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黨內民主要努力做到:一是正確貫徹執行黨的選舉製度。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他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二是凡是有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都必須在一定的組織中集體討論通過。在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議時,黨的領導機關必須發動黨內外群眾出謀獻策,在集中群眾意見和智慧的基礎上,提出貫徹執行的方法和措施。三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的意見,特別是在處理與下級組織有關的重大問題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幹預,以充分發揮下級組織的積極性。四是要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各級黨組織,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要樹立民主意識和作風,為黨員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創造條件,主動疏通各種民主渠道,讓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地了解和直接參與的機會。要鼓勵黨員積極參與黨的管理工作和領導,支持黨員按正常渠道和程序對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切實保障黨員行使黨章賦予的民主權利。
第二,堅持“四個服從”,自覺維護黨中央的權威。民主集中製規定的“四個服從”,是建立黨內正常生活秩序,保證全黨意誌統一和行動的基本準則,也是民主集中製能夠得到貫徹執行的重要保證。“四個服從”的核心是全黨服從中央,即全黨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服從由它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
“四個服從”反映了我們黨各級組織之間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黨的下級組織對於上級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必須堅決貫徹執行,絕不允許有令不行,更不允許公開對抗。如果上級指示、決定不適合當地情況,可以向上級組織說明情況並提出意見,但必須在上級組織同意後才能加以調整和改變。如遇緊急情況來不及請示報告而又必須作出決定,也可以邊行動邊報告,或事後報告請求批準。全黨服從中央,這是“四個服從”的核心,因為黨中央是經過嚴格選舉程序產生的,是全黨利益和意誌的集中代表者,是全黨行動的最高決策者和組織者,隻有全黨服從中央,才能從全局上維護全黨的利益。因此,全黨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和行動上,保持和黨中央的高度一致。當然,對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也可以按照組織程序提出建議,但絕不允許擅自作出與黨中央不一致的決定和對外發表不同主張和意見,以維護黨中央的權威。
第三,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保證黨的領導堅強有力。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是民主集中製的重要原則。由於黨的各級委員會是由黨的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的領導機關,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等,處於政治核心的領導地位。因此,黨委的正確決策和領導,是黨的事業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首先,就是要根據黨章規定的,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討論,民主經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防止獨斷專行和個人說了算。其次,是要堅持和完善個人分工負責製,明確黨委每個成員工作職責,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並在此基礎上搞好分工合作,形成整體合力,共同維護集體決策權威,帶領廣大黨員和群眾把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等落到實處。
黨委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二者在實際中不可偏廢,必須有機地結合在一起。黨委集體領導,主要是黨對重大問題決策的領導,是由分工的個人來組織的,負責分工的個人則是某方麵工作的具體執行者,是集體領導的基礎。離開了個人分工,片麵強調集體領導,必然沒有堅實的基礎,勢必造成個人專權的官僚主義;離開了集體領導片麵強調個人分工,必然出現各行其是的局麵,勢必造成分散主義。因此,凡屬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等重大問題,黨委都要充分發揚民主,進行醞釀和協商再作出決定。而對待集體決定,任何個人都不能更改,個人或少數人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必須在言論和行動上無條件地服從,共同維護集體領導決定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