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培東
作者簡介
顧培東,男,1956年11月生,江蘇建湖縣人。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學,1984年留校任教。1987年調入四川省體改委,曆任研究所副所長、副研究員、研究員、體改委秘書長。1995年辭去行政職務創辦律師事務所,任主任律師。2002年進入湘潭大學,任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同年回到母校西南政法大學。2008年調入四川大學法學院。現任四川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四川大學“985平台”首席科學家;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
核心觀點
中國律師業展發展的所有問題都不同程度地歸結於律師業在社會結構尤其是在政治結構中的地位沒有得到恰當地界定。
當前情況下,應當進一步完善律師的管理體製,進一步拓展並規範律師的法律服務市場。
如何正確認識律師在我國現實社會生活中的作用
經過30年來的恢複和發展,我國律師業已深深地植入於我國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形成了極為深刻的影響力,並與社會各個方麵形成了很強的關聯度。在此,我想從這樣幾個方麵說明律師業的這種影響。
第一,律師影響著我國各主體社會交往的方式和成效。今天,我國各主體的社會交往,尤其是經濟交往,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律師的參與、在律師的具體幫助和指導、甚至在律師的替代下完成和實現的。律師的參與不僅使各主體社會交往的格局發生了重要變化,而且交往的流程以及成效也遠異於先前。就總體而言,律師的參與使主體間的交易風險降低,交易摩擦減少,交易方式也趨於合理。在利益關係日益複雜以及各種變異因素不斷增多的當代中國社會,我們已無法想象,人們的社會交往可以完全脫離律師的具體
參與。
第二,律師影響著人們的價值觀、社會觀,影響著人們對社會現象的評價和判斷。近幾十年來,我國社會價值多元、文化多樣的特征愈趨明顯。在各種意識和觀念並存並且相互交錯與衝突的複雜背景下,社會公眾價值觀和社會觀的形成與變化,除了受製於大眾傳媒的導引外,律師毫無疑問是重要的影響者。一方麵,律師在具體的執業活動中,把體現主流意識的各種法律規則導入到當事人的實際生活中,引導當事人正確認識相關社會現象;另一方麵,律師還通過各種公共媒體表達他們對特定社會事實的見解與認識,為社會公眾認識和判斷各種是非提供具體的指導。在我所居住的這個城市,幾乎每天都可以從媒體中聽到或看到律師對各種社會事件或社會現象的評價和解說,這表明,律師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扮演著公眾導師的角色。在不少民營企業中,民營企業家們更是把自己所信賴的律師當作他們精神上的重要依托,期待律師在複雜的社會生活中為他們指點迷津。在此情況下,律師的影響則更為突出。
第三,律師深刻地影響著我國社會治理的方式。近幾十年來,我國傳統體製下以單位為基礎的社會管理體係和管理機製已發生了重要改變,生產經營單位基本上不承載對其成員實施社會管理和社會教育的功能。這種背景下,遊離於體製外的社會公眾同社會管理層的聯係則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律師來體現的。毫不誇張地說,在現實社會中,體製外社會公眾與社會管理層接觸最為直接、最為頻繁的主體就是律師。律師是社會公眾最容易接觸到的法律(從而也是社會治理)的人格載體。雖然我國律師尚未達到學者們所想象的那種“與民權結合,代表民意;與治權結合,代表政府”的理想狀態,但律師在民眾與政府之間的這種橋梁和中介作用已經形成,並正進一步得到拓展,由此成為我國實施社會治理的一種重要方式。
