世界上安居樂業。據現代民族調查資料,廣西龍州地區的壯族群眾對本族崖葬的起源持如下說:“我們的祖先原先是住在山洞裏的,後來人口多了,山洞不夠住,才分居到地上和樹上。人們生時既然住在岩洞裏,死後當葬回原處。”隨著時代的進步,一些民族的居住條件發生了變化,但安葬死者的方式卻保留了古老的傳統。
6.甕棺葬
在五六千年以前,黃河流域正處在母係氏族社會的繁榮階段。當時,成年人死後一般都安葬在氏族的公共墓地裏,很少使用葬具;對夭折的幼童,則采取與成年人不同的埋葬方式:屍體裝入陶器之中,埋在居住區的周圍。這種以陶器為葬具安置幼童的葬俗,就是“甕棺葬”。
甕棺葬的葬具多是原始居民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陶器,如甕、罐、缽、尖底瓶等。埋葬時先在地上挖好坑,再放入陶甕或陶罐,把小孩的屍體裝在裏邊,然後蓋上一個陶缽或陶盆,並在上麵鑿一個小洞,最後用土掩埋好。
甕棺的蓋上為什麼要留一個小洞呢?這和原始人的宗教意識是分不開的。當時已經產生了靈魂不死的觀念,認為人的肉體雖已死亡,但靈魂依舊生存,並像活人一樣四處走動。蓋上的小洞就是作為死者靈魂出入的通道。中外許多民族都有類似的做法,例如:生活在我國雲南永寧地區的納西族以前實行火葬,用麻布口袋裝殮骨灰,他們把骨灰袋底部剪開或抽出底線,使口部和底部均與外界相通。認為這樣便於靈魂出入,在地下紮根,可以通往陰間,否則幽靈不散,擾亂活人。當地的普米族火葬後用陶罐盛放骨灰,以布封口,口部和罐底也打破一個洞。又如:東北地區的錫伯族有夫婦合葬的習俗,下葬後在夫棺的右側棺牆和妻棺的左側棺牆要各鑽一小孔,供靈魂通行,使夫妻的靈魂能夠自由出入,休戚與共,以便在另一個世界繼續過夫妻生活。此外,鑿孔的現象在法國、英國、巴基斯坦、印度等國的巨石墓中也有發現,在這些墓的入口處常常鑿一個方形或圓形的小孔,供死者靈魂出入。
小孩甕棺通常埋葬在房屋附近,很少埋入氏族公共墓地,這也是有一定含義的。一方麵,由於小孩年幼,未行“成丁禮”,尚不具備氏族成員的資格,因而不能與成人一樣葬進氏族墓地;另一方麵也體現了原始人的“親子之情”,愛子雖已逝去,做母親的仍依依不舍,讓他們安眠在母親的身邊,便於像生前一樣精心照料。在仰韶文化的半坡村落,小孩甕棺成群地埋葬在一塊,這種現象使我們聯想到,當時的氏族公社可能對兒童采取集體教養和管理,因而死後也集中埋葬。
在我國原始社會,個別成年人死後也用甕棺埋葬。與兒童甕棺葬不同的是,成人甕棺多為“二次葬”,沒有埋在房屋附近,也不在公共墓地,而是在另外一個地方。一般認為,這些成年人屬於非正常死亡的“凶死”者,因而采取特殊的葬儀,並不得進入氏族墓地,以示懲罰。
甕棺葬俗主要流行於原始社會,但延續的時間很長。《禮記·檀弓》雲:
有虞氏瓦棺,夏後氏堲周,殷人棺槨,周人牆翣。周人以殷人之棺槨葬長殤,以夏後氏之繰周葬中殤、下殤,以有虞氏之瓦棺葬無服之殤。
記載了虞、夏、商、周時期不同的葬具和使用對象。“瓦棺”之義甚明,就是陶棺;“堲周”據漢人高誘解釋:“夏後氏禹世無棺槨,以廣二尺,長四尺,側身累之以蔽土,曰堲周”(《淮南子·汜論訓》注)。可見繰周也是一種陶質棺材。古代稱未成年而死為“殤”,《儀禮·喪服傳》雲:“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殤。”周代用陶棺安葬未成人的少年兒童,應該是沿襲了上古時期的甕棺葬俗。直到解放前,我國西南地區某些少數民族還保留著這種葬俗。如藏族,成年人死後多實行天葬或火葬;幼兒夭亡,不舉行葬禮,而是把屍體置入陶罐,扔進河流,也有的把盛屍的陶罐長期存放在庫房裏。
