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兵
作者簡介
文兵,男,1965年生,重慶涪陵人,哲學博士。現為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教授,兼任北京市哲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高教哲學會常務理事兼秘書長,中國人學學會常務理事,教育部高等學校哲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
核心觀點
法治對於文化具有重要的塑造作用,文化對於法治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
傳統文化經過創造性的轉化,完全可以推進法治的建設。
法治與文化,可以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思考,這就是我們力圖要建構的與法治社會相稱的法治文化。把法治文化作為一個整體打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它是可以把人們整合和凝聚起來的一個重要的精神因素。
“法治文化”不同於“法律文化”,這裏想首先界定一下這兩個概念的含義。法學界一些朋友對於“法律文化”有不同的界定,但總體上來說,是把它界定為一種人類從事法律實踐活動所創造的智慧結晶和精神財富,是社會法律現象存在與發展的文化基礎。在這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法律是一種文化。而“法治文化”所要探討的是當代中國文化的整個走向問題。這裏涉及到的兩個概念“法治”與“文化”,不僅可以作為一個整體看待,而且,還可以作為兩個相對獨立的事物之間的互動來加以考察。
一個方麵,法治對於文化具有重要的塑造作用。文化與傳統都不是一成不變的,事實上,文化一直就是在不斷變化生成著的,傳統亦是在不斷吐故納新的。按新解釋學的觀念,傳統文化就是存在於人們的理解與解釋之中,經過這樣的理解與解釋,實現了“過去視界”與“當今視界”的融合,使傳統文化得以更新並成為一種新的文化傳統。再按黑格爾的說法,傳統並不是一尊不動的石像,而是生命洋溢的,有如一道洪流,離開它的源頭越遠,它就膨脹得愈大。因此,對於傳統文化的態度不是要去固守,而是要創造性地轉化。這種轉化的重大契機則是對於時代挑戰的應對。在今天看來,中國傳統文化麵臨的重大問題就是如何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與之配套的現代法治的要求。
從曆史上來看,中國傳統文化可以說是建立在血緣親情基礎之上的,與宗法製度相適應、以倫理道德的養成為核心的觀念體係和價值追求。“血緣親情”使得這種傳統文化按照人情之遠近、親疏、內外之不同而對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規範和要求。按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中的說法,中國傳統社會的基本結構是一種“差序格局”,社會範圍就是從“己”推出來的,因而對待他人就是有“差等”的。以“己”為中心的社會結構,個體和別人聯係成的社會關係,就像石子投入水中激起的波紋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這樣一來,道德與法律,都會因所施的對象和“自己的”的關係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縮。因此,在中國傳統文化中發展不出來現代法治所需的“平等”原則,更不可能產生出一種“形式正義”來。再有,中國傳統文化雖然是以“己”為中心,但這個“己”是“克己複禮”、“返身而誠”之“己”,並不是一個獨立的人格,並不是一個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主體”,恰恰相反,他常常被要求犧牲自身的“權利”而為某種倫理觀念而承擔某種“義務”。如果存在某種“權利”的話,那也隻是一種“道德權利”,即可以要求他人按照道德義務去做某事而已。這不僅與市場經濟的利益驅動原則相背離,而且也是與現代法治所需要的“契約”精神相抵牾。
對於文化,我們不是要不要的問題,而是一個要什麼的問題。文化雖然融入到我們的血液之中,但它也是人們集體再創造、再解釋的,而非僅是由前人創造而後為人們被動地接受和體驗的。事實上,觀念形態與製度形態的文化也隻是現實生活的反映和產物,它當然也會隨著時代的變遷而改變。孔子也曾說過,觀念與製度皆是可以“損益”的。這裏關鍵是我們在文化上應有一個“自覺”,即對於我們“缺什麼”、“有什麼”應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台灣學者曾針對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的體認,提出要在傳統的“五倫”(包括父子、兄弟、夫妻、朋友、君臣)之外建立“第六倫”,要求在對待“陌生人”時也能夠誠信、公平。但他們也認識到,人的行為隻有倫理的引導是不行的,還必須有法律製度加以規範與節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