第四,更為直接的是,律師已成為我國司法運作機製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主體。雖然,我國並不實行強製律師代理或辯護製度,但隨著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的大量頒布,隨著司法技術化、程序化以及專業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特別是抗辯式訴訟製度的引入和嚴格證據規則的實施,司法活動對律師的依賴性越來越強;同時,在法院消極中立以及當事人進行主義理念的影響下,訴訟程序的設計也趨向於使律師成為訴訟流程的重要推動者。在此情況下,律師不僅成為我國司法運作機製中不可或缺的主體,而且其地位和作用也愈趨突出。
需要指出的是,我在此強調律師前述作用,一方麵是希望說明,中國律師正在悄悄地影響乃至改變著我們今天的社會,對律師業恢複和發展30年來的成就,我們不應把認知局限於律師隊伍的擴大、律師事務所的增加或者律師收益在地方GDP中比重的提高,也不應滿足或陶醉於概念化的客套性評價,而應深入地看到律師業這些潛在的功能和作用,另一方麵,更是因為,在當下中國社會中,律師業的這些作用不僅未能被社會各方麵所充分認識,還存在著一些影響著人們對律師業客觀、正確評價的因素。
首先,律師的職業特性尚未被社會所全麵認知和正確理解,社會對律師業的某些偏見不僅未能消除,在一定程度上還有所加深。客觀上,律師與其服務對象以及相對應的當事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利益博弈關係,這種格局進一步影響了人們對律師業理性和公正的認知。其次,律師業自身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影響著人們對律師業整體的評價。目前在我國律師業中,職業道德缺失,自律意識淡薄,以及職業水準的低下等現象仍然有一定普遍性。而這些存在於部分律師之中的問題,事實上構成了全社會對於律師業的深刻記憶。更有一些文學、文藝作品推波助瀾,極度渲染律師業的陰暗層麵,由此又影響著人們對律師業整體的看法。再次,極少數律師在一些重要或敏感的案件中張揚其錯誤的政治主張,甚至蓄意製造一些影響穩定與安定的事端。他們以律師名義所實施的這些行為,實質上是綁架著中國律師業去對抗社會主導力量,戴著律師的標識去挑戰社會正當利益和公眾良知,由此造成了決策層及社會公眾的極度反感,從而進一步增強了人們對律師業的負麵印象。基於這樣一些因素,我認為,當下中國律師業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前提在於,全社會對律師業的重要作用和積極影響能夠形成全麵、客觀和公正的認識,正確分辨律師業發展的主流與支流,不使律師這樣一個社會性極強的職業生存在廣泛的社會偏見和誤解之中。
如何進一步提升中國律師在政治結構中的地位
近30年來,中國律師的定性和定位問題幾經反複。客觀地看,目前無論是外部環境和條件,還是內在激勵與取向,都並不完全支持中國律師良好形象的確立。更明確地說,過於強化的商業追求和同樣過於淡漠的政治意識使中國律師並未能全麵地去履行職責。究其原因,主要在於:第一,在社會角色的歸類上,律師與民營經營者或會計師、評估師等社會中介人士共同被納入到所謂的“新階層”之中,成為黨和政府的統戰對象。毫無疑問,這種歸類或定位所突出的是律師的經濟地位和專業技能,而在經濟地位和專業技能成為律師職業外部社會識別和自我角色認同的標誌的情況下,律師的政治功能和政治特質自然被淡化了。第二,律師被置於體製之外,現實中,無論具有什麼樣的教育和職業背景,一旦成為律師,即脫離於體製上的管理與關注。也正因為如此,律師不被視為政治人才的後備資源,在政治層級和位階中,缺少應有的上行通道。律師的最好前途就是成為一個有名或有錢抑或二者兼得的律師。這種狀況使律師業缺少必要的政治激勵,同時也很難使律師樹立必要的政治抱負。在此情況下,幾乎無法避免律師政治意識的淡漠和商業追求的強化。第三,或許是由於律師自身的發展並不完全符合決策者的期待,或許是因為社會各有關方麵對律師職業特性的認識和理解還不到位,我國律師在實踐中尚未能得到決策者或社會管理者足夠的信任和尊重。在某種意義上說,兩者之間的關係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緊張。這種狀況不僅使律師喪失了不少可以發揮其政治功能的機會,同時也相應減弱了律師回應決策層政治召喚的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