7.屈肢葬
古人埋葬死者,通常是將屍體平放在墓坑或棺木中,仰身直體,四肢伸展,姿態自然。在我國古代,也曾經流行過一種與眾不同的葬式:將死者的肢骨屈折,使下肢呈卷屈特甚的形狀,然後葬入墓坑。這就是所謂的“屈肢葬”。
早在五千年以前的原始社會,黃河上遊甘、青一帶的遠古居民就已經采用這種方式埋葬死者。因而一般認為,我國古代的屈肢葬俗最早發源於西北地區的少數民族。西周末年,關中戰火四起,王室被迫放棄故都東遷洛邑,西北諸族遂大舉東進,屈肢葬俗也隨著民族遷徙的洪流在關中地區盛行開來,並逐漸擴散到中原大地。春秋戰國時期,屈肢葬俗在秦人中頗為盛行,是秦文化的重要因素,以致今天的考古學家們將屈肢葬作為區別秦墓與關東列國墓葬的主要標誌之一。
秦人盛行屈肢葬,有著深刻的曆史背景。周室東遷以後,秦國作為新興的諸侯國留守關中,長期與西部諸族往來周旋,在這種環境中,秦人就很自然地吸收了西部諸族的文化因素。因此,東周時代的秦人普遍實行屈肢葬,也就不足為奇了。直到漢初,秦人的後裔仍有采用這種葬式的。大約在漢武帝時代,過去各具特點的諸多文化融會成統一的漢文化,屈肢葬俗遂逐漸消亡。
古人為什麼要將死者的屍體屈肢而後葬呢?這種奇特的葬俗引起了今人的極大興趣,許多學者曾從社會史、宗教信仰乃至生理學的角度對此進行了探索。目前,學術界對屈肢葬的動機眾說紛紜,主要有以下幾種解釋:①屍體屈肢可使墓壙縮小,以節省墓地和埋葬用工。②屈肢仿死者生前的跪坐姿勢,是卑者侍奉尊長之禮,也是奴婢執事的姿態,因而屈肢葬應是秦國奴隸的一種固定葬式。③表示捆綁死者,以防其靈魂作祟活人。④肢體卷屈而臥即秦簡《日書》所說的“窋臥”,是秦人為免遭惡鬼侵害而采取的一種“辟鬼之術”。⑤屈肢狀頗像胎兒在胎胞中的姿態,象征著人死後又回到他們所生的地胞裏去。⑥屈肢是按照人們休息或睡眠時的自然姿勢放置的,表示死者長眠九泉。
總之,古代屈肢葬的真正意義究竟何在,至今仍是一個耐人尋味的難解之謎。
8.二次葬
顧名思義,二次葬就是對死者的屍體和遺骨分別進行兩次或兩次以上處理的葬俗。這種葬俗在我國有著源遠流長的曆史,它盛行於原始社會,並一直延續到近代。
二次葬的行葬方式多種多樣。通常是把死者先停放在一個地方,等肉體腐爛殆盡,再收骨正式埋入墓地。有的氏族和家庭為了達到死後團聚的目的,往往實行二次合葬。如母係氏族社會時期,很多氏族在氏族成員死後,先將其屍體別置一處或草草掩埋,死者達到一定數量時,再把他們的骨殖收攏起來,集中合葬在一座墓坑中。三國時代的東沃沮人,“其葬作大木槨,長十餘丈,開一頭作戶。新死者皆假埋之,才使覆形,皮肉盡,乃取骨置槨中。舉家皆共一槨”(《三國誌·魏書·東夷列傳》)。隋代的左人死後,先瘞埋於村旁,“待二三十喪,總葬石窟”(《隋書·地理誌》)。清代貴州的黑苗,“人死殮後,停於寨旁,或二十年,合寨共擇一期,百數十棺同葬”(乾隆《貴州通誌》卷七)。此外,二次葬也有用甕棺和懸棺安葬的。
