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試論中美“撥地興學”的特征及其現代啟示(1 / 3)

劉新科

在中美兩國教育史上,都曾有過以農補教、撥地興學的記錄。這種時間雖先後不一、做法卻有類似之處的經曆,對當時兩國教育的發展都起過重大的促進作用。總結這些經驗與教訓,對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教育的發展,特別是貧困地區農村教育的發展,都將具有現實的有益的啟示。

學田是我國古代官府撥給或民間捐贈給官學、學塾或書院的田產,是以農補教、撥地興學的主要形式。一般是招人承佃,由學校或地方錢糧官收取地租(包括實物和折銀),供給學宮中師生俸廩、祭祀、修繕及津貼貧士生活之費用。我國古代的“學田製”在其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些明顯的特征。

其一是源遠流長,曆代不衰,逐步形成了以學田為主要贍學經費來源的地方教育財政模式。我國實行“學田製”,最早可以追溯到唐末南唐升元元年(937)創建於江州潯陽(今屬江西德安縣)的東佳書堂(亦稱義門書院)。據胡旦《義門記》記載,東佳書堂有較為嚴格的管理製度。《陳氏書堂記》、《湘山野錄》亦載,為訓教童蒙,延四方學者,供應周旋,陳氏建書樓、堂廡數十間,聚書數千卷,置學田20頃,一時書堂興盛,江南名士皆肄業於其家。這是我國古代有關學田設置見諸於史料的最初記錄之一。

到了北宋時期,隨著封建社會日趨穩定,社會生產力逐步得以恢複和發展,社會教育需求隨之增加,地方辦學受到了統治者的重視和提倡。這種由民間“捐地興學”,亦逐漸轉變成了由政府出麵的“賜田興學”。宋乾興元年(1022),宋仁宗賜國子監及山東兗州府學田各10頃,開政府賜田之先。明道、景祐間,凡州縣建學,多賜田5至10頃,後期還有所增加。北宋在諸州普設學田,解決了曆代多年來州縣學校經費不濟的問題,在物質條件上為州縣學校的維持提供了保障,逐步形成了以學田為主要辦學經費來源的地方教育財政模式,從而為州縣學校的長遠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亦為後世提供了良好的範例。

元代亦置學田,並詔學田所入,除春秋釋奠外,還可資助貧困諸生之無告者,進一步擴大了學田的用途。明清兩代,效法宋元,學田有增無減,形成了重視教育,“撥地興學”這一中華文明禮義之邦的優秀文化傳統。

其二是學田來源多途,用途多端,但以不與民爭田為限。曆代學田的來源,大致有三:一為官府賜撥,二為官吏捐資,三為民間捐贈。官府賜撥的情狀,以南宋福州州學為例。南宋福州下轄12縣,諸縣皆設縣學、廟學。州學田產,淳熙間,有贍學田76頃78畝餘,另園地、山林及其池塘等125頃45畝多。這同北宋景祐四年(1037)朝廷賜撥的5頃學田相比,數量已超過了數十倍。賜撥如此數額巨大的田地,其來源主要有:或為官府撥給公田,或因寺僧犯法官吏違法籍沒其田撥以養士,或將常平、絕戶田產撥歸學舍,因而使學校經費充裕。

曆代在賜撥學田中,不少地方官吏樂為倡讚,除少數人從個人俸祿中捐資辦學外,多數則以組織或鼓勵民間墾荒以充學田,注意了不與民爭田為限。清乾隆年間,陝西省山陽縣縣令何樹茲動員民眾,墾荒治灘,修“惠士田六十餘畝,收租百兩有餘,合舊日公費,並續置課租,共二百六十七兩”。何氏以此項公費為修金,在縣境內共設社學10所,於貧困山區的教育發展大有益。類似山陽縣的做法,舊時各省、府、縣誌均有記載,不勝枚舉,說明墾荒造田是我國學田發展的重要來源之一。我國自古就有民間捐資興學的優良傳統,而捐地則被視為檔次最高的一種捐贈。因為捐錢捐物隻能應一時之所需,而捐地置田則不給學校一隻“會下蛋的金雞”,會長久使之受益,因而向為曆代王朝所提倡和褒獎。

