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治思維及其養成(1 / 3)

汪永清

作者簡介

汪永清,男,漢族,1959年9月生,江西貴溪人,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曆,法學博士學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秘書長,國務院副秘書長、機關黨組成員。

核心觀點

我們講的法治,是社會主義法治。我們講的法治思維是基於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對法治的信念,認識事物、判斷是非、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

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必須注重法治思維的養成。養成法治思維,既需要國家和社會由外而內地推動,更需要我們由內而外地自覺培養。

黨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2014年1月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明確要求,黨委政法委要帶頭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領導政法工作,在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重要作用。這標誌著我們黨對黨的執政規律的認識、對法治的認識、對領導幹部素質和能力建設的認識都提到了新高度,對於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強國具有重要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黨的政策成為國家法律後,實施法律就是貫徹黨的意誌,依法辦事就是執行黨的政策。因此,我們講的法治,是社會主義法治。我們講的法治思維是基於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對法治的信念,認識事物、判斷是非、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從國家工作人員的角度看,法治固有的取向是:權力來源於法律,權力受製於法律,權力與責任相統一,權力要尊重權利。

一般來說,法治思維具有以下五個特點:

1.法治思維是規則思維。規則是一定程度上凝聚眾人意誌並為眾人所認同的行為規範,具有確定性、可預期、可執行等特點,是人們對事物理性期待的體現。規則思維的邏輯起點是:既定的規則告訴人們哪些可為(權利)、哪些不可為(義務),以及如何行為(程序);人們的行為後果是可預期的;規則的確定性、可預期是可兌現的。對政法機關來說,維護社會穩定,首先要嚴守規則,維護規則的穩定,否則就會破壞人們的預期,理性就變成感性、心安就變成恐懼、有序就變成無序。作為規則思維,法治思維有兩個基本特性:

普遍性優於特殊性。法律是普遍的行為規範,其規定的關係模式具有普遍性,而運用法律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具有特殊性。在這裏,對普遍性的考慮是第一位的,對特殊性的考慮是第二位的。即使適用規則眼前會產生不盡如人意的結果,也不能以需要解決問題的特殊性排斥規則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為例為借口突破規則。否則,就會破壞人們的行為預期,社會就會無序。因此,當碰到問題時,我們首先要弄清楚是偶然出現的問題還是反複出現的問題。對反複出現的、普遍性問題,要摸清情況、找準症結,通過確立政策措施、完善製度機製推動解決;對個別性、偶發性問題,要依據既定規則理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責任歸屬,逐項研究解決。

恪守非人格化權威。法治作為規則之治,是一種非人格化的治理。從法律主體上界定,權利與權力的本質區別在於:權利的主體是人格化的,與特定的人和利益相聯係;權力的主體是非人格化的,不能與特定的人和利益相聯係。如果權力的主體人格化,就等於把權力與特定的人和利益掛鉤,就會導致公器私用、以權謀私。從人類發展史看,人格化權威與非人格化權威始終存在並發揮各自作用,但非人格化權威在國家治理中具有優越地位。在我們的文化中,比較崇尚人格化權威,對諸如規則這樣的非人格化權威,有時也要盡量轉化為人格化權威,才能被接受、遵從。比如紅燈停、綠燈行,是一種非人格化的權威和製約,但如果沒有執法人員在場,這一規則往往就形同虛設,形成獨特的“中國式過馬路”現象。這種無視非人格化權威,不接受非人格化製約的現實,給社會治理帶來很高成本和不確定性。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就要自覺恪守非人格化權威,接受非人格化製約,用法律規則推動工作、解決問題。

2.法治思維是權利義務思維。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係的關鍵要素,是判斷是非對錯的標準。法治思維的實質就是從權利和義務角度觀察、分析、處理問題,通過權利和義務的運行,實現法的指引、評價、預測、教育、懲罰功能。

法治思維以界定、分析權利義務為主線。既定規則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內容,其意義在於:一是使人們知道可以做什麼,應當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二是使人們對行為後果有明確預期。三是遇到矛盾時,當事人與裁判者能找到共同的評判標準。從法律上講,權利是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持有這個理由,相應的行為、利益、主張和期待就會在法律上被視為正當。法治思維的實質就是不斷界定、分析、稱量權利義務關係,確定誰有權利、誰有義務及其權利和義務的限度。