古代的“洗骨葬”也屬於二次葬的一種,其特點是將埋葬多年的死者骨殖取出,用水洗刷後另行安葬。如清代雲、貴一帶的有些少數民族,在家人殮埋數年之後,“發墓開棺,取枯骨刷洗,以白為度,用布裹骨複埋”(《黔記》)。此俗南朝已有,《梁書·顧憲之傳》記衡陽土俗:“山民有病,輒雲先亡為禍,皆開塚剖棺,水洗枯骨,名為除祟。”洗骨主要是為了免遭死者的靈魂作祟於活人,達到逢凶化吉的目的。清代的普馬族人死,“不論男女,俱埋於掌房之下常行走處。每日以滾水澆之,俟腐取出,以肉另埋,骨則洗淨,用緞帶盛之……跳舞,藏於家,三年乃葬。遇疾病取用再跳,以為未瘞之骨作祟也”(乾隆《開化府誌》卷九)。清末的“六額子”認為,家人患病是由於“祖骨不白所致”,要反複舉行三次洗骨儀式:“人死年餘,延親族祭墓,發塚開棺,取骨洗刷令白,以布裹之。複埋三年,仍開洗如前,如此者三次乃已”(《清稗類鈔·喪祭類》)。有的洗骨則是為了換換“風水”,為爭占有利於後嗣的風水寶地,不惜將先人的遺骨剖棺取出,洗刷另埋,並常常盜占他人墓地,以致因此打起了官司,另據《清稗類鈔·喪祭類》記載,清末潮人“溺於風水之說,妄思趨吉避凶。既葬其親,複出諸土,水之,火之,兵之。”他們受風水先生的蠱惑,以水洗、火燒和兵器敲打親長遺骨的奇法異術謀求吉利,實屬荒誕。
采用二次葬俗的民族都有一種普遍的信念,認為血肉是人世間之物,靈魂可以脫離肉體而不死,隻有等肉體完全腐爛後將骨殖埋葬,死者才能進入鬼魂世界,不致滯留人間作祟為禍。用二次葬處置親長的遺骨還被有的氏族視為“盡孝之道”,如《墨子·節葬》雲:“楚之南有炎人國,其親戚死,朽其肉而棄之,然後埋其骨,乃成為孝子。”總之,各民族施行二次葬的方式和動機雖不盡相同,但都是受靈魂不死觀念的支配,這一點是不言而喻的。
9.割體葬
在我國原始社會的墓葬中,每每可看到這樣一些奇怪的情景:死者的屍骨缺少手指、足趾或肢骨,其中一部分放置在隨葬的陶器中或墓坑的填土裏;有的墓壙內除墓主人完整的屍骨外,還埋有別人的手骨或足骨。上述現象並非二次葬的結果,而是另外一種古老的葬俗——割體葬。從現存屍骨看,割體葬的行葬方式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將死者的手指或足趾割掉,與屍體同埋一坑;另一種則是在死者活著的時候就被割去了手指或足趾,用做他人的殉葬品。這種葬俗流行於氏族社會,在陝西、甘肅、黑龍江、福建等地的新石器時代文化中,多次發現過割體葬的實例。
民族誌的資料表明,世界上許多原始民族都曾奉行過此類葬俗。據《世界民族大觀》一書介紹,生活在石器時代的新幾內亞西部高地人,家中如有人逝世,婦女們就得砍下一節手指,以示哀悼。某家死亡人數愈多,婦女的手指也就隨之愈少。訪問過那裏的人說,沒有一個高地女人的雙手是十指齊全的。另據介紹,波利尼西亞群島的薩摩亞人為一名部落酋長舉行葬禮,號召部落成員剁下一百節手指,結果隻收集了六十節。
在宗教觀念濃鬱的原始社會,人們奉行以傷殘肌體為特征的割體葬俗,必然有其特殊的含義。據人類學家研究,生者不惜損毀自己的部分肌體,並把它慷慨地奉獻給逝去的親人,是為了讓死者的靈魂安息而采取的“獻祭”行為。這樣做既使死者與生者保持了體質上的血肉聯係,也讓死者知道眾親友在誠摯地哀悼他,死者的靈魂就不致因怨恨而給生者帶來禍患。將死者的手指或腳趾割掉,則是為了限製死者靈魂的活動,使其安息在另外一個世界,不要從墓穴中跑出來危害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