我國古代學田收入,一般以收租為主,除此而外,當有放債生息、房租及其他經營性收入。這些收入,多用於學校的祭祀、屋宇歲修、山長(掌教)束修及節儀、監院膳資、諸生膏火、卷資及獎銀、書辦、齋夫等工食銀的開支。一般視學校規模大小,還將學田分為祭田、歲修田、束修田、膏火田、旅資田、獎賞田等不同種類,形成了頗具特色的以學田為中心的學校經費體係。

其三是政府重視,官吏保護,遂使學校成為擁有一定財富的經濟實體。北宋以後,地方學校的學田發展,雖因曆代各地情形不一而有升有降,但總體上呈增長的趨勢。學校的田產普遍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視和保護。曆代雖常有寺廟、官紳非法侵蝕學校田產的情形,然一旦學校與寺廟、官紳爭奪田產,往往能得到政府官員的有力庇護,大量的官田、寺廟田產、常平、絕戶田產轉入學校名下,使得地方學校擁有較多的財富,並成為一個重要的經濟實體。如清代初葉地處內陸腹地,當時教育尚欠發達的陝西省,康熙二十二年(1683),全省共有學田55頃20畝餘,租銀156兩,租糧1238石多。雍正五年(1727),全省又在原額的基礎上,續墾學田地54頃64畝,共征麥穀雜糧1022石。這對保護和推動當時地方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無疑具有積極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曆代地方教育事業的興盛,除了朝廷的倡讚之外,地方行政長官的態度也起到直接的決定性作用。從《四庫全書》各省通誌看,每府、州、縣學的建立以及學校教育經費的每一次重要的籌措,都是由所在府、州、縣的行政長官發起。這種舉措往往既是官府的行政措施,又是官員個人的善舉。這當中雖然不無封建官員欲青史留名、炫耀政績的心理因素,但把建校興學當作為官一任中的大事來對待,則顯示了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重視人才和知識的價值,重視教育的社會地位的優秀傳統。

其四是製規立約,定期檢查,不少地方在長期實踐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學田管理製度與方法。實行“學田製”,學校有了一定的經濟收益。諸多田產、經費,既要出租,又要放債,如何管理,也向為我國曆代地方政府和學校所重視。一般由官方、鄉紳、學校三方組成校董會等監理機構,製規定約,以“會約”、“章程”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定期核查,有些還勒石立碑,昭示後人。如清末陝西興平縣《酌定經費處章程》條分縷析,嚴細具體,皆為張元濟等辦理人“數年閱曆經驗而出之者”。對杜絕貪汙浪費,挪用公款,做到財務公開,有效製約,取之於民,用之於學,起到了良好了監督、保證作用,於今仍有借鑒意義。

當看到我國古代“學田製”的優良傳統時,我們也應看到,由於曆史的限製,“學田製”也有它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首先,“學田製”是為封建統治階級培養人才服務的,是統治者用以控製學校經濟命脈,進而左右學校性質的手段和工具。且師生根本不參加學田的勞動,隻是收租放債,坐享其成,更談不上為當地經濟發展服務。其次,“學田製”是“人治”政治體製下的產物,與當時統治者的個人意誌、喜好有很大關係。因而缺乏法治保障,時斷時續,自生自滅。地方官吏重視時興盛,不重視時則衰敗;盛世時提倡,戰亂中則消亡。再次,由於缺乏完善的連續性管理製度,學校中“老成凋謝,曲判難稽,遂有混占於民間。且因承佃日久,父以傳子,子以傳孫,視為世業典賣,所存於學校者,十不得二三”。這些都使“撥地興學”的好途徑——“學田製”在複興我國地方教育中的作用大打折扣,也是值得我們重視的曆史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