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前我國律師業發展中的幾個問題(2 / 3)

我認為,中國律師業發展的所有問題都不同程度地歸結於律師業在社會結構尤其是在政治結構中的地位沒有得到恰當地界定。雖然律師具有明確的政治責任和政治義務,但卻缺少與這種責任和義務相匹配的政治待遇和政治激勵。為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麵提升律師的政治地位。首先,在認識上必須明確,律師是一種政治屬性很強的職業,律師業務活動的各種內容,都直接或間接地體現著國家的社會管理,因此,不應把律師視為統戰的對象、統戰的客體,而應看成統戰工作的主體,更實在地看,律師所從事的是最貼近社會公眾、更富有實效的統戰工作。所以,應當在充分認知律師職業政治屬性的基礎上,重新審視律師的政治地位,使之能夠真正匹配應有的要求。其次,應當將律師當作我國重要的政治人才資源,不僅大幅度提高律師在各級人大、政協中的比例,更要從律師中選拔優秀人才,充實到各級黨政機關以及司法機構的領導崗位之中,一方麵為這些機關或機構增加新鮮血液,另一方麵也在律師職業中形成“律而優則仕”的合理導向,開暢律師職業的上行通道。總之,在政治人才的培養和選用方麵,應將律師與體製內的成員等同對待,不能“不拿咱們律師當幹部”。再次,也是更為重要的,各級黨委和政府應廣泛吸收律師參與到決策和管理之中,把律師視為黨委和政府實施社會管理的一種常規性力量,把律師的特殊作為當作黨委、政府執政能力的組成部分。在重要政策製定、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重大社會事件處理以及其他相關的日常工作中,應吸收律師參與,聽取律師的意見,並將律師的分析評價確定為相關行政行為的必經程序。我們必須看到,在我國現實社會中,黨委和政府的重視以及重用是律師提升其職業地位,減少或消除職業歧視、甚至是擴大業務範圍的最有效途徑;一個不為黨委和政府所信任以及尊重的職業也不可能得到其他階層的信任和尊重。正因為如此,中國律師必須有更好的作為和建樹,去爭取並贏得這份信任與尊重。與此同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真正讓律師擔負起應有的責任,也應當給予律師必要的信任和尊重。

如何進一步完善律師的管理體製

我國律師管理問題已成為製約我國律師業發展的重要瓶頸。上世紀90年代初律師製度改革以來,雖然律師管理問題一再被強調,但除了“兩結合”這樣口號式的原則外,在此方麵並未獲得實質性的突破。司法行政管理、行業協會管理以及律師事務所管理三者之間既未能很好地協調和配合,同時各自都存在著諸多明顯的缺失和偏誤。從司法行政管理來看,司法行政管理是以科層製,亦即上級服從下級,相互間權威關係十分明確作為其實施前提的。然而事實上,司法行政管理機構與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之間並不存在這種科層製的權威關係,這就導致了司法行政管理中不僅信息極不對稱,管理機構對律師以及律師的具體執業活動不具有足夠的掌握和了解的途徑,管理中的盲區甚多,更重要的是,行政管理機構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既缺乏有效的激勵資源,又缺少有效的約束手段,以至於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可以漠視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存在。從行業協會的管理來看,雖然我國行業協會的組織體係已基本形成,特別是全國律協近些年製定了一係列行業規則和規範,但行業協會的管理作用仍然十分微弱。這首先是因為,行業協會未能建立應有的權威。一方麵,司法行政管理機構讓渡或委托給行業協會的權力極為有限,另一方麵,行業協會在政治體製中沒有主體地位,不具有代表律師業表達自己訴求和主張,並與外部社會力量進行交涉的能力與條件。其次,行業協會的輻射力最多隻能達至協會理事層麵,而不能具體影響到每一個律師事務所和每一個律師。律協更主要成為常務理事們議事的機構,而並未真正成為全體律師的自治性組織;律協的職務也往往隻是相關律師名片上的一個頭銜,並不表明他們在管理上有實際作為。在此情況下,對行業協會的管理不可能付以太多的期待。再從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來看,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應當是最基礎、最核心的管理,但目前對於多數律師事務所來說,無論是業務管理、行政管理,還是人員的思想教育和職業操守方麵的管理,都付之闕如,多數律師與事務所之間隻是“戶口”關係和“發票”關係,遊兵散勇、單人操作成為我國律師執業活動的一個基本特征。這種狀況不僅容易導致律師行為的失範,更重要的是,廣大律師、尤其是新進入這個行業的律師長期失卻組織的依托,遊蕩在充滿物欲的社會空間,從而滋生出焦慮、失落、空虛、浮躁等多種不健康的情緒,即便是業務飽滿、收入頗豐的律師,也很難有真正的充實感、優越感和成就感。

所有這些都表明,我國律師管理體製確實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對此,我有以下幾方麵建議:

第一,司法行政管理機構應徹底放棄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直接管理,將相關管理工作移交給律師協會。司法行政管理機構的管理主要體現在:一是宏觀規劃,包括製定律師行業進入的標準,通過政策性措施合理配置各種法律服務資源;二是嚴格審查並批準律師協會製定的各種行業規範和規則;三是把好律師協會組成人員的關口,保證律師協會組成人員的素質;四是在事關大局的重大案件辦理中,對律師的相關執業活動予以協調和指導;五是加強外部交涉,為律師業爭取更好的發展空間和良好的執業環境。

第二,律師協會應擔當起律師管理的主要職責。主要包括:一是製定行業規範和規則,並監督其具體實施;二是代表律師業表達其訴求,並全力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協調律師在執業活動中與外部的衝突;三是接受並處理當事人、律師以及社會各個方麵對律師執業活動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投訴,對違紀違法行為實施包括吊銷執照、取消執業資格在內的處罰;四是調處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糾紛,調處律師事務所不能處理的執業糾紛,受理不服律師事務所處理決定的申訴。與這些職責相適應,司法行政管理機構應將有關權力移交或委托給律師協會,律協還應完善行業內糾紛處置程序和違紀違法處理程序,同時配備必要的人員專門從事相關的管理工作,律協要從議事機構轉變為執行機構。要通過維權、懲戒和調處三個方麵,全麵提升律師協會在行業內外的權威,並借助這種權威進一步強化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