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麵,文化對於法治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法治,最基本的就是對於法律的尊重,而法律其實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倫理的底線。法律隻有內化為我們的生活方式,不再僅僅是作為外在的強製,而是成為一種普遍的自覺的文化,法律才能得以堅守。文化,在一定的意義上,是我們賴以生活的一切,在很大程度上,也可說是我們為之生活的一切。人的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情感、意義、價值等皆是由文化向我們提供的,可以說,文化就是我們的精神家園。西方學者伯爾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對這一句話,國內學者有不同的理解。可以確定的是,伯爾曼並不是把法律當成僅是由法條所組成的沒有人的情感、意誌和理性貫注於其中的機械的東西,而是強調法律是包含有對於社會秩序與社會正義的關切,包含著與宗教相近的“終極目的和生活意義”的。因此,隻有當法治建設與文化建設內在相契合,法治才能真正得以推行。
傳統文化經過創造性的轉化,完全可以推進法治的建設。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很多方麵,作為重要的思想資源可以參與到當代的製度安排之中。例如,“誠信”,一直是中國傳統文化強調的傳統美德,而在現代法律體係之中,誠信則上升為一種法律原則,被有些學者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並稱之為“帝王條款”。這裏問題隻在於,我們如何將一種自我的要求提升為統一的意誌。文化,不僅具有時代性,亦有民族性。任何一個國家的法治建設,都不能脫離自己的文化土壤。一些法治國家,具體的製度不盡相同,很重要的一個部分則是各自文化背景的不同。
法治與文化,可以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思考,這就是我們力圖要建構的與法治社會相稱的法治文化。事實上,法治與文化,總是相互交織著的。文化可有不同的層麵,既可以表現為一種外在的多樣的生活樣態、物化產品和製度構架,還可以表現為內在的穩定的心理結構、思維方式和價值取向。法治與文化的結合,在前一個層麵上,也就是從概念關係上來看,是沒有什麼問題的,因為,法治,作為一種製度、理念和精神,本身就是人們創造出來的,當然是一種文化的存在。法治與文化的結合,真正關鍵之處,乃是在第二個層麵上。這就是要求法治的精神追求與文化的價值取向相一致。正是在這層意義上,把法治文化作為一個整體打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它是可以把人們整合和凝聚起來的一個重要的精神因素。
在當代中國改革開放的新的條件下,出現了利益主體、價值觀念的分化,隨著主體意識的確立,在文化上呈現為多元甚至是衝突的格局。有沒有一個相對統一性、主導性的文化?由法治精神所灌注的文化,就是這樣一種文化,不同於中國傳統的“人治”文化,其核心就是對於每個公民權利的尊重,就是對於公平、民主的追求。具體的文化樣態可以多元、多樣,但不論我們持有什麼樣的價值觀念、選擇什麼樣的生活方式,總有一些基本的規範是不能逾越的,這些東西可以把我們凝聚起來,成為我們共同的操守。在這裏,法治文化成為一種規範性、引導性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