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蓋棺論定的諡法(3 / 3)

其二,少數功勳卓著的大臣,不僅本人榮獲美諡,其先祖也每每被追贈諡號。如明朝開國元勳常遇春,隨太祖朱元璋南征北戰,為創建明朝立下了汗馬功勞。洪武初年常遇春暴卒軍旅,諡“開平王”,並追贈其曾祖諡“莊簡”、祖諡“安穆”、父諡“靖懿”。常遇春因功高而被聖上諡及三代,自唐宋以來未之有也,殊榮空前。(《明會要》卷二〇)

其三,一些命運不佳的文臣武將,死後依官品理應封諡,但由於政敵作梗等原因而未能獲得諡號,含恨入土。數年乃至數十年後,時過境遷,政局變化,後嗣君臣念其舊功,乃平反昭雪,追贈美諡,以告慰在天冤魂。此類情況曆史上屢見不鮮,茲不贅舉。

諡法是對帝王和貴族官僚一生行為的總結和概括,具有蓋棺論定的性質。《逸周書·諡法解》雲:

諡者,行之跡也;號者,功之表也,車服,位之章也。是以大行受大名,細行受小名。行出於己,名生於人。

帝王有明君、昏君,為臣有忠臣、奸臣,諡號因而亦有美、惡之分。古人議定諡號“必核其人之生平,未嚐專著其美而諱其惡”(《陔餘叢考》卷一六),遵循一定的道德規範,一般說來是比較公允的。古代君臣的諡號雖以美諡居多,但辱受惡諡的昏君奸臣也不乏其人。然而,有些人一生並非清白如玉,亦非惡貫滿盈,而是有功有過,功過參半。對這類人如何評定諡號呢?通常是予之兩個字的“複諡”,一美一惡,美表其功,惡懲其過。東晉大將謝石官至都督,屢立戰功;然性好貪財,聚斂無厭。謝石死後朝廷議諡,禮官曰:“因事有功曰襄,貪以敗官曰墨,宜諡墨襄公。”帝從其議,遂以“墨襄”為諡。(《晉書·謝石傳》)北朝大臣鄭義卒,尚書上奏議諡:博聞多見曰文,不勤成名曰靈。乃諡鄭義“文靈”。(《北史·鄭義傳》)魏晉至隋唐時期此類諡號屢屢見諸史籍,如魏於忠諡“武醜”、楊炎諡“平厲”、陳執中諡“榮靈”等。一個人的諡號兼有美惡二義,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對其一生功過作一分為二的評價,可謂公允。

然而,古人的諡號並非完全與死者生前的行為相稱,名實不符乃至顛倒是非的情況時有發生。唐初權臣封倫為人奸詐,陽奉陰違。他為了顯示節儉,穿粗衣,居陋舍;私下卻四處索取賄賂。政治上更是兩麵三刀,暗地裏勸唐高祖李淵早立太子,挾製太宗,並鼓動太子李建成謀刺太宗;當高祖議立太子時,表麵上卻竭力勸阻。太宗為其所惑,視為心腹,賞賜累萬。貞觀元年(627)倫卒,追贈“司空”,賜美諡“明”。十七年後東窗事發,罪暴身後,太宗下詔奪封倫司空之贈,改諡為“繆”,以彰其惡。(《舊唐書·封倫傳》)五代後周齊王憲,身為賢王而冤死,加惡諡“煬”,後人為之鳴屈不迭。南宋奸臣秦檜,賣國求榮,死後居然獲美諡“忠獻”,五十多年後才改為惡諡“繆醜”。清朝諡法與前代不同,諡號多溢美之詞。清人趙翼雲:“古時三品以上例皆贈諡,而其人之賢否不同,故考行易名,不能無褒貶。近代大臣身歿,其應贈諡與否,禮部必先奏請,請而得諡,其人必為朝廷所眷惜之人,其諡自有褒無貶也”(《陔餘叢考》卷一六)。由此可知,清代諡法的特點是著美諱惡,大臣諡號有褒無貶,無公允可言。

作為喪葬禮製的諡法,之所以能在中國沿襲數千年之久,受到曆代封建統治者的重視,其中不是沒有原因的。

首先,諡法是維護封建等級製度的重要手段。曆代統治者對諡法的適用範圍作了嚴格的等級規定,諡號向來被視為帝王將相的專利,中小官吏和平民百姓是沒有資格享用的(私諡和特賜諡例外)。貴族官僚生前以爵位、品秩標識等級,死後則用諡號顯示尊榮。諡號與爵稱、官品一樣,都是體現貴族官僚身份的重要標誌,所不同的隻是生死有別罷了。

其次,諡法具有揚善抑惡的社會功能。古代諡法的基本原則是“大行受大名,細行受小名”,一個人諡號的臧否主要取決於他生前的所作所為,善有善諡,惡有惡諡。同時,諡號又是蓋棺論定的,“行出於己,名生於人”,無論生前有多大的權勢,也無法幹預後人對自己的評議。多行善政,有功於國,有德於民,就會以美諡垂名青史;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將被惡諡釘在曆史的恥辱柱上,憑後人唾罵。因此,諡法雖然帶有濃厚的封建禮教色彩,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約束上層統治者的行為、懲戒貪官汙吏的積極效果,